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监察委员会吸收、整合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质上确立了党纪调查权、政纪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于一体的综合调查权,这大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和监察范围,达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的全覆盖,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然而,监察委员会在公职人员定义、调查权定位和权力监督、权利保障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要从法律层面在实体和程序上约束监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明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完善对调查权的规范和约束,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细化权利保障制度,这样才能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反腐败效率,促进反腐败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2.
以监察留置取代“双规”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监察留置涉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用。为此,《监察法》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监察留置审查模式,但其依然存在内部规则冲突、概念模糊、监督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优化《监察法》监察留置实体审查条款、建立健全对监察留置措施适用的监督机制等途径予以完善,以有效防范监察委员会滥用监察留置措施。  相似文献   

3.
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其目标是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体制,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从而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政治上加强了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制度上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系,在理论上开创了国家政体结构的新模式,体现了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为了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要做好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相互制衡,还要科学构建(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内部的"纪法衔接"程序机制:实行执纪与执法的事务分工,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平滑的事务衔接程序,应当优先选择"纪法衔接"的"并行衔接"模式而非"先后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4.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刑事强制措施、"两规"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两规"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符合法治原则;增设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衔接,以坚守程序底线;细化留置权在权力运行中的权力设置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5.
完整的国家反腐败立法包括预防腐败的公职人员伦理法。我国应当加紧进行公职人员伦理立法,结束目前公职人员伦理规范碎片化状态,为监察委员会提供完整的执法依据。在立法进路上,可制定专门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以便与监察委员会职责范围全面对接。考虑财产申报制度的特殊性,可单独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作为公职人员伦理立法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6.
设立由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这是因为:监察委员会"位高",行政监察升格为国家监察;监察委员会"权重",解决监察全覆盖不够问题;监察委员会"有力",有望破解反腐力量分散现状。需要强调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体系设计要体现党的绝对领导,从组织体制上确保国家监察职能在纪委监督框架下开展。  相似文献   

7.
正3月13日下午,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陈辐宽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时说,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明确了监委政治机关的定位和从事政治工作的职权,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体现了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当代中国最高政治原则,具有鲜明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存在若干缺陷,如独立性、权威性、制约性和透明性不足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形势要求。为此,国家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突破,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拟成立新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这一反腐败机制体制将优化执政党和国家的职权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利于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9.
《监察法》秉承犯罪控制模式进行的制度架构具有内部制约措施多于外部制约措施、权力之间的制约相对薄弱、监察对象的权利设置相对薄弱的特征。尽管如此,依照犯罪控制模式制定的《监察法》仍然体现了无正当理由不受怀疑、保障监察对象一定权利的正当程序价值,据此可以判断《监察法》并不排斥正当程序模式的合理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监察法》的社会适应性、法治价值取向、国家利益平衡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诉讼权利,建议设置以留置场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察工作场所的定期开放制度为主体的《监察法》运行公开性规范,以监察机构内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外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为主体的令状主义机制,同时对各种程序尽可能予以正当程序模式的优化。  相似文献   

10.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十九大报告表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示为惩治腐败的分散权利模式转变为集中高效权威模式的重要表意。《监察法》已然涵盖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的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实现监察委留置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如何尽快化解机构与人员转隶难题、如何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仍是今后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11.
《监察法》的出台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界分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与职权。在此基础上,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职能衔接,实际上就成了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重点包括案件的移送与对接、证据的转化与使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的协调等衔接内容。不过,因为当前法律规定相对概括,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为实现监、检机关职能的高效顺畅衔接,依法构建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协调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完善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机制等衔接机制有其切实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法治中国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2].但是,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较为迟缓,制约审查工作的开展.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基于其制定目的、规范内容与地方监察机关独特的领导体制,建立三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3.
《小康》2019,(9)
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日益向纵深推进。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深刻阐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4.
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制度,迫切需要规范解读、完善,将之改造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的法律规范。监察刑事管辖的案件必须具备主体为公职人员、行为为职务犯罪两个方面的要素,以分案管辖为原则,体现权威高效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改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首创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制度,应当建立相应衔接制度。监察刑事管辖应当规定并案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拥有单向并案权与强制并案权,但应当规范并案管辖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分案管辖中,一般采取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则。主从配合中也应当完善程序衔接,明确不能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适当打破调查范围的界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15.
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各试点省、市在设立监察委机构的同时,国家监察法、宪法需要修订适应。国家监察机构有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与检察院、纪委形成分工合作、互相制衡的关系。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  相似文献   

16.
正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3月13日、14日,围绕监察法草案,代表们认真审议,不断深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草案第2条规定:"坚持中  相似文献   

17.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依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  相似文献   

18.
《新东方》2018,(3)
监察委员会是以旨在整合现有监督、反贪机构职能而设立的集中性、专门性的监察机构。监察体制改革属于国家机构的重大变革,其传承中华传统,又独具创新理念。监察体制改革是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基础上,优化国家职权配置,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型反腐败工作机构为目标。目前,这一新型国家机关的设立面临一些疑问,故应从完善配套法律、明确监察对象范围等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9.
正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事关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的实质阶段。监察委员会起初就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它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法第十五条采取了概括加  相似文献   

20.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是有效打击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刑事调查等多种职能。为保障监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作为权力运行的基础,要明确监察权"第四权"的性质,在监察权下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为充分发挥整合后反腐败力量的功用,应当完善监察权同司法权之间的衔接机制。此外,为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还需要构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