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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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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新型期间,保证期间具有可变性、约定性、消灭实体权利等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可兼容于保证制度中,它们存在适用对象、基本理念和根本作用的冲突.本文认为未来的担保立法应取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2.
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世贤 《河北法学》2003,21(1):111-114
学术界对保证期间性质的看法并不统一。单独分析法定保证期间性质的做法在我国没有立论的前提。主张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的学者没有坚持除斥期间只能适用于形成权这一基本理论。主张保证期间为独立期间的学者没有看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共同之处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意思进行解释可得出结论 :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是诉讼时效。由于法定保证期间是法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对当事人意思的补充 ,所以法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也为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3.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谷 《中国法学》2006,(4):120-136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4.
李君 《法制与社会》2013,(35):63-64
保证期间是担保人可以容忍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权能的最长时限。该性质为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均不尽相同。目前国际上对担保期间的规制也愈加详细,其中不乏对我国立法的可借鉴之处。由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多争议,因此有必要把握及辨别先诉抗辩权、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三者的异同。总而言之,对容易混淆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区别对待,才能有利于我国担保法的实践规制。  相似文献   

5.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俊海  孙瑞玺 《河北法学》2003,21(2):103-106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  相似文献   

7.
<正>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  相似文献   

8.
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保证期间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在无约定时由法律规定,因此其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也并非除斥期间,而仅应视为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代偿义务的期限。对当下保证期间(限)制度的考察显示,司法解释仍具有超越上位法的冲动和纪录,从而使得既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即便在法律出现大幅度修改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司法解释得以保存和延续。而将上级法院观点预先成文化的做法,恰与严格限制法官个人在个案中诠释法律的惯行构成鲜明对比。从2011年12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但若想以其取代相沿已久的司法解释制度,恐怕还有待时日。  相似文献   

10.
梁述庆 《法制与社会》2010,(18):257-258
本文主要讨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关系问题。文中在详细论述了保证期间的概念特征、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如何转入诉讼时效等问题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保证期间立法有缺陷,并对缺陷补救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史瑾  杨秋华 《河北法学》2004,22(7):88-92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12.
试论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英 《法学论坛》2001,16(2):55-60
《担保法》舍弃了在其之前使用的"保证责任期限"而使用了"保证期间"这一新概念,但其不同条文中的保证期间含义又有所不同;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新规定又极易导致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混淆.究竟应如何理解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急需一个正确统一的认识,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达到这一目的.  相似文献   

13.
试论保证期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某些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 ,其中对保证期间的界定、性质、起算点及其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关系甚为混乱。一、保证期间的界定关于保证期间究竟如何界定 ,立法上用语混乱 ,没有统一的标准。学者见解也是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第一种观点认为 :保证期间 ,一般可有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是保证人就主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例如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仅就 6月 1日至 1 2月 1日之间所发生的债务予以担…  相似文献   

14.
保证期间中断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据此认为,一般保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行使期限的唯一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符合双方的缔约本意。在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仍应按照该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且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  相似文献   

16.
最高额保证在日本民法理论中称为“根保证” ,① 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同种类债权所设立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最高额保证的最主要特点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最高限额和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在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三年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在5 0 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为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 ,最高限额为 5 0 0万元。保证期间是指…  相似文献   

17.
现行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规范,造成执法者对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理解不同,从而造成在实践中由诉讼时效代替保证期间现象。本文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诉讼时效不能代替保证期间,而应该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已经中断了的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律后果是重新计算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18.
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一直是学界争论得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同时 ,本文认为有效的保证期间应有确定的始期与终期、应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段时间及不能长于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9.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20.
所谓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也就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我国担保法规定了约定或法定连带保证期间如无特指,以下均称保证期间,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主张权利,有保证期间内要求与保证期满后要求两种情况,要求之后,保证人如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不履行其保证责任,债权人能否得到诉讼保护,连带保证期间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何,目前担保法及其解释规定得比较含糊,有必要予以澄清。一、保证期间内要求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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