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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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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莹 《法制与社会》2014,(15):166-167
依法治国是国家构建社会文明的重要措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中是作为核心基础的,这就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根源在于以宪治国。但在我国,虽然宪法的地位是在其他法律之上,可是对宪法的权威意识不够注重。因此,对于宪法的权威保护在于设定宪法监督,这是体现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此种制度的设定或制度不完善,则国家无法顺利完成法治建设。但我国宪法监督的设立不具备司法和专业化,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存在大量的运作问题,不能有效并且合理保护宪法的实施。这就需要我国参照别国设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经验,重新构造具有合理化和司法性强的宪法监督体制。根据我国国情,宪法监督司法化应采用普通法院模式较为理想化。此模式具有两项优点:一是在我国使用此种方案不会使政治体制发生改变;二是此项方案依靠的是现代司法运作原理。当然,要推行宪法司法化不能操之过急,应逐步解决宪法司法化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推行迈入发展的过程。  相似文献   

2.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3.
再探宪法诉讼的建构之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诉讼是指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解决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在实质上,宪法诉讼就是违宪审查的司法化,因而宪法诉讼与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是一回事,只是认识角度不同。宪法控诉比宪法诉讼的范围要小,而司法审查的范围更广,包括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宪法诉讼是宪法监督最有效的模式,其范围不限于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还包括法律文件违宪纠纷、国家机关行为违宪纠纷、选举纠纷等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分三步走: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少数“准宪法诉讼”案;设立宪法审判庭审理部分宪法诉讼案;设立宪法法院审理全部宪法诉讼案。  相似文献   

4.
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对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说理式援引能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宜循宪定或法定程序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显露的偏颇.须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形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可考虑从改善细成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宪法辨识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宪法立法适用,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宪法.只要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相似文献   

5.
在解决立法冲突和认定法律、法规的有效或无效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上级立法机关审查和行政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这种审查机制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下级立法是否无效上级立法机关说了算,缺乏监督;第二,审查的标准通常是自己制定的法律或立法机关自己确立的标准,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应确立以宪法为最高标准的法律审查制度,并且,不能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否则,无法保证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6.
宪政与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政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实为“议会至上”理念下的前苏联模式且并未有效运作;为实现法治,必须寻求有效运作的宪法监督机制。但是,欧美“经典模式”不符合中国国情,因而不可能简单移植。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当是复合模式,即宪法监督的职能由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组成的复合式宪法监督机构承担。复合模式的运作,可以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步走。  相似文献   

7.
谢宇 《法学评论》2023,(1):85-96
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将宪法实施寄希望于立法实施模式,意图依靠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来实现宪法全面实施。然而,由立法怠惰与立法本身局限性导致的立法缺失问题,构成了立法实施模式的“阿喀琉斯之踵”,单一的立法实施模式始终难以克服立法缺失问题。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变传统将立法实施与司法实施对立的思路,转而将两者相结合,从而有效解决单一立法实施模式面临的困难,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结合现行宪法体制,我国应当建立起“立法实施为主,司法实施为辅”的宪法实施模式,允许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宪法,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实施宪法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童之伟 《中国律师》2001,(12):23-25
宪法司法适用从内容上看,就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我不采用“宪法司法化”一词。是因为其中那个“化”字似乎暗含欲将宪法典的适用权全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宪法司法适用的提法与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比较好衔接,因而含义也较易为人们所把握。  相似文献   

9.
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宪法文本是理解宪法的一个实证基础。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多次出现 ,其涵义如何确定 ,意见不一。考察“法律”的各种语境 ,可以发现在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具有不同的涵义 ,不同的色彩 ,对立法者也有不同的要求。对宪法文本中的“法律”进行实证分析 ,有助于理解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最高立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有助于澄清宪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11.
过渡时期理论与1954年宪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它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以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政体制。它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将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固定下来,为整个过渡时期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根本法上的依据。作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宪法化,在整部宪法的内容上,充分体现了过渡时期的特点和要求。1954年宪法之所以在后来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与对过渡时期理论认识发生偏差有很大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及其在现行宪法中的确立,从某种意义上是总结了1954年宪法"过渡性"的经验和教训。在科学认识并界定社会发展阶段、秉承1954年宪法理念的基础上,实现宪法文本与社会客观现实的结合,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和宪政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更多的是从效力方面来明确宪法的。全面认识宪法,还应包括更多的内容: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宪法具有可诉性;宪法是人民授权政府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因而宪法是控制公共权力的控权法,同时又是保护人民权利的保权法;宪法是国家活动总章程,因而宪法明确了国家的组织原则和管理方式;宪法调整的是国家的重大社会关系,因而宪法在内容上有别于其他普通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制宪和修宪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相似文献   

13.
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是改革法律制度 ,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4.
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宪法逐渐由文本融入社会现实,成为民众生活模式的一部分。因此需探讨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需要以德国宪法解释模式为基础整合美国模式,形成中国的宪法解释模式。宪法解释由学说、操作、规范、程序构成,而生命体、约法、母法、根本法等宪法隐喻形成宪法解释的意义网络,宪法解释学有助于理解中国立宪政治的民情、生成对于宪法的信心乃至信仰、推动中国宪政的程序理性建设。  相似文献   

15.
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不仅具有知识累积的意义,而且具有改进中国宪法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依托中国宪法常识,可以认为中国宪法的真实性在于:在宪法性质上乃为去政治化的政治法;在宪法权力结构上乃为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二元权力架构;在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方式上乃为以阶层宪法权利为核心、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政治化保障与实现方式;在宪法监督制度上乃为政治主权者基于使命——规律型代表而存在的垄断性与政治化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6.
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启动宪法修改,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传统,在促进我国宪法与法治发展及社会和经济进步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反映了执政党的理论创新、路线方针的变化及新的经济政策。修宪建议的产生程序越来越规范,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修宪建议的提出方式也渐趋固定。但目前提出修宪建议仅限于执政党,其提出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建水 《行政与法》2005,(1):106-109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一项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发表意见、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保护当事人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和法理基础不仅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立法要求,而且也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听证制度的现实需要。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和依法治国理论是西方国家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美国听证制度的依据源于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确立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听证制度就必须修正《宪法》第五十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一款,并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18.
再议宪政     
18世纪晚期以来,民主一直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主题,民主化进程成了社会进步的主要评判标准,然而,实现了民主并不能保证没有了政治迫害,现实的民主远没有实现人类赋予它的使命。民主不能使任何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切实的实现和保障。为了切实的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人类在反对一切特权民主的同时不得不对民主本身(民主本身也是一种特权,多数人的特权)加以限制,这就是宪政。那么宪政的真正涵义是什么?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它与宪法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宪政与民主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本文将就这几个问题作出初步的回答。  相似文献   

19.
论宪法与政治文明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政治文明史上 ,宪法的产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 ,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保障 ;宪法是治国之法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法与政治文明相辅相成、不可分离  相似文献   

20.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及其变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地方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和人大制度同时诞生,它是改革开放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它的设立使地方人大成为更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但应对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包括"违宪监督",对"两院"行使监督权时以不干涉司法独立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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