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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16,(9):41-41
正最终解释权是一种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商家单方提出"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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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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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二,该条第二款系第一款后句的补充;前句所规定的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三,前句所规定的属“授权法官‘可以’判决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但并非‘必须’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后句所规定的属“对监护人作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的确认”.这些学说均有不足.前句所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强制性的“责任财产”之增加;后句所规定的是“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且完全可以不设.从立法论而言,该条款应这样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与“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准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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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6,(9)
正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通过《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餐饮领域的"霸王条款"首次作出规定。根据这部条例的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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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认了股东相互之间的诚信义务。在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的中国现实情况下,该条款有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不过,本人认为,即使设定确认股东间诚信义务的一般性条款,仍然存在着理论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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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燕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本文认为:《消》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仍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由有关行政乃至司法部门加以制裁,不能由消费者来行使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略论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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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4,(3):38-40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还从总体上规定了其适用范围。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又从许多方面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协的作用、建立召回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如果发生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如协商、申请仲裁、申诉、提起诉讼等,在各种途径中,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对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还有专门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补偿性法律责任,一类是惩罚性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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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1,(Z2)
格式合同是现代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类型,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和数量正呈日益上升的趋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虽有规定,但仍缺乏一套完善的规制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机制。一、格式条款合同的利弊评析格式条款合同事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以后广泛适用于公用事业和商业领域,成为众多领域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 (一)格式条款合同的使用,简化了交易程序,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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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暴利”?我国的《价格法》没有指明 ,它只是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列为经营者不得有的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虽然明确了“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法律责任 ,但对暴利行为也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不过 ,国家计委曾于1995年1月25日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和利润率 ,分别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和平均差价率及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只有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