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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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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 ,二者在客观表现、社会危害程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串通拍卖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串通拍卖与串通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串通拍卖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处理。同时串通拍卖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现有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串通拍卖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并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建议刑法增设串通拍卖罪,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拍卖行为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司法实务中,串通投标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通过案例剖析和学理分析,对于一人多次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金额应当累计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以扣除其支付成本后的获利计算;实践中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围标行为应当构成串通投标;提前内定中标人,后补招投标手续一般不构成犯罪。为消除实务中对于串通投标犯罪认定的分歧,需进一步优化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完善行刑衔接,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串通投标罪是《刑法》中有关招投标领域中唯一直接相关的犯罪,与此间接相关的犯罪分散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领域。同时《招标投标法》又利用专章规定了犯罪的若干行为,其中穿插着串通投标罪的若干情形。在《政府采购法》中则将串通投标的规定一带而过,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有适用上的矛盾之处,协调三者的规定,是解决串通投标犯罪规定混乱、适用不明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6.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 2 2 3条的规定 ,串通投标罪是指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情节严重 ,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包括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还包括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首先 ,串通投标罪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极大地妨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动力是公平竞争。自由、平等、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原则 …  相似文献   

7.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虽然我国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将其确定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但《反垄断法》中却没有正式写入。我国并没有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先例。应当设立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制度交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同时确立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权。串通投标规制的立案标准上,可以由发展与改革部门根据招投标的金额、关涉的公共利益因素等适当地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8.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标人和招标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投标人和招标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界定本罪主体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条件或者原则:一是主体的规范符合性;二是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三是交易方式的程序性和特定性.  相似文献   

9.
诉讼调解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虽然具有程序简便,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价值,但因缺乏充分监督和制约的程序,易于被不诚信当事人用以牟取非法利益。诉讼调解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行为,实质上属诉讼欺诈侵权行为,既损害了案外人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审判职权,完善诉讼调解程序监督机制,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对恶意调解串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0.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我国刑法对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规定有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对于伪造信用卡的伪造行为、使用行为、持有、运输等一系列行为都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却态度不明。出罪还是入罪?在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都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伪造空白信用卡理应入罪。在没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分析司法裁判,恶意串通行为被广泛适用,但在主观“恶意”的裁判上存在问题.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人的“恶意”,应坚持意思主义,即当事人明知其恶意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故意的限制,行为人过失的串通不具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最后,恶意串通行为的“恶意”非以获利为必要.  相似文献   

12.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担负着服务、自律、沟通和监督职能的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着发展的困惑。以行业协会出面实施的一系列串通涨价行为违背了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通过政策、法律等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4.
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向制假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并要求购买该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是对向犯理论的当然适用。向制假者购买身份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则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15.
现行刑法对"见危不救"行为,没有设置"见危不救罪"规制。多数刑法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但"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刑法对负有"见危应救"义务人的"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性质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定罪处刑。对不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不作犯罪处理。对"见危不救"行为定罪处罚除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外,同时要符合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有救助的能力,不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6.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所热议的新增罪名,也是被立法机关认为是与妨害安全驾驶罪、冒名顶替罪等共同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呵护和谐社会和谐生活的"亮点罪名"。然而,对于高空抛物罪的处罚根基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是抽象危险犯,只有行为创造了对不特定人和财物的抽象危险才构成犯罪,其不是行为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的判断应当以情节严重为核心,对于无危险和极低危险以及仅能反映出行为人主观道德素质低下的情节不属于本罪的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应当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刑法不应贸然介入。  相似文献   

1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其相对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在网络上发布不法信息的行为都能归入该罪。通过深度分析该罪适用条件,发现目前比较常见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的行为不能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定罪处罚,因为非法销售管制刀具并不是现行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也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非法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只能依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8.
招标、投标作为一项新的经济制度引入我国后,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嫌疑人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公安机关应认真调查投标价格、标底、标价制定的过程,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和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实施十年以来,司法机关查处了一定数量的窝赃、销赃案件,给予了此种犯罪必要的惩罚.但是,在侦破、起诉和审理中,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态、数额大小、危害程度,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无论是认识上还是执法上都常有争议.然而,理论界对于窝赃、销赃罪内涵和外延的探讨都实为鲜见.本文仅就窝赃、销赃罪的几个问题作些探索.一、关于客观方面的几种观点犯罪的客观要件,也称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诸要条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客观方面,表明犯罪客体是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刑法对窝赃、销赃罪的罪状表述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这是对本罪质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本罪成立的主观条件,“窝藏或代为销售”是构成此罪的客观要件,主客观要件相统一,才能构成犯罪,缺少主观或客观要件都不能成立本罪.我国刑法把窝赃和销赃罪写在同一法条并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因为这两种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且往往结合进行.窝赃是销赃的前提条件,销赃则是窝赃的延续行为,只要行特征具备两种犯罪行为之一的,就已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0.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学术上一直都有较多的争议,侵占罪也不例外。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一定系统性和逻辑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因为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和认识不同以致于在认定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等问题上有着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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