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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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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使得人格权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界限,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如今已普遍走入人们的生活,是未来人格权发展的必然趋势.深入地分析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性质、主体、对象等问题,能够对人格权商品化准确定位,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利于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向科伟 《法制与社会》2012,(24):287+289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人的人格权开始具有经济内容,越来越多地被进行商业利用,即人格权商品化.在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广泛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人格标识进行赢利而侵害多方利益的行为,应以其侵害对象及危害性为切入点,结合多部法律协同对此行为进行规制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3.
论人格权商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必然发展,是人文主义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和限制实际上是人格权保护的当代重要形式,推动了人格权的发展。人格权商品化相关制度已经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所确立,但在我国尚欠系统规范。我国的人格权商品化立法在比较研究域外法律实践及模式基础上,选择、借鉴其中合理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人格权法当中我们应就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及法律救济进行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4.
试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晓峰 《河北法学》2002,20(5):55-58
传统人格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事主体的人格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对此,法律应予以确认,允许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意义上使用和维护其人格权利。应该承认具有经济利益的人格权的可转让性和继承性,以充分体现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在人格权经济利益的保护方面应强调财产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更全而、公平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商事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的人格权概念及规范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 ,着重于非财产性的、普通民事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这种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 ,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相对独立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一方面表现于自然人的一部分人格因素商品化 ,如姓名、肖像等被进行商业利用 ,其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利益内容 ,出现了人格权的商事化 ,也被称之为人格商品化权 ;另一方面表现于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如公司等 )所拥有的商号 (商业名称 )、商誉、商业信用和商业秘密等人格因素的经济利益性 ,它们与普通的名称、名誉、信用以及生活秘密等人格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别 ,包含着极大的财产价值。因此 ,商事人格权既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与财产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发展、交汇的产物  相似文献   

7.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相似文献   

8.
郑传卓 《法制与社会》2013,(17):154-155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尽管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权有着日益密切的联系。传统民法对于人身权的财产化的规定已经陷入了僵局,如何在新形势下保护人身权的财产性利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于人身权中有形人格权、无形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的分别论述,探讨其财产化趋势,并在借鉴外国有关人身权的财产性保护下,引出我国在人身权中适当融入保护财产性因素的思考,从而在以人为本的浪潮中更加促进民法对人主体的尊重与保护。  相似文献   

9.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方式可以将商品化人格权分为“自赋型商品化人格权”、“他赋型商品化人格权”和“混合型商品化人格权”三种类型。商品化人格权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但在先的认定对于确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商业化的意愿具有参考价值。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归属于人格权主体的正当化基础是人格自由。对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依据商品化人格权的类型分别设计,而不宜采取拟制授权金和无因管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不仅关涉个人人格,而且天然内含财产价值。既有的理论研究只关注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人格权益消极保护和数据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协调,而忽视了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外化路径缺失问题,导致个人缺乏参与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有效途径。传统的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一般人格权存在固有缺陷,人格标识商品化的制度逻辑与数字社会形态下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不完全契合,因此,套用传统的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无力解决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问题。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的重构需要以保障主体的意志自由为核心,借助对基于意志自由的权利关系结构的解剖,将宪法上以知情权和决定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穿透拆分为私法上不同信息利用场景下四种具体的行权模式,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主体在数字社会中的意志选择自由和数据利用社会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对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与理论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另一方面,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而且,在权利的保护上能够适用相应的财产权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一般人格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法律科学》2002,(4):11-18
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 ,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 ,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 ,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 ,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 ,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13.
李威 《法制与社会》2012,(35):270-271
人格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中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中所作的较佳选择,它将表明中国民法典在新世纪树立的是何种形象。人格权独立必然揭示整个民法的重心以由"财产"向"人身"发生转移,使得"财产和人身并重"。这不仅实践了人格平等的内涵,同时促进了民法的全面平等体现了人文关怀理念在民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试从人格权的立法体系,独立请求权制度及人格权商品化之保护三个方面对未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初探。  相似文献   

14.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下,对姓名权的保护更具复杂性.本文从传统理论出发,挖掘姓名权的财产属性,认为“二元论”更能够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夫妻间人格权关系既具有普通民事主体间人格权关系的一般性,又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夫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表现出人格一体性,夫妻共同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意义;在评价性人格权方面具有连带性;在自由性人格权方面夫妻互相构成全方位限制;在标表性人格权商品化之经济利益和人格财产上具有共有性。夫妻闻人格权关系的特殊性源于夫妻关系中,财产、身份和人格的统一性,统一于夫妻关系,而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财产、身份和人格呈现出断裂关系。  相似文献   

16.
人格的伦理价值体现为独立、平等、尊严、自由、自主和完整等。民法对人格伦理价值的保护是由主体资格的确认、财产权利的赋予、契约自由、侵权救济和人格权等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主体资格的确认保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间接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侵权责任使得被侵害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得到救济,人格权则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人格自主和人格完整。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将能够通过绝对权方式进行保护的人格的伦理价值转化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保护对象,是人格权立法明确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薛军 《法律科学》2004,22(1):50-55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 ,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 ,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 ,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 ,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8.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变得越发需要。而传统大陆法系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置于人格权制度中予以保护的“一元制模式”,存在着概念体系混乱、救济逻辑混乱、与人格权的价值和目的格格不入、没有前瞻性等弊端,属于在其古老的民法典中打补丁的做法。在我国编纂民法典之际不应效仿。我们应当参照美国法中的公开权,创设一种符合传统大陆法系逻辑的公开权制度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在检视这一新创设的权利时,我们发现它不仅可以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还可以对诸如个人特性、特殊财产的形象被擅用等当下法律无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9.
曾丽 《法制与社会》2010,(2):124-125
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在德国相对保守。由于德国民法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限制,德国现今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步承认人格特征之财产利益。本文通过对德国民法第八百二十三务的扩张解释,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人权视野中的人格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权是宪法和民法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共同价值基础,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民法的制定和发展自然会受到宪法的约束,但这种约束只能是间接的。宪法中有关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规定只能通过其体现的人权价值间接影响民法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它只能为民法上人格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民法上人格权仍应由民法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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