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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从立法论上看,法律是一种语言产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决定着法律的品质,并进而直接影响法治。刑法由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规范的表达上,存在囿于该原则的诸多特殊要求,比如更强调自身的明确性,更注重由语言意义所界定的实体正当性,也更追求体现平等原则的规范的完整性。同时,从增强刑法规范体系的可操作性的角度,刑法规范的表达还应当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为法律适用提供便利。刑法规范表达的这些要求,不仅是构建良好的刑法功能的需要,而且也是对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  相似文献   

2.
应当重新审视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属性,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论转向分离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论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势必得出行为成立犯罪就一定处罚的结论,这不仅与司法实践不一致,也会导致在立法扩张的同时加剧司法的进一步扩张。刑法立法的类型性和抽象性,为分离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的个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判断。分离论有助于形成“立法扩张+司法限缩”的模式,促进个案裁判的实质公正。分离论符合司法综合判断的立场,通过裁判对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予以实践性建构,可弥补刑法立法偏重一般性的不足。分离论有助于实现犯罪的分层评价,行为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示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裁判规范则侧重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基于法定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论思路,首先,应当摒弃形式化的机械认定犯罪的思路,强化刑法规范目的对于刑事违法判断的制约,避免行政法和刑法规范目的混淆,同时避免后果主义对构成要件的“软化解释”。其次,注重法定犯罪量要素的客观判断,在认定模糊罪量要素时,应当坚持客观违法的立场。最后,应当建构法定犯应罚性与需罚性区分的司法逻辑,应罚性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  相似文献   

3.
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对滥用职权罪的功能性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安异 《现代法学》2006,28(4):114-121
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滥用职权罪应以行为规范功能为先,以“重大损失”作为构成要件限制了其行为规范功能;司法上的扩张解释虽然有助于实现该功能,却又危及罪刑法定原则。滥用职权罪之行为规范立足于规范的实质根据和价值取向,构造为义务规范,旨在保障职权的安全行使。立法和司法工作应当遵循行为规范功能,强化义务意识,预防优先。  相似文献   

4.
规范技术和语言权力——语言在法律中的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少华 《法商研究》2006,23(6):130-139
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镶嵌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之治正是借助于语言的社会功能来实现的。语言是法律传递价值的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辑,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但是,由于语言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使其无法完全满足法律表达的需要;加之,语言的界限就是人类认识的界限,以语言表达的法律必然出现“理性不及”的状况。因此,必须以司法者的语言技术克服立法语言的表达困境,这是法律解释之必要性的最充足理由。  相似文献   

5.
吴亚可 《中外法学》2023,(1):162-179
在《民法典》时代,一些学者提出了“刑法再法典化”命题。深入命题的底层逻辑考察,现行刑法存在结构性缺陷可谓该命题的形成动因,促进刑法的自主性予以实现则为该命题的预设目的。二者在理论上共同构筑了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然而,根据司法实践反视刑事立法,现行刑法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未形成刑法规范供给短缺的问题,这表明其并未严重到非再法典化不足以解决的程度。而且,科学、合理地运用刑法修正案和特别刑法,可以灵活应对现行刑法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节约有限的立法资源。由此而言,刑法再法典化的立法动因表现出了不充分性。在前者的基础上,同时运用刑法的规范意义现实化这一司法方法发展刑法的规范意义,建构刑法的意义世界,同样可以促进刑法的自主性予以实现。因此,从预设目的的实现角度讲,刑法再法典化存在替代方案。以上分析表明,理论上为刑法再法典化构筑的正当性根据难以成立,在当下中国不应当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  相似文献   

6.
刑法规范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认同与忠诚,故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宜纳入刑法的规范性要素,“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由于对刑法工具价值的夸大与误读,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司法甚至刑法理论都存在着严重背离民众法感情的“异象”。通过科学刑事立法、强调刑事司法之社会效果、提倡刑法的适用性解释观念等途径,能够促进符合当下法治理念之刑法公众认同理念的培养与建立。  相似文献   

7.
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行政规范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不同立法目的决定了重在陈述的肯定表达和重在价值评价的否定表达方式。行政规范在刑法中具有影响犯罪成立的动态功能、征表犯罪特征的静态功能以及执行刑罚的实践功能。行政规范的扩张和易变决定了其刑法功能应有一定的限度:行政解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除刑法明确规定外,违反行政规范的处理不能成为刑罚阻却事由;行政规范的入罪功能和方式应受其形式和制定主体的限制。对刑法中的行政规范,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确立对涉案行政规范的一般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行政规范与刑法的良好衔接;有限度地认可行政解释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9.
伪证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之视为犯罪并予以处罚。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也十分注重惩治伪证罪,都分别在其现行刑法与现行“刑法”中对其加以明文规定。撇开两岸间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伪证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不谈,单就其各自刑法与“刑法”对伪证罪的主体之规定而言,就存在颇多差异。本文试就两岸间伪证罪立法中的主体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0.
违法性认识与刑法认同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冯亚东 《法学研究》2006,28(3):112-118
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一体两面的双重功能——既是行为人指导行为的基本准则,又是司法者依法进行裁判的规则体系。生活中由于行为人总是受制于种种“前见”而选择自身行为,其对行为规范的理解往往同反映法共同体当下要求的裁判规范并不一致,于是便产生行为人在刑法上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由于刑法上的双重规范意义同属于对同一行为的社区价值评价范畴,两者在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念上应当尽可能求取一致。因此,解决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同时注意发挥刑法裁判规范对应然价值及未然秩序的导向作用。  相似文献   

11.
一、如何认定伪证罪中的“虚假”、“不实陈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下落,但在司法机关取证时却谎称“不记得了”,“不知道”,这种行为会构成伪证罪吗?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规范之间是一种“体”与“用”的关系。在立法阶段 ,社会危害性是“体” ,是根本① ,刑法规范是“用” ,是承载社会危害性的手段。而在司法阶段 ,二者的“体用”地位轮回互换 ,即刑法规范变成“体” ,变成根本 ;而社会危害性却成为“用” ,成为分析、解释和运用刑法规范的方法论。总之 ,在制定和适用阶段 ,刑法规范与社会危害性轮回占据“体”、“用”位子 ,彼此对立统一、缺一不可。然而 ,近年来 ,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 ,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备受指责 ,有学者甚至主张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②,实际上也就是…  相似文献   

13.
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法律规范文本存在某种缺陷或错误,并且这种缺陷或错误无法经由法律推理或法律解释加以弥补和改正时,司法机关对这一法律规范“不偏不倚的执行”恰恰有可能产生与该规范内在价值目标相背的结果。这种“合法性”的悖论,在刑法第201条的规范文本中存在着。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该条规定中的定罪标准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的立法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法以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目的,从而为刑事司法忠于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国家”根据“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原则,通过遴选在刑法中设立一个又一个的犯罪构成,成为犯罪的一种规格或模型。刑事立法对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评价,在完成犯罪构成的设置后,经过刑事司法,就转变为规范评价的产物。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语言中,语言学范畴的不规范问题必然影响法律的效力和法治化的进程,应当引起有关机关的重视。本文指出应通过采取立法语言审查等措施,从而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16.
饶传平 《法学》2022,(3):35-54
传统“情理法”司法中,“情”乃“人情”,系指普通人心中皆有的常理、常情;“理”乃“天理”,系指天下人所公认的至公至正之理。“情理法”司法的理想形态是法官的判决既顺应天理、人情,又不悖于国法。晚清民国刑法的“情状可悯恕者”条款,以现代刑法的规范形式承继了传统“情理法”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传统法律创造性转化的典范,这使得中国古典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在现代法治体系下得以延伸,让法官在不违背罪刑法定、不造成司法擅断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回应中国人的“天理”与“人情”观念。于欢案二审防卫过当的论证逻辑,掩盖了刺痛公众神经的辱母情节所蕴含的伦理意义,这根源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情节”概念下的“情理”退隐。晚清民国刑法的“情状可悯恕者”条款及其司法实践,可为“情理”在当代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回归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17.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从中国语境的角度,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契合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主题,彰显中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期待可能性理论注重对人性的关怀,对常理的考量,这种价值取向与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如出一辙。我国刑法理论中虽无明确的“期待可能性”的范式表达,但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中却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本内涵。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改不宜再保留司法类推刘瑞华广义上的类推包括立法类推和司法类推。法律规范中对某种具体行为规定“以……罪论处”、“依照……处罚”、“比照……论处”,属于立法类推。我们通常所说的类推专指司法类推,即现行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法...  相似文献   

19.
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空白刑法存在较大的规范弹性,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其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空白刑法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应当在诠释时有别于传统刑法;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使得空白刑法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要避免行政权力的刑事实质化。与此同时,准确诠释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诠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的平衡,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  相似文献   

20.
事实与规范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关系,刑法学意义上事实概念和规范概念之间区分具有相对性,存在事实的规范化和规范的事实化。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法律评价概念、经验法则评价概念和社会评价概念,立法时应有所取舍。事实与规范的互动是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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