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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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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规定,但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  相似文献   

2.
强迫交易罪是以强迫的手段来完成交易的行为,交易是实质,强迫是手段。强迫交易罪必须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内容。在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中不可混淆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对人的暴力的上限及于轻伤以下,对物的暴力应低于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应作广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3.
通过介绍两起雇佣他人冒名献血案件的调查取证经过、执法经验,探讨雇佣他人冒名献血案、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案等案由认定相关问题,为有力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的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暴力、威胁是强迫交易的手段行为,其目的是交易。本文认为,强迫交易中以暴力行为致人轻伤的,应以强迫交易罪而不是伤害罪论处。强迫交易中的交易行为应属合法交易。“超暴利交易”应以抢劫(或敲诈勒索)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新增规定了三种情形,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新增三项中的强迫可以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该处的他人包括法人;而拍卖是指拍卖活动;网络竞拍不属于拍卖活动;强迫他人参与串通投标的,被强迫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胁从犯;强迫交易罪的既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其情节犯的属性来认定。  相似文献   

7.
.护二‘旨,{翅口..阴.臼.即叫而立L”钧,刀.到甘甘O .有人认为,我国不规范的采血、供 .血行为主要发生在g0年代中期。我国 .确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 .人卖血罪,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 .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血、制血、供 .血罪,始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 .法》。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g0年 .代中期的“血头”、“血琅”问题已经无 .法处理。 .笔者以为,即便无法追究既往“血 .头”、“血琅”的刑事责任,追究其民事 .责任也是必要的,被害人的民事诉讼权 .依然可以行使。当时卖血的农民所得甚 .少,“血头”…  相似文献   

8.
郑光 《青海检察》2004,(1):18-19
强迫交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所谓强迫交易,是指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公平交易,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以强买强卖为特征的这种强迫交易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对人的意愿,给相对人造成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和身体伤害,而且还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9.
余强 《人民司法》2005,(12):70-72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简约性,对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11.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强迫交易罪;犯强迫交易罪的,不管情节多严重,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强迫交易罪入罪门槛偏高、法定刑偏低。  相似文献   

12.
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并增设转化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健康教育,规范采供血行为,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安全,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防治艾滋病和其他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经采供血环节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途径尚未完全阻断,在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隐患,特别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血头”、“血霸”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甚至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相似文献   

14.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之一 ,但我国刑法理论对该罪缺乏详细、深入的研究 ,司法机关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鉴于此 ,本文详细分析论述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该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5.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但暴力程度应仅限于造成轻伤范围以内;威胁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交易只能是合法交易,不包括非法交易。  相似文献   

16.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但暴力程度应仅限于造成轻伤范围以内;威胁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交易只能是合法交易,不包括非法交易。  相似文献   

17.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十项新罪名,即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妨害作证罪中的方法,既包括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也包括一般性的请求、嘱托、引诱的方法,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对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实行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定性,经历了从司法实践"非法经营罪"到《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重大转变。主要理由在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特许经营的社会管理秩序,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却具有非法牟利和人身伤害双重属性。由于涉及组织者、器官提供者和器官出卖者三方主体。该罪名的45-~J结构较为复杂,需要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详加分析。但基于器官所有者自愿提供器官的“同意”。能否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阻却效力,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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