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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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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证据法中,传闻证据被排除并非绝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也具备证据能力并应该予以采纳.加拿大证据法规定了许多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且随着判例的发展又使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愈来愈庞杂.作为对大量传闻证据例外的应对措施,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种“原则性方法”作为衡量是否系传闻的一种新标准.我国立法上虽然有类似传闻证据规定,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在对待相同传闻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在我国目前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拿大在对待传闻证据例外所采取的原则性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确立和处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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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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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传闻”的面纱——关于“传闻证据”概念和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晰传闻证据的概念和范围是传闻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传闻是用于证明陈述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性的审判外陈述,其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区别,二者应当是交集的关系。传闻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除非符合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符合例外情形的传闻的证明力的认定,与其他证据无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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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既相类似又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一古老的证据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基础并不相符,所以在我国不宜建立这一规则,只能借鉴其有益部分,在此基础上更宜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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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规则。由于传闻证据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并接受反询问 ,同时具有极大的误传危险性或伪造可能性 ,因而采行对抗制国家传统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但是 ,严格的排除传闻证据无疑会对案件的证明带来不便 ,因而几乎在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同时 ,传闻证据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形也被确立。“英美式”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法文化传统、诉讼模式等不相适应 ,缺乏进行法律移植的前提和基础 ,但可借鉴其合理“内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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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愿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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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引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原则要求排除所有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立法逐渐放宽了采纳传闻证据的限制,但并未动摇传闻证据规则的根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必须对之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造。立法可以采用“原则加例外”的模式,规定适当的例外是关键,在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当确立该规则相关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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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的渊源关系,英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修改成为香港法律修订的原因之一。就传闻证据规则而言,香港法律中只对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该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被沿袭下来,仍然较为严格。澳门法律中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规定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制度颇具特色。台湾在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台湾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和争论令人印象深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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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的渊源关系,英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修改成为香港法律修订的原因之一.就传闻证据规则而言,香港法律中只对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该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被沿袭下来,仍然较为严格.澳门法律中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规定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制度颇具特色.台湾在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台湾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和争论令人印象深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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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移植的环境与制度障碍——兼评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贯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探讨当中,有众多学者主张应当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用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以及各类书面证言泛滥的顽疾,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我乙国学者的建议更关注该项规则的传闻排除一面,而对于例外容许一面则留下了模糊与自由裁量的空间.对比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向法庭陈述其证言这一问题上,各国大多采用了直接言词原则加以规制,即使移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视角.对照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我国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语境存在不妥之处,其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也存在融合上的障碍,应当借鉴和贯彻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来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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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的渊源关系,英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修改成为香港法律修订的原因之一.就传闻证据规则而言,香港法律中只对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该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被沿袭下来,仍然较为严格.澳门法律中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规定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制度颇具特色.台湾在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台湾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和争论令人印象深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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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的渊源关系,英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修改成为香港法律修订的原因之一.就传闻证据规则而言,香港法律中只对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该规则做出了重大修改,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被沿袭下来,仍然较为严格.澳门法律中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规定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制度颇具特色.台湾在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台湾学者对于是否应当采纳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评价和争论令人印象深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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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庭审的一项重要规定,--般分成两个部分,既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言词原则,则要求证人以口头方式作证,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例外,以书面方式作证。原则上不允许以侦查案卷记载的内容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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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排除传闻证据的理论基础植根于陪审团审判的诉讼制度及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但也有一些传闻证据被判例法和立法所肯定,由此形成了传闻规则的例外。随着现代社会动态性的不断增强,传闻证据应予排除的一般法则开始有所松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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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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