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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起旧手机翻新案的评析,论证了旧手机翻新使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将翻新手机与新手机之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能够被商标直接混淆侵权所涵盖,侵权人无权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来抗辩其不侵权。  相似文献   

2.
“旧物翻新”行为改变了商品性质后将其再次投入流通领域,因此不能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从而豁免侵权责任。将附有商标的外壳、配件与附有商标的其他部件组装在一起,已经进入了应该由商标权人垄断控制的商标使用范畴。这种未经许可的结合行为,构成了假冒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在主体适格的情况下,“旧物翻新”且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3.
罗晓霞 《法学杂志》2013,34(1):62-69
商标权并非自然形成的权利,商标权的财产化是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商标法是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的一种制度工具.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双向性,在侵犯了商标权人“私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众免受混淆的“公益”.商标侵权救济制度不应停留于满足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私权保护,还应致力于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教育功能,通过矫治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引导、规范人们的商业行为,教育民众,彰显商业伦理.商标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侵权判断基础、“双轨制”的救济模式以及“商誉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前提均深刻地体现了商标侵权救济制度的竞争政策内涵.  相似文献   

4.
一、导言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  相似文献   

5.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黄武双 《检察风云》2011,(13):40-4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在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下,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经常发生权利冲突,且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在先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侵犯商标权或者其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突出使用”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而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侵害在先权利、违反公平竞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8.
将混淆标准纳入我国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的呼声近些年来不断高涨。混淆标准在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的传统商标理论中大有用武之地,但在商标权扩张的现代社会中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考验。对混淆标准的质疑,折射了对商标本质的认识从防止欺诈到保护特定联系的转变。混淆理论并非全无缺憾,它在应对现代商品社会纷繁复杂的情况时也越来越力不从心。我国现有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标准相对更为客观,没有必要趋之若鹜地引进混淆标准。  相似文献   

9.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0.
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徐聪颖 《时代法学》2010,8(3):61-68
就“初始兴趣混淆”的性质而言,其与传统的“售中混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均会在一定程度上抑止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而在“初始兴趣混淆”的认定问题上,商标法也无需为此单独创设有别于传统混淆理论的评判规则,只要法律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基点妥适协调商标权人与竞争厂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将会对商标的识别功能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具有高度的市场声誉。被告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饮用水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农夫山泉”字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原告认为,两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3.
商标的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是近年来在我国《商标法》研究中新引进的两个概念。从售前混淆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将该行为放入《商标法》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加以规范的科学性进行了质疑,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样态,不宜作为商标侵权看待,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较好。同时文章对售后混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展开了探讨,认为该制度对“潜在消费者”的发现,看到了商标权垄断顾客的未来性,有助于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激励。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未来《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商标侵权行为的立法分类及其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侵权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同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主要危害是造成欺骗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使商标权人的名誉、财产遭受损害,引起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为了维护商标秩序和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  相似文献   

15.
刘维 《知识产权》2023,(1):87-108
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构成不明确。商标功能理论正成为法院裁判商品转售类案件的支配性学说,商标权穷竭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功能被虚置。质量保证功能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缺乏独立性,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将这些内容纳入《商标法》第57条兜底条款的保护范围。“商品状况的实质性差异”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的因素,混淆可能性理论可以实现商标权穷竭规则的功能价值。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可以统一消费者预期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属性、不同购物情景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排除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情景,进而提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16.
将"海宝"造型用作立体商品形状,既是对平面美术作品的复制,也是对平面商标的立体化使用。该行为一方面要受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规制,一方面需判断是否落入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对此需考察使用平面商标的该商品形状是否具有非功能性和显著性的特征,符合上述要件,方可认为该立体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受商标权人控制。但这种使用并非对相同商标的使用,故"假冒海宝"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17.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这一理由忽视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殊为可惜.如果能考虑到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将其引入本案的审理中,可能对我国商标法的司法实践有更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商标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科技与法律》2005,1(2):68-72
构成商标的“符号”而非商标本身是智力成果,“符号”的智力成果性和创造性不是商标权的内容,也不能作为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商标权的正当性应从“人与人”的而非“人与商标”的关系上寻找根据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符合公众利益;商标权只是赋予权利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符号的权利,不属于垄断,商标权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商标权进行过度保护,将增加他人选择商标的成本,并最终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注册原则之下应承认使用取得。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重构——基于对一则判例的研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汇 《电子知识产权》2008,(2):13-15,18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制度的规定表现出价值上的一元性,也就是更多强调的是对“混淆”行为的禁止。但该种模式忽略了商标法上另一条同样需要给予关注的规范红线:那就是在没有第三人商品存在的情况下(即没有混淆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和自己的商品之间保持同一性的问题。对同一性的破坏给商标权人带来的侵害可能是更为致命的,它将使权利人失去对其商标和消费者建立稳定商誉联系的控制,进而导致商标财产价值根本无以形成,甚至是品牌价值的沦丧。因此,我国未来的商标制度应当注重对“混淆”行为和对“同一性”侵害规范的二元并重,借鉴相关国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构造适时给予完善。  相似文献   

20.
本文针对行为人从商标注册人的用户手中购进旧胶印机,擅自除去商标,经修理、重新喷漆后,以自己的名义无标识再次销售的行为;从注册商标与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出发,依据商标的功能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例,阐明了“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原则的应有之义,明确指出行为人不能援引该原则来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论述了隐性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指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隐性反向假冒类型的商标侵权,其将购进的旧胶印机在除去商标后再次出售之前所作的修理,仅仅是将他人的商品假冒为自己的商品所做的“包装”,不能成为其商标侵权行为的遁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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