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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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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景元  王雪琴 《求索》2010,(4):134-136
民事责任中的"补偿"在经济学上就是强制性的"等价交换"。这种交换在现实中的不可能性需要用惩罚性赔偿予以补充,故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在经济学上被视为补偿性赔偿。从功能上看,惩罚性赔偿具有实现正义、威慑、效益与自由等法律价值,故而对其有必要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食品侵权责任中以固定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虽易于法官办案,但缺少对个案具体情况的考查区分。在法律责任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且愈发讲求精确的今天,在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侵权行为频发、损害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当下,奉行简单统一的固定倍数标准确定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势必削弱该制度应有的功能,难以有效打击并遏制相关侵权行为。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只有正确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考查区分个案情况以权衡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所需考量的重要因素,对部分案件重点适用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将经营者的重大过失行为纳入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才可能在合法的基础上更为合理且具有针对性,其功能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3.
环境侵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承担上,遵循的仍是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救济的严重不足,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导致了对加害人的制裁不力等弊端,不利于环境保护。它的局限性,使得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民事责任的救济、制裁、预防功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本文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制度在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之道。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些许参考素材。  相似文献   

5.
2010年4月29日,新《国家赔偿法》获得通过,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有所提高,但还存在着赔偿数额少、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等弊病。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进行分析,指出其缺陷,提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可行性,希望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6.
李洁  黄娅琴 《桂海论丛》2012,(4):108-110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增设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要求具备产品缺陷、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观恶意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的健康损害等要件。对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立法可以设定一些参考因素和上限数额,在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地实现。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收集和研究,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受害主体自身维权积极性不高、侵权主体所受惩罚力度低、罚金少、再犯率和累犯率高等困境。个人信息侵权人通常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高利益,出于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赔偿的提出主体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可以采用“基数×倍数”的方式计算,而其具体的分配规则可以参考我国其他领域内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多重困境,主要表现为适用条件难以明确、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倍数缺少统一标准、法定赔偿的滥用等。为此,在后民法典时代,应以《民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路径,细化惩罚性赔偿主客观适用要件,优化计算基数和倍数的认定标准,厘清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法律分工,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9.
陈屹立 《思想战线》2007,33(2):67-73
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到现在已经产生了许多重要的成果,其中威慑理论最为成熟。但是,除了最优威慑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正当化的理由,如赔偿不足、惩罚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考虑行为的可谴责性、被告的财富状况,也要考虑到诉讼成本等诸多因素。  相似文献   

10.
孙静 《人民论坛》2012,(23):108-109
惩罚性赔偿制度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制度,故其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就不限于受害人的损失。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只解决了有没有惩罚的问题,却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其惩罚力度的不足、适用情形的严苛,极大地削弱了惩罚、惩戒及示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张春艳 《理论月刊》2012,(9):185-188
在美国版权法定赔偿的裁决中,一些非商业用户被施以巨额法定赔偿,而另一些侵犯音乐专辑著作权的大公司却被裁定较少的法定赔偿.前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陪审团考虑法定赔偿的社会警示作用;后者主要是因为音乐专辑作为编辑作品,其所有组成部分被当作一部作品来计算赔偿额.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所考虑的Williams案检验标准、Gore案检验标准和Philip Morris案检验标准实则是惩罚性赔偿检验标准.UMG案检验标准作为法定赔偿检验标准,明显减少了惩罚性因素.  相似文献   

12.
2013年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惩罚性赔偿条款做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比原来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中争论较大的就是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从中国目前产品质量的现实情况出发,并基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对普通消费领域的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需要进行更为广泛的扩展,包括食品、药品领域和服务领域。目前当务之急是梳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之中规定的相互矛盾之处,让司法标准进一步统一,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相似文献   

13.
在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的特点之一是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突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纠正"履行差错"的制度,目的在于为竞争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提供激励。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其加害行为导致的所有社会成本,有利于激励行为人守法和受害人维权。因此,在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判令行为人承担补偿性赔偿金数额2—3倍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张晓梅 《重庆行政》2010,12(1):40-42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能弥补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律师费、时间及精力上的付出等间接损失。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许多受害人应得的补偿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这极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中美法上的比较,以期使受害人应得的合理的补偿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5.
孙仲 《前沿》2005,15(8):157-159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英美法上的一项制度,指行为人违反了民法中的惩罚性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此作了规定。责任保险依我国《保险法》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并没有指明何种“赔偿责任”才可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对该“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自然也在研究之列。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和责任保险的功能、构成要件及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成为我国责任保险的标的。  相似文献   

16.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至今,各地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不断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取得较好效果。以C直辖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为样本,分析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制沿革和必要性,发现目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证据准备面临难题、计算方法存在不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立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可以从完善立法规定、强化证据准备、细化计算标准、构建管理制度、规范赔偿使用等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赔偿可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社会对此也持谨慎态度。美国相关案例对此做出了肯定性判决,这对国际商事仲裁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所遭遇的障碍及其可能的解决途径.对于完善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格局背景下的我国仲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若发生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情形,均应由用工单位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应根据死者的余命收入计算赔偿金;在同一事故中是否按"同命同价"予以赔偿应具体考虑,不能一概而论。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以实际损害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并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其内容也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时代下,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引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有利于弥补既有规制模式之不足,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共利益极有裨益。但是,检视相应制度规范和实践案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起诉顺位错乱、起诉主体单一、赔偿责任适用混乱之问题。要以法律解释与制度供给为进路,确立“社会组织优先、检察机关后备”的起诉顺位、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明确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之合法性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作出严格限制规定,以期制度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鉴于该制度的独特价值功能,我国应将其引入民事立法,以期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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