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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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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股权众筹具有融资成本低、效率高优势的同时面临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风险。为了充分发挥股权众筹的优势,拓宽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完善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同时兼顾投资者保护,应树立适度监管理念,打破现行法律制度障碍,实现监管与豁免之平衡,构造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词典     
《时事资料手册》2007,(1):84-85
产业投资基金 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种基金模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来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为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能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实质不是信托而是委托,是具有法定独立性的契约式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要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规范发展,都急需制定和出台基金法。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融资渠道之一,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为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一直处于一种不断调整的状态,但其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监管体系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需要离不开外界干预及自我约束,只有两者有效协调,针对现阶段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与完善,才能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今缺失合法地位,游离法律监管之外。面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不规范的市场运作,对其加以法律监管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加强对私募投资证券基金的监管。  相似文献   

7.
高岚 《思想战线》2006,32(3):93-98
日本于1998年导入被称为“证券投资法人”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其基金品种的金融创新。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与其原有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制度共同推动着日本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立法虽然只对契约型投资基金作了具体规定,但应在条件成熟时,导入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以促进基金品种的不断发展创新,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同时还可通过完善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进而促使基金业发展和公正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形成。  相似文献   

8.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投资者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热情高涨。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监管部门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的滞后,监管的缺位,使得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不容乐观。加快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研究,完善投资者的保护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9.
高芸  王若琳 《长白学刊》2022,(2):102-113
当前,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成为推动绿色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着眼绿色基金领域,通过分析基金重仓股明细,以及进行单因素评价模型的实证检验,探究我国绿色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结果显示,部分样本基金没能很好地执行投资策略,需调整资金配置,增加对绿色环保相关行业的投资;大部分样本基金在剔除掉风险因素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的对比分析中,表现出了较强的获利能力,基金管理者市场调整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强。综合来看,我国绿色证券投资基金未能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环境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建议基金经理人对投资策略要充分予以执行,严格按照“绿色”标准选股投资;要进一步完善与绿色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相关的配套机制和法律法规,丰富和完善绿色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提高投资者对绿色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可度,建立多层次多元化投资主体结构。  相似文献   

10.
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但无论是股权分置时代还是股改接近尾声的今天,发行新股总是成为中国股市的首要任务,市场的一切似乎就是为了融资圈钱。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当前的关键是转变观念,以投资功能作为证券市场功能培育的着眼点,通过市场规章制度的培育、政府监管的培育、上市公司的培育、投资者的培育、中介组织的培育,还证券市场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12.
基金行为的成熟性是考察基金行为和基金业监管的重要依据,然而关于基金成熟性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与投资策略的匹配性视角入手,通过引入市场组合(MarketPort-folio),对基金投资管理行为的成熟性给出一个明确的研究视角和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行为的成熟性进行了动态的实证检验。研究表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坚持其投资策略,二是各个基金在各期对于实际β值的调整有着很强的趋同性。因此,对基金行为的监管不应仅仅集中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应在系统性风险控制等技术层面做出适当的要求和指导;同时,基金公司内部也要建立包含风险监控的全面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13.
王佳 《岭南学刊》2014,(2):76-81
用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越来越常见的做法,因为国际投资仲裁能够避开东道国法院,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即使仲裁获胜,如果东道国不主动遵守裁决的话,投资者就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而东道国常以国家豁免为抗辩理由导致裁决无法执行。因而,国家豁免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一大障碍。  相似文献   

14.
建立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有其自身的必要性,但是我国区域股权市场尚处于建设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流动性、信息披露、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区域股权市场的繁荣发展,区域股权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完善,具体来说,加强对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明确追责机制,建立统一的区域股权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存在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障不力和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内容互相矛盾等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我国应当采取三位一体的一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即由投资者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为管理受托人和托管受托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从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16.
关于建立我国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我国铁路运输产业为投资对象,遵循“以获得长期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当期财务收益”的原则,通过发行基金收益凭证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主要对未上市的铁路企业或项目进行组合式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产业投资基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也称风险投资基金,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于美国,主要投资于高科技等新型创业企业。投资基金通过组合式投资和专业管理打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使这些既具有乐观发展前景,也面临较大风险的创业企业获得…  相似文献   

17.
聂毅 《求索》2010,(2):115-117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应为企业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应适当提高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基金托管人的备选范围;原则性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义务、赋予基金托管人质询权和对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应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的难度,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1998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的试点正式启动,至今先后募集设立了20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净值总额 517.53亿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上市,有效地改善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引导了市场参与者树立理性投资观念,逐步建立了基金运作的基本框架和监管体系,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队伍也逐渐成长起来。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就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会集众多的投资者将分散的小钱,交给专业机构、专家进行管理和操作,以获取较大利润的投资运作模式。它与个人进行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相比,有许多优点:一是利用…  相似文献   

20.
杨郁 《求索》2013,(1):199-201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该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即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阶段。从实践上看,私募股权基金对民间投资具有很强的拉动效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框架。但是,以《证券法》、《信托法》等为主的证券规制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法律问题尚未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强化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规制立法,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增强并改进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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