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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格、式是唐代的法律形式,也是唐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正确认识律、令、格、式的性质和作用,不但是宏观上了解唐代整个法律体系,也是微观上辨明唐代各种法律及典章性质的关键。近十数年来,律、令、格、式的性质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已成了唐代法律乃至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个分歧最大、矛盾最尖锐的问题。本文拟在分析律、令、格、式性质的过程中,对诸如“律、令、格、式皆刑法”,“唐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提出看法,以使唐代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这些不能回避的争论得到更深入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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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学中国法制史第二编“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时,应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一要知道其名称的涵义;二要了解其相互关系。汉代的法律形式,除律有“九章”等六十篇外,还有令、科、比。令是“天子治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可见,令是皇帝在律外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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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中有关于“上言变事”的条文,著于《厩律》。《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警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警事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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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支付令”这种形式已开始执行。目前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的除追索借贷外,有的相当一部分是催讨货款指出卖人不能出具买受人已经对商品的质量、数量、价额无异议,以及对交付方法等流转环节中出卖人行为认可的证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讨货款能否适用支付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货款也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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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127-149
唐代不会存在并行不悖的两部规范宗教群体的法律,《道僧格》与《祠部格》
之间应该是一种因唐格篇目嬗变而导致的继承关系,其中《道僧格》可能作为《贞观格》、
《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而存在,此后因道僧立位不分先后之
诏的颁布及唐格卷数的变化,“道僧格”之名无法存在,且唐格的篇目渐次向以尚书省二十
四司为名转变,《道僧格》最终为《祠部格》所取代。自近代以降,中日两国学者孜孜不倦
地对早已佚失的《道僧格》进行复原,这些复原成果亦可为新的研究成果或新文献带来的新
知所补正。至于《天圣令·狱官令》中的“僧道法”,应该包括《道僧格》与宗教内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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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令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有的同志认为“债务人在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就是说,支付令生效……”(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65页)。即认为支付令并非一经送达就生效,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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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1):5-19
传统的明代“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应当修正。明代建立的新法律体系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框架构建的,应总称或简称为“典例法律体系”。“律例法律体系”说忽视了《明会典》系“大经大法”和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等十一种法律并非刑事法律这一基本史实,因而失之偏颇。明初在变革传统律令法律体系时,把单行“令”的称谓变换为“事例”,二者名异而实同;《大明令》不仅在明开国后百余年间被奉为必须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万历两朝《明会典》融《大明令》入典后,其有效条款仍在行用;明人以诏令颁布国家重大事项、把“制例”称为“著为令”的传统,直至明末未变,所谓“明代无令”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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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46-59
由汉至唐,“劫杀”有四种固定的用法。唐律中“劫杀”含义可概括为“劫财杀人”。唐律之“劫杀”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谋叛、劫囚、略人略卖人、强盗四种律文明确规定犯罪的加重情节。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劫杀”在主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形式上与其基本犯罪均有差异。“劫杀”在唐律中是一个完整的罪刑单位,但其不能绝对独立于基本犯罪。结合现存文献可知“劫杀”在唐代是一种普遍的犯罪,乱世尤甚。立法者对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精当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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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该市市委向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发出“限权令”: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项工作不直接分管”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向市纪委全会述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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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现代版的潘金莲杀夫故事。故事发生在安徽省灵璧县下楼镇石集村:留守妇女张艾飞,又名“张爱妃”,因丈夫王大元长期打工在外而耐不住寂寞,投入本村离婚男张玉虎的怀抱。为了与情人做“长久夫妻”,她利用丈夫回家小住之机,向张玉虎发出了杀夫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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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啸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1):63-69
《大元通制》“断例”的性质及其影响的问题,是元朝法律制度乃至元史研究中的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而近年来在这一问题上较有代表性的,是黄时鉴在《〈大元通制〉考辨》一文中提出的《大元通制》的“断例”即元朝成律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与其不同的看法,认为《大元通制》的“断例”就其性质与内容而言,是在吸收、借鉴传统立法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将那些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和事例以及通则性的规定,按照旧律的体例进行汇编整理而成的。从法律形式与内容来看,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元朝法律之所以采用“断例”的形式,是由其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等状况决定的。这种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形式,反映了不同民族法律文化融合的趋势,对后世特别是清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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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恢复重建。1979年11月,南京开始恢复重建人民律师制度。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开始了对律师业的发展、探索和改革的进程。在管理体制上我们从单一的行政管理,发展到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目前,我们仍然采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即由分管局长担任律协会长,律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律管部门协调律协秘书处的工作。我们认为,目前就南京市这样的基层司法行政系统而言,还不具备马上就将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分家”管理的客观条件,律师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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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特定人员探索实施严格的“居家令”隔离管控制度,有利于缓解医疗和隔离资源紧张局面,规范隔离管控执行,提高强制力。“居家令”隔离管控可归入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其实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制发令状,对密接及入境人员等特殊主体实施严格居家隔离措施,对违反“居家令”的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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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苏联一个布匹店小老板伪造了一份“共妻令”,并将之付诸实践。这个冒险家死后,“共妻令”并没有随着法庭的审判而结束,反而成为“共产共妻”谣言的源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