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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犯中止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其最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危险犯有独立的既遂状态(完成形态);二是构成这一既遂的标志是祛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学界已有许多研究。与此相反,对于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特别是危险犯的中止犯却很少研究。本文主要对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犯等司法实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危险犯的中止犯的分类所谓危险犯的中止犯,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危险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  相似文献   

2.
不少国家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仅可由实害犯构成,也可由危险犯构成。即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实质损害。如车船颠覆、他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虽未造成车船颠覆或他人死亡等实质损害,但使交通工具或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强调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坚持限制、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原则,故赋予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以结果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危害结果的理解和认定,常常成为具体适用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如什么  相似文献   

3.
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危险犯的分类以及危险犯的特征等问题 ,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论。譬如 ,有些学者对危险犯的表述如下 :“危险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① “危险犯是指其犯罪之完成 ,以使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已足 ,即对于法益发生危险 ,其犯罪即已完成。”②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简洁地说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  相似文献   

4.
试论危险犯的未遂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其最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危险犯有独立的既遂状态(完成形态);二是构成这一既遂的标志是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学界已有许多研究,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一、危险犯中是...  相似文献   

5.
不能犯的认定过程就是危险的破译过程 ,而危险说之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 ,分别只就某个片面来看待危险 ,客观的未遂论又从片面之片面展开分析 ,把行为的危险和作为结果的危险之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立起来 ,未能统一地、总体地对待各部分的危险性 ,以至于各说均不同程度地面临顾此失彼的选择困境 ,因而不能得出共识的结论。本文紧紧围绕行为的性质这个核心问题 ,归纳了不能犯认定上的“八字法” ,即“质量、有无、是否、真假”。对于手段不能的情况 ,采取“质量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与未能达成的危害结果之间 ,是属性不妥还是数量不够 ,前者是不能犯 ,后者则为未遂犯 ;对于客体不能的情况 ,采取“有无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所指向的客体是否存在 ,不存在是不能犯 ,存在则是未遂犯 ;对于主体不能的情况 ,采取“是否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意图之罪的主体资格 ,不具备的是不能犯 ,具备的则是未遂犯 ;对于状况不能的情况 ,采取“真假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时 ,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该罪的特定情景状态是否真实 ,不真实的是不能犯 ,真实的则是未遂犯。  相似文献   

6.
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危险发生为既遂标志;本文认为,危险犯是在犯罪成立意义上讲的,以危险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危险犯的危险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本文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危险犯的危险只是哲学意义上的结果。通说认为,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又自动消除危险的,构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危险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7.
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作为近代刑法的新课题,关于危险犯的研究在国内外相当薄弱,诸多问题至今仍歧见纷呈,大有令人无所适从之感。然而在我国,自从80年代末期出版的刑法学教材首次引进危险犯这一概念伊始,‘’危险犯”似乎便与犯罪的既遂形态结下了不解之缘。因为,可以说,学者们之所以引进这一概念,其意旨就在于说明犯罪的既遂形态除了结果犯或实害犯外,还有危险犯、行为犯等形态,并进而得出结论:在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上,“目的说”、“结果说”等均不全面,唯有“构成要件说”才科学合理,能一以贯之。此后,尽管人们对危险犯的诸多理论问…  相似文献   

8.
形式客观说并未丢弃实质,故其本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说。是否立足于构成要件行为是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刑法定型,决定了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各自是否为犯罪着手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且是否导致犯罪着手认定的过于提前或推迟,进而决定了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应抛弃脱离形式限制的实质客观说而仍坚持形式客观说,但其“开始命题”应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而将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予以实质性落实。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形式客观说对结合犯、隔离犯、徐行犯和原因自由行为型犯罪的着手能够做出妥当解答。  相似文献   

9.
王雯汀 《河北法学》2013,(2):177-183
"风险社会"催生了所谓的"风险刑法",而"风险刑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进行的一般性禁止是行为无价值的表现,对刑法规范效力的维护确实有积极的价值。虽然抽象危险犯背离了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但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措施,是基于更为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此外,抽象危险犯在结果发生之前对行为进行规制,也暗合了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相似文献   

10.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等定罪要素以及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多次犯,都是针对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并依据其刑罚指征而采取的“预防性惩罚”,以便促使行为人形成统一的违法性意识,敦促行为人选择“弃恶从善”,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行为人”双层次犯罪论体系能够充分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 ,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 ,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 ,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13.
在不能犯危险的认定标准上,主要存在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等学说.抽象危险说从行为者的意思的危险中寻找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抽象危险说过于注重行为者的主观意思之危险性,没有跳出主观主义的窠臼,难以令人信服.具体危险说以一般人及行为者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从一般人立场判断具有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肯定未遂犯的成立,没有可能性时则肯定成立不能犯,兼顾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15.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6.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7.
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相似文献   

18.
韩国刑法第27条在"不能犯"标题之下明确规定了不能犯可罚的内容。据此,行为"不可能发生结果"和具备"危险性"成为韩国不能犯的结构特点。前一特点与可罚的障碍未遂相区别,只能进行"事后判断";后一特点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只能进行"事前判断",且在具体的判断上,通说主张"具体的危险说"。  相似文献   

19.
危险犯中止与既遂的认定在刑法理论上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行为人自动解除了危险状态的情况下。通说认为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然而近年来一些学者撰文对通说提出批判,主张该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本文在对危险犯的构成及犯罪停止形态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上述新观点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通说理论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立法上,抽象危险犯在条文中未坚持“行为+结果”的固有表述路径,而仅呈现出“行为”类型的特征。此举易导致理论上对抽象危险犯的阐释倾向于采取形式说,仅要求身体动静即可而不要求有侵害结果,也导致司法上对抽象危险的制裁呈现非理性的一面。但所有的犯罪实际上均要求某种“结果”,只是抽象危险犯中要求的结果在于对外界造成影响的“外界变动”。重新审视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和构造,需对抽象危险予以实质化审查,即借助构成要件的各要素,结合当时的各种事实情况,以生活经验法则间接地对现实中的危险实施三维立体的审查。而由于抽象危险犯动态的危险构造,实践中需对各类抽象危险确立不同的犯罪化门槛,从而保持维护安全和保障自由两大利益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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