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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云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法律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方法要求法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设想立法者若处在当下会如何回答法律问题。想象性重构解释方法来源于“制定法的衡平”理念,承认法律语言存在模糊性或者可能与当下语境并不契合,并主张司法者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推断立法者的意图。想象性重构可以在适用意图、语义意图和目的性意图三种不同的概括程度上展开,这就要求法官综合考虑相关理由以得出融贯的结论。然而,想象性重构毕竟是一种实质评价性的漏洞填补方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解释者必须注意立法意图的参照系和概括程度的选择、重建历史条件的难题和价值选择三个难题。唯有同时借助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法官才能够从想象性重构中获得妥当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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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3-8
法治不是高不可攀的空中楼阁,而是具体而平实的守法之治,这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经验总结,也是应对现代民主社会之难题的基本出路。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建构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法治是守法之治,实质是指立法者遵守规范立法之法、执法者遵守规范执法之法、司法者遵守规范司法之法、守法者遵守规范行为之法。 相似文献
3.
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提高及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刑事证据立法提供了宏观与微观背景.以《两个证据规定》为代表的立法预示着刑事证据向公权制约与人权保障两个方向的转变.以英美证据规则为主的借鉴趋势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间的矛盾及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的排斥与异化为立法走向标定了红色警戒线.证据规则细化与职权行为及私权行使之间的糅合或者混合是立法者思忖中国实践与谨慎借鉴域外理论的结果,这种立法趋势的维持或者成熟还需借助刑事证据立法的常规化、体系性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刑事司法潜规则的剔除等相关制度的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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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将人权、法治写入宪法,就确立突出保障人权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而最能体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模式在立法设计上,以及司法事务上,都尚未走出传统的国家本位的模式。作为与公权制衡的律师,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相当冠冕堂皇的"特权",但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司法陋习导致实质的控辩失衡,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民事、行政诉讼也不同程度存在同样类似问题。本文从律师调查权入手,阐述律师调查权重要性,借以希望引起立法者注意以及个案具体司法者的共鸣。 相似文献
5.
无论是从语义规则,立法技术,还是从立法者对金融诈骗罪的体系安排、客体设置上来看,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都是包含"非法占有目的"的.但这一目的要件的存在,却导致了司法诉讼证明的困境,既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严格执法、保护人权.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从立法上着手,将金融欺诈犯罪设置为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从根本上摆脱司法困境,有效打击金融欺诈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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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既然法律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一种手段,那么表达法律的语言就足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立法者通过语言,确立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原则,而语言所表征的分配方式本身,证明着规范的正当性。但是,立法者通过语言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分配不可能终局性地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向后延伸到司法过程中。司法者通过对个案中具体权利的决断与平衡,将立法者对社会权力所做的初次分配现实化、具体化、个别化。所以说,法之正义是由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缔造的,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那里,语言本身都是一种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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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存在应以必要为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者应充分利用主客观条件尽可能使法律完善,不应人为制造司法解释存在的制度空间。立法在修改时,应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有效回应司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多部法律修改后既有司法解释继续施行、法律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前经验制定新司法解释等现象的存在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未能充分而有效地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的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应严格限制"法律不宜太细"政策的适用,全面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立法在制定和在修改时,应当充分吸收既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更为有效地回应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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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法密切相关,只有利用语言,法律法规才能为人们所理解。立法语言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根据一定规则表达法律法规的语言。立法者正是通过立法语言将立法意图传输给社会公众的,社会公众对立法的接受实际上是对立法语言的解读。因此,立法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立法意图的正确传达和社会公众对立法意图的正确理解,从而影响到法律法规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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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是"少数对多数的否定",尊重立法者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立法是违宪审查的前提。德国联邦宪政法院综合立法领域的特殊性、立法事项的可判断性以及所涉及权益的重要性,判断立法的裁量空间,认可立法行为的合宪性。立法裁量理论划定了违宪审查启动的起点,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立法。 相似文献
12.
作为授权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立法权转授是指立法者将经由授权获得的立法权部分或者全部授予其他主体的行为。西方法治国家有“授权的权力不能再转授”之法谚,对立法权转授严格控制。禁止权力转授的理据在于,权力转授辜负了授权者的信任,有违职权法定原则。立法权的转授还会带来不同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的混乱,引发低位阶立法掏空高位阶立法的风险。我国《立法法》第12条确立的禁止立法权转授原则仅限于禁止国家立法权的转授,并不适用于其他层级的立法权转授以及法条授权立法的转授。立法权转授是我国法治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类现象,它已经对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等形式合法性原则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为将立法权转授纳入法治轨道,立法者应考虑扩大禁止立法权转授的适用范围,限制立法权转授的层级和方式,同时完善跨层级授权立法的制度通道,并将立法权转授纳入备案审查和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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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是推动新时代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战略举措。协同立法是将地域上相邻的行政区域通过确定的法律范式凝聚成统一的规则整体。区域协同立法者是由区域内层级相同的立法机关所组成的立法共同体,区域协同立法者作.为协同立法机制构建的主体性要素,其心智构念影响协同立法的进程和质量,其重要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立法者智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这一局限性会引起立法实践中的多元主体性问题。立法者的心智构念是立法场景中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也是推动立法制度变迁的重要影响因子,直接影响着地方治理方式。区域协同立法者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其主导的一系列立法博弈活动寻求各方的利益共识,得出区域立法博弈的最优策略。为此要以制度信任为基础,按照立法理性的要求提高协同立法者的智识水平、认知能力和立法技艺,从而全方位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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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力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为实现立法目的、满足立法需求所具备的能力和能量。地方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法治扩散旨在将一地法治建设成果推向全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是地方立法的根本遵循。立法需求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内在动力:提高立法技术规范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服务乡村治理需要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内生动力,突出地方特色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举措。法治环境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外在机理:公众参与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以人民为中心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支撑,坚持党的领导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政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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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语言学的日趋融合,法律语言学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语言学家的价值也日益凸现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从立法层面观之,法律语言学家的介入将使法律文本更能体现其应有的文体特征,有助于改变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立法失范化状况;从司法实践层面而言,语言学家的介入,将有助于解决因法规、合同等法律文本的不同诠释而产生的争议,使司法活动更合乎正义性要求。建议我国法学界给予语言学家施展其专业才能的空间,以此肯定语言学家的地位和价值,这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现有的专家证人制度,从而实现法学界和语言学界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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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1)
从表达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断民事立法语言优劣的基本标准和目标是"准确与否"。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在落后的立法技术、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不断更替的法律理论以及不同的草案起草者和审定者之共同作用下,存在大量"语言失范":既有标点符号、用词和语法错误及篇章结构矛盾的纯粹语言问题,也有隐藏在概念不清晰、语言表达含混和逻辑不周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还有法与法不统一的体系问题。既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质量,也对司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编纂民法典之时,应当遵循"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针,优选专业化的立法品格,将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准确选择和使用语言,以追求民法典语言表达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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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是建构法治国家的两个紧密关联的重要方面。当前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存在宏大叙事和文本主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则有死守"法律形式主义"的可能,两者因与现实脱节而构成目前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困境,而引致这种困境的则是占据主导的传统"立法者的法理学"。通过超越传统司法推理模式,转换"立法者"的姿态,而以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与方法,确立一种通往司法的法理学,或可摆脱前述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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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权限冲突,表现为地方与中央立法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导致了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