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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4 毫秒
1.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领先食品工业公司、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相似文献   

2.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撤销。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上存在不当;同时,被告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则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图案与第三人的商标构成近似.  相似文献   

3.
原告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诉称。自1995年起,其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将原告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相似文献   

4.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向侵犯“派克及图”商标的侵权人提起诉讼。2005年初,原告发现三被告北京世纪联华双井超市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相似文献   

5.
原告美地公司诉称其是“香榭里ChampsElysees”商标(以下简称香榭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是第36类除农场出租外的不动产事务。原告在深圳建造了“香榭里花园”,该项目获得了国内外多项荣誉,是知名品牌。然而被告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于浦东开发的楼盘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近似商标,致使原告在上海的多个项目搁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6.
商标     
《电子知识产权》2013,(12):17-17
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稻香村”商标案 12月10日,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这也是“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围绕商标正面交锋,前者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  相似文献   

7.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8.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状告北京新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拓诚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9.
案件追踪     
Adidas 法庭维权状告福建爱乐鞋业 原告 Adidas公司诉称,2002年12月,原告在北京市场发现带有类似其注册图形商标标识的运动鞋和运动服正在广泛销售,这些产品的标牌和包装盒上都标示着“爱乐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字样。同时,原告发现在第一被告福建爱乐服装鞋业有限公司散发的各类产品宣传册和公司介绍等文字资料上也同样出现了  相似文献   

10.
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审判决:1、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3、驳回原告东芜市雅文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北京金钥匙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1.
原告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02年7月,原告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及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遂于2003年4月25日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8月,被告经审查后亦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的复审决定。原告认为。其申请的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彤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因此,“流氓兔”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相似文献   

12.
隐性反向假冒:不容忽视的商标侵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施汉嵘  王平 《知识产权》2004,14(4):43-46
[案情概要]原告某印刷机械厂系专业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该厂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银雉”牌印刷机械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某物资公司以低价多次从印刷机械厂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机器上的带有“银雉”商标标识的铭牌,使用原告印刷机械厂的机械图册和生产的零部件,经过修理、重新喷漆后无标识销售给用户,其用户并不清楚所购印刷机的真实来源,只知道是被告物资公司提供的产品。印刷机械厂认为物资公司的上述行…  相似文献   

13.
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权。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商标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在秀水街市场内张贴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近4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14.
半亩园与半亩田的商标之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要求被告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半亩田)停止在其经营餐馆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赔偿原告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亩园)经济损失1万元。  相似文献   

15.
原告: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以下称牛栏山酒厂)被告:河北省徐水县诗林醉酿酒厂(以下称河北诗林醉酒厂)被告:北京市大兴县物探养殖场起诉与答辩原告所称我厂研制、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低度白酒于1992年投放市场后,被评为北京市名牌产品,畅销华北地区并向全国发展。被告河北诗林醉酒厂、北京诗林醉酒厂自1995年开始利用自己注册的“诗林”商标联营生产并大量销售“诗林牌北京醇”白酒,其生产基地在河北省徐水县。被告产品“诗林牌北京醇”除注册商标与原告不同外,其产品的名称、酒瓶的瓶形、外包装装满与我厂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  相似文献   

16.
黄武双 《检察风云》2011,(13):40-4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日前,原告开封汴绣厂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大宋汴绣公司关于“汴及图”、“汴绣及图”商标争议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认定,“汴绣”缺乏显著性不可注册为商标。  相似文献   

18.
原告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200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上海分公司)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价格标签、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国内一家较为成功的家用电器连锁销售企业,是55类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和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余家关联企业和130余家分支机构,作为其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卖场。近年来,国美电器的销售业绩一直名列同行业前茅。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美”)主要生产灌装机、封口机、喷码机等机械设备,因其在企业字号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国美”文字、“GUOMEI”拼音和“国美机械”文字左右排列的标识,“北京国美”认为其55类“国美电器”属于驰名商标,应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跨类保护的范畴,“温州国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温州国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美电器”不构成驰名商标,并驳回“北京国美”的诉讼请求。“北京国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焦点是:超市的销售活动有无商标权?“北京国美”的销售活动是否对其已注册的55类服务商标的充分使用?这两个问题决定了“国美电器”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否属于跨类保护的范畴。这里发表的是被告“温州国美”的代理人在二审中发表的代理词。  相似文献   

20.
朱冬  张玲 《知识产权》2023,(1):50-68
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用类纠纷,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处理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规则虚置、诱发规范体系紊乱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路径的确立,源于对被告字号使用行为性质、权利冲突定性、规范路径界分基点以及综合考量法优势的误读。基于民事侵权认定一般原理,借鉴域外立法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标志纠纷的界分基点,应当是原告的权利客体,而非被告的行为方式。字号使用类纠纷的重点在于“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应当回归《商标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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