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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5 毫秒
1.
程序瑕疵是在保证主要事实明确、实体基本公正基础上的次要性程序违反,不会根本影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在法律后果上也不以无效或被撤销为必然。通过对一个程序争议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在论证程序正义的双重性价值的基础上,区别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 (狭义 )的不同特征和法律后果,可使程序法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更具可操作性和说服力。  相似文献   

2.
江必新 《政府法制》2009,(12):40-41
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必须强化五个统一意识。首先要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意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程序性再审事由占到一半以上,对不能满足正当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实体公正的程序问题,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程序发现实体有问题的,既要对实体问题予以纠正,也要对程序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实体处理正确的,也要在再审判决中对程序违法进行确认。因程序性事由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还应特别关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应依法纠正。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程序性违法相对于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这里的程序参与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也包括程序的主持者——法官,还包括其他参与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如鉴定人员、翻译人员、证人等。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在司法界、理论界及社会公众中的深刻影响,程序性违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至今也没有)。一般而言,程序性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到影响实体判决的公正,该行为即不会…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5,(3):186-193
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刑事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5.
韩长印  郑金玉 《法学研究》2007,29(2):99-111
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大量的纠纷,这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我国破产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的前提。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性质不同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实体权利纠纷,原则上应适用通行的民事诉讼审理模式,而破产程序性争议以及围绕破产方案发生的争议,则应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进行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破产程序运行正当性的同时满足其迅捷性和公益性的需求。  相似文献   

6.
陈学权 《法学评论》2013,(4):105-114
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理论界有实体公正优先论、程序公正优先论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论三种不同的学说。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又要警惕"重程序轻实体";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是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应尽力追求两者同时实现的理想状态,极力杜绝引发两者同时不公的情形发生,在两者发生冲突时须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科学权衡。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彰显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转变执法理念,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一、深刻认识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现实意义。强化程序意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强化程序意识,尊重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归根结底是为了尊重参与过程的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天然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实质上就是要通过程序对权力行使进行约束,明确实体权利的处分规则,对实体权利的适用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8.
李友根 《现代法学》2008,30(3):63-69
抽签程序在古今中外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法律中正式加以规定的却不多见。由于抽签是解决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的一种手段,当存在实体标准用尽、实体标准无效率或者不存在实体标准时,作为一种程序性安排,抽签可以引入法律制度之中,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引入抽签程序的原因之一。对于抽签程序,经济法在程序制度的建设中也可以适当予以引入。  相似文献   

9.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10.
程序性辩护的误区及应对思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俊民  吴云 《法学》2006,(10):96-103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没有以“证”质“证”,证据形式定位不当;滥用程序性辩护,“质疑”不成反被“质疑”误;有错就辨、小错大辩,程序公正观念绝对化。研究应对程序性辩护思路和方法,避免程序性辩护误区,提高庭审诉辩能力。  相似文献   

11.
冀祥德 《中国律师》2005,(11):31-33
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奉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对此已成共识。但是,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在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尚存争议。我们认为,实现在绝对真实观中引入相对真实观、在认识论中引入价值论、理性解读刑事诉讼的利益观等刑事诉讼理论观念上深刻变革之前提下,程序优先才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选择的价值追求。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奉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努力实现两者的并重或者平衡,无疑是刑事诉讼的理想或终极追求。然而,当二者发生冲突之时,如何在两个价值目标中进行取舍选择,却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程序优先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选择的价值追求。理解这一问题,必须彻底走出一些观念上的误区,实现刑事诉讼理论观念上的深刻转变,必须理性解读刑事诉讼的利益观,在绝对真实观中引入相对真实观,在认识论中引入价值论。  相似文献   

12.
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统一。由于行政程序问题的复杂性和国家赔偿的其他条件,使得在确认因行政程序违法而给实施国家赔偿责任带来一定的困难。首先、行政行为的程序缺乏统一、完整而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仅有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散见于由不同部门和层次制定的部门立法中,使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统一的程序依据。同时在判断其程序是否合法时,也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其次,违法不是行使国家赔偿的唯一条件,还要看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程序违法的损害结果往往不象实体违法那样较容易判  相似文献   

13.
刑事程序合法性的证明决定着程序性制裁制度能否发挥实际的效用。它属于典型的程序性事实的证明范畴,一般应当采用自由证明的方式。在自由证明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刑事案卷的证据价值,正确把握程序违法程度与证明标准的比例关系,注意口供合法性证明的特殊性。程序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应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辩方应承担程序违法的初步证明责任,控方应承担程序合法的反证责任。法官在特殊情形下有主动查证的职责。  相似文献   

14.
论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是诉讼追求的永远价值目标,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制约此目标实现的因素,庭前审查程序成为其中之一种。在不能彻底废弃此类制度之前,必须将实体审查改革为单纯程序性审查,如此,或可为其后的审判程序及审判结果提供相对公正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司法鉴定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开,而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本文指出为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需要保证鉴定人员的中立性,实现鉴定过程的平等性和公开性,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16.
程序公正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永红 《河北法学》2002,20(3):136-139
程序公正并不仅仅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工具和手段 ,它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并且现代法治社会应以程序公正为本。程序公正的理念渊源于西方自然正义论 ,被认为具有独立和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价值 ,它与我国法文化传统和现实存在着差异和冲突。  相似文献   

17.
“法以正义为本”,诉讼的核心价值是公正。从完整意义上讲,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指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程序公正则要求在查明事实、决定惩罚过程中必须公正地对待受罚者。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二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从刑事诉讼的实践看,无论立案、侦  相似文献   

18.
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被追诉者对于重大的程序与程序性事项进行选择适用的权利。赋予被追诉者程序选择权对于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文明化、民主化、人性化以及实现程序公正、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有重大的意义。被追诉者的程序选择应当遵循法定选择、有限选择与协助选择三大原则。我国被追诉者的刑事程序选择权应在借鉴外国相关理论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构建。  相似文献   

19.
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法被看作仅仅是实施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导致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广泛盛行,使程序法律制度受到破坏。本文通过对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探讨和研究,阐述了程序公正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必须树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观念。  相似文献   

20.
引言回避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历经千年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作为一项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回避在诉讼主体因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排除了其参与诉讼的可能性,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有效地保障了程序公正,从而也成为实现实体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这正是回避受到重视并构成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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