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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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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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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146-150
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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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1 2月 9日 ,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简称《枪支议定书》) ,从而成为第 46个签署该议定书的国家。本文从《枪支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枪支议定书》的内容、我国签署《枪支议定书》的背景及其对中国刑法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着手 ,分析国际刑法对中国刑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刑法与《枪支议定书》的协调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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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首次具体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原则。民航华沙体制,则除上述《华沙公约》外,还包括《海牙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协议》和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议定书》,虽经多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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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是国际刑法上的一个传统罪名,自我国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以来。对于海盗罪,我国刑法总则只有适用程序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也未设立海盗罪。本文就谈谈当前我国刑法对海盗行为的惩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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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设立既是我国反腐斗争的需要,也符合"条约必守"的国际法原则和我国间接转化适用国际条约的惯例。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中确立该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掌握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有利于我国反腐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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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是国际刑法上的一个传统罪名,自我国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以来。对于海盗罪,我国刑法总则只有适用程序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也未设立海盗罪。本文就谈谈当前我国刑法对海盗行为的惩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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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于2003年生效,但我国的立法机关却未能按照《公约》之"补充议定书"所确立的标准对我国刑法拐卖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及时调整。这一衔接上的滞后,使现行刑法在应对诸如山西黑砖窑事件时暴露出重大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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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犯罪是《北京公约》制定过程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是否超越了“民用航空安全”的限度、是否与其他公约类似规定保持统一以及是否明确了行为人的“知情条件”三个方面。与此同时,这一类罪名涉及到与国内刑法衔接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基本能涵盖公约中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犯罪种类。但是,当前《刑法》一方面缺乏对“核材料”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危险物质”种类与公约存在一定差异——难以涵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的设备、材料或生化核武器的重要设备等物品,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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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同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恐怖犯罪作斗争,我国陆续加入了三个反劫机国际公约。如何协调、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立法规定,与反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保持同步,以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建设,逐步减少并消除国际劫持航空器恐怖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对我国刑法与反劫机公约的协调作了比较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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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据统计,我国已与130多个国家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建议增设妨害国交罪。早在六十代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1969年签定的《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和1975年的《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公约》中,都规定接受国对派遣国的外交人员、大使管、领事管、特别使团和有关国际组织等的保护。1973年在纽约开放签字的《关下防止和惩处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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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冷战后俄罗斯学界对国际刑法研究不重视,目前《刑法典》中仅存有关普遍管辖权和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刑法典总则对缺席判决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指挥责任和排除违法性理由的判断标准规定模糊,而分则的犯罪体系过于粗略和封闭,没有规定反人类罪和非武装冲突中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使用等,需要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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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18-35
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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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存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使得实际司法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法衔接的角度出发,本文分析了根源于立法本身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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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除规定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外,并无其他条文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但我国《刑法》除规定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外,还另规定有嫖宿幼女罪,这是我国《刑法》与日本《刑法》差异最大的地方。(图/东方IC)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