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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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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峰 《现代法学》2013,35(4):121-130
我国证人不出庭的特殊作证方式,30年来经历了由单一化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使法官在其中作出选择成为必要。依学理分析,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可分为单向叙事、双向交流、多向交流三种类型,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接近直接言词原则。法官的选择应有一定顺序,根据证人作证条件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按照最接近直接言词的规则确定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具体作证方式。  相似文献   

2.
论“证人未到庭”与言词直接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龚德云 《河北法学》2000,(3):98-101
证人出庭作证是言词直接原则的必然要求,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亟需在证人作证问题上完善该原则厦相关的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诉法》第 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当庭直接作证,并经过诉辩双方质证、法庭认证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的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所有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语言形式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之初,因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都比较注意执…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很多案件无法当庭质证,不仅妨碍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实施,而且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其原因是,立法规定不明确,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不健全。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及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4,(3):133-142
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的适用现状,反映出相应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尚未达到相互理解的和谐状态,司法面临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问题。司法与技术的关系从分立走向耦合,促进了两者的互动和理解。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作为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的特殊作证手段之本质,并且通过网络技术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调适,使其正当性得以充实。对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不论是持积极还是消极的态度,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明确该作证手段的理念和运用规则才是司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在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时,应坚持有限利用、当事人选择、诉讼辅导、交叉互补等规则,以突出普通作证手段之补充的地位,追求该作证手段应用的适度性。  相似文献   

6.
李卫静 《河北法学》2004,22(5):123-126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 ,已被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立法所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但其有关立法已体现出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可是其对证人参与刑事诉讼及证言的使用范畴规定得不甚明了 ,不能真正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证人证言适用中的重要价值。分析直接言词原则的起源及其诉讼价值 ,针对我国的实际及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这一原则 ,并吸收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7.
证人证言是英美法系重要的证据形式。言词直接是英 美证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和证人在诉 讼中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陈述,法官根据当庭审判得出的直接印象作出裁判。证人证言在美国称言词证据,意为证人在法庭的证人席上经宣誓或正式确认后提供的口头证言,偶尔也可以是审判前经宣誓提供的书面证言[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有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言词直接原则的某些要求。虽然如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欠  相似文献   

8.
史金国 《法制与社会》2011,(33):134-135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证人作证:保护比补偿更重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作证"难"的问题是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能否保证证人安全顺利的参与庭审是诉讼直接言词原则能否得到落实的关键。学术界目前将解决证人出庭问题的关键放在了证人补偿与惩戒方面,对证人保护却未提到应有的重视地位。笔者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的证人恐吓现象和证人心理的分析,指出"安全"是人性的首要需求,因此,应当采用适当的措施,充分保障证人的安全,确实为证人作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相似文献   

10.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仍比较严重,证人出庭难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查证,使有的案件难以查明真相,甚至造成放纵罪犯冤枉无辜的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11.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下称若干问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立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制度和大陆法系现代证据制度,尽量鼓励当事人举证,贯彻公开、公正、直接、言词和辩论的原则。特别在证人作证方面,确定了新的举证和质证规则,这是最高院以准立法的方式弥补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2.
证人出庭作证四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四题●欧阳顺乐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最起码的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直接言词原...  相似文献   

13.
我要谈的是证人出庭作证与保障证人对质权问题。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学界一般都是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人一章的规定出发来谈的,即证人的证言只能通过法庭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或排除传闻证据规则,侧重于从证  相似文献   

14.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案件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即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这一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便是强调“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出庭证人采用控辩双方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调查方式,在法庭上核实证据;审判人员不再参与举证,而是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公正裁决。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法庭上难以相互质证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偏远基层法院,几乎没有过证人到…  相似文献   

15.
直接言词原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能够亲自参与到案件审判的每一个程序;二是言词审理原则,要求控辩双方能够以针锋相对的语言辩论形式推进庭审的进行.研究和借鉴直接言词原则对于改善我国审判现状,促进庭审的实质化有着非凡的意义.然而,我国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阻碍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的情况,如证人出庭率过低、诉讼资源短缺、法官能力参差等,应当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多途径提高诉讼效率等方式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外作证,其程序功能已经异化为降低司法成本为主,弱化了证据调查作用,致使庭外证言的正当性、可信性严重不足,程序运作流于形式。相应的制度完善应当坚持证人调查为中心的转向,将庭外作证的条件、作证方式两部构造模式,充实为条件、作证方式、调查措施三部构造模式,以使庭外作证程序功能回归到事实查明的根本。通过委托调查等手段扩充证人调查的司法资源,针对不同庭外作证方式运用直接与间接的证人调查措施,为庭外作证情况下各项程序价值的平衡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7.
直接言词原则不仅与发现真实密切相关,更在宏观层面上影响刑事诉讼的权力配置。双重价值维度使得该原则对刑事诉讼构造、庭审中心主义、审判公开实质化、刑事错案防范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反对使用庭外笔录是该双重价值维度的主要制度体现。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证人到庭作证与庭前询问笔录、被追诉人当庭陈述与庭前讯问笔录等问题应以直接言词原则的双重价值维度为视角加以剖析。在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过程中,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该原则的范畴边界,厘清其"界外"、"例外"、"违反"三者间的界分;二是正确理解该原则的相对性;三是该原则应成为当前制度的解释指南。  相似文献   

18.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拒证权制度,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长期没有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文试图以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价值理念探讨为起点,对我国的确立拒绝作证权的社会条件进行了简要的概括性分析,阐述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我国可以确立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加强对证人人权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9.
建立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作证豁免权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法理基础,利益权衡原则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思想理念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建立以证据使用豁免为主、罪行豁免为辅的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同时对证人作证豁免权也应建立配套的程序机制和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万喆 《法制与社会》2014,(10):125-126
警察作为公诉方阵营的一员,同检察官是利益共同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接纳警察作为证人是一个不断吸收、借鉴、取舍的过程。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证人优先原则"肯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直接言词原则不是承认警察证人资格的充分条件。赋予警察证人资格的重要原因在于:首先,这类警察符合证人的内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从诉讼构造上看,警察充当证人身份对控辩双方都有利。再次,警察证人资格的确立有利于完善证据制度,使侦查行为以其应然的方式接受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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