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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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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了马进保老师的《论预审》一文(以下简称文章,详见《公安大学学报》1990年第六期)很受启发,但对文章中先预审后侦查的观点不敢苟同,特此与马老师商榷。文章第二部分有这样一段话:“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侦查和预审的程序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先侦查后预审;二是边侦查边预审;三是先预审后侦查。”笔者认为先预审后侦查的提法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预审实践带来深层次的影响。在侦查活动中,刑侦和预审共同履行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能。以我国预审的侦查属性作为视点,公安机关不可能孤立地加强预审,而需将预审放在整个侦查系统的强化中去加强。侦审绝对分治,则机构重叠,削弱了整体战斗力;而分工合作,彼此介入,在缓解人财物矛盾的同时,有利于形成侦审协调的侦查大格局。在预审变革的现实必然面前,预审人员应有一种积极进取的心态。  相似文献   

3.
侦查与预审的关系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侦查是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行为,预审应是审查侦查所获证据的活动。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将预审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阶段之一。预审之主要任务不是补充侦查所获证据之不足,而是监督侦查活动。为使预审之任务得以实现,法律上应赋予预审部门相应的职权。预审部门应独立于侦查部门而存在。侦查与预审之关系结构应科学调整。  相似文献   

4.
预审是资产阶级法制革命的产物,以后被大多数国家公认。我国的预审机构从建立到与侦查部门合并,又从侦查部门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直至撤销机构经历了七十多年的演变过程;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预审是审理刑事案件不可替代的程序,它是公安机关检验案件审理质量、保障依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预审的法律地位不应改变,预审机构不应撤销。  相似文献   

5.
侦查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内容,起诉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走向。为有效制约和控制二者,预审应运而生。在德、法两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官都曾是这一制约手段的关键。后因价值取向的不同,德国走上了与法国式预审法官不同的道路。其分别设置了侦查法官和中间程序,但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和控制仍是德法两国的共同追求。为了更好地制约我国公安机关庞大的侦查权,同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监督,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我国设立预审法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为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办理刑事案件通常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进行。侦查和预审活动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查明犯罪,打击犯罪,但它们的工作职责不同,斗争的形式、条件和方式也不  相似文献   

7.
我国构建预审法官制度的否定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不宜引进预审法官制度。预审法官制度本身存在着定位模糊的问题;预审法官权力在内容上不明确;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在主体上存在交叉可能;我国缺乏预审法官制度存在的土壤;西方部分国家限制甚至取消了预审法官制度。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制约模式应当加强检察审查和(自我)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8.
侦审一体化后,预审学依然是我国公安学科体系内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侦查讯问学代替不了预审学。预审学科的理论创新、讯问范围扩展、难于深挖犯罪、办案质量下降等问题,都必须通过发展预审学科来解决。新形势下促进预审学科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预审基础理论研究;调整侦查讯问和证据调查的内容;加强如何提高办案质量的研究;开辟应用性研究的新领域;调整预审学科体系,整合教学体系。  相似文献   

9.
预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在我国,预审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预审工作经历了由预审部门单设到侦审合一的过程。实施侦审合一,符合侦查办案、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应不断完善之。  相似文献   

10.
樊堃 《公安研究》2001,(12):70-74
文章对“侦查”的内涵、“侦查”与“侦察”的异同、“侦查”与“预审”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究,并对国外预审制度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11.
二、犯罪侦查的组织制度 如上所述,法国的犯罪侦查以司法警察的侦查为主,以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的侦查为辅。诚然,这是就司法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所进行侦查活动的多少而言的,不是就他们在侦查中的地位而言的。实际上,就侦查中的地位而言,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不是司法警察的助手,而是其领导或监督者。  相似文献   

12.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讼诉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经过预审程序。9年来,对预审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学术界争论不一。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预审论。这种观点认为预审是一项侦查活动,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其作用是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二是独立于侦查范围之外,为起诉、市判作准备的预审论。认为预审是公安机关侦查结案以后,为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进行的预备审理。其作用在于审查侦查所查清的全部犯罪事实;三是检察院正式起诉或者法院正式审判的  相似文献   

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4):111-119
当前,我国预审机构呈现多元化设置的状态,刑事预审制度核实证据、侦查监督核心功能流于形式,分流案件的基本功能缺失,承续侦查、深挖犯罪的功能逐渐退化。产生存续危机的原因在于:立法未及时顺应侦查体制的变化对预审制度的规范体系做出调整,未能构建起适应预审制度良性运行的组织系统,预审主体的履职能力与岗位需求不匹配。应基于现行刑事诉讼构造,构思改良方案,立足于刑事预审制度的本原功能,进行改良设计,加强预审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实现预审功效职能的本位回归。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职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分别规定了侦查、预审的任务 ,确认了侦审分立。刑侦体制改革中实行侦审合一 (又称“侦审一体化”) ,与法律规定相悖 ,没有认真借鉴历史经验 ,影响了办案质量 ,弱化了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与制约。仍应实行侦查与预审分立制度。  相似文献   

15.
预审作为刑事诉讼一种程序,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预审制度,刑事诉讼法将它规定在侦查的内容之中。这样规定,虽然在刑事办案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为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更加科学,笔者认为,我国的预审制度确有重新构建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革命根据地时期是刑事预审制度重新确立并独立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预审规则是我国现行侦查预审最重要的制度来源。综观这一时期预审的文本规定和实际运行,革命政权确立的预审制度虽然具有区别于以往制度的鲜明特色,但其内在的结构性缺陷导致程序的侦查功能过度强化、诉讼性和独立性较差,缺失制衡诉权、保障人权等现代性精神。这一状况的形成与特定时期的文化理念、法律渊源、体制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语境化解读根据地时期预审制度,对推进现行预审制度的改革完善不无助益。  相似文献   

17.
公安机关于1997年进行刑侦体制改革,撤销了预审机构,实行侦审合一,引起对预审存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当前预审名亡实、存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原因主要在于对预审的概念、性质、作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预审在侦查程序中不能被替代,应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预审制度。设立预审程序,可以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可以保证办案质量,保障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8.
一公安部于1997年6月召开的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侦查破案为核心的刑事侦查工作总体改革思路,其中将公安机关分设的刑事侦查和预审两个职能部门合并,实行侦审一体化,这无疑是侦查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必将对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注入强大的活力,产生深远的影响。侦审一体化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实行在刑侦部门内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运作的工作格局。侦审一体化不是简单地将原预审部门并入侦查部门,或在侦查部门内部另设预市机构,而是将现有的预市机构撤销,把原属预审部门的业务工作并入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统一负责承担。因此,侦审合一是为了体现侦审合力,使侦审两大优势互为融合,进一步强化侦查的职能,允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中的整体效能和合力。  相似文献   

19.
三、犯罪侦查的程序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可以分为初步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前者又称为狭义的侦查;后者又称为正式侦查。然而,这两个阶段的划分不是以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如是否抓获作案嫌疑人)为根据,而是以案件侦查主持人的身份(是否为预审法官)为根据。换言之,无论是在现场勘查过程  相似文献   

20.
德国、意大利都曾照搬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又先后于1975年和1988年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予以了废除。但德国和意大利并未完全废除预审制度,而是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构建起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预审制度,原由预审法官行使的侦查和部分司法裁决职权,改由司法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中间程序或初步庭审程序法官等来行使。因此,在德国和意大利的刑事司法语境中,虽无"预审"之名,但仍有"预审"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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