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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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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案例1: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一周后脱逃,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遂将其上网通缉。将近4年后,李某听家人说派出所曾询问其下落,遂主动到原籍派出所投案。检察机关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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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同案犯已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投案的主观意愿,其对同案犯报警行为的默认、放弃逃跑的不作为以及滞留现场等候抓捕的积极选择即是其投案的客观行为,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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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在投案后、被公安抓获前又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审理前罪、后罪之间的联系以及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依法做出被告人是否对前罪构成自首的判断。■案号一审:(2006)郴刑一初字第61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84号复核审:(2008)刑三复9386972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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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关于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缺陷 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样的被告人具有取保候审的条件、哪些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其规定是明确的,对此没有疑义。然而,对于造成取保候审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理,法律上未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89]法研复高4号文件对此作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保证人与取保候审的被告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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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针对的是人,不是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的,既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0日,孙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受雇在宁波市B区故意伤害徐某致其轻伤,同日,B区警方对该案立案。同年12月2日,孙某某又伙同刘某某等人在宁波市Y区非法拘禁邱某。次日,Y区警方对孙某某等人非法拘禁邱某一案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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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后,告知被告人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且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留在行政机关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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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界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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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在我国刑法法治历程中可谓源远流长。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坚持这一刑事政策。然而,对于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向相关机关投案的情况是否还能认定为自首立法无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理论界不同观点的剖析及对立法目的的探析,认为此种情形仍可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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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外逃又主动投案的性质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司法实践中自首的适用作了详细规定。但是该《解释》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外逃又主动归案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就有了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此种行为认定为自首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离开住处的义务,并且都有在传唤时及时到案的义务。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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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适用该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迅速侦破刑事案件,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及司法解释来完善自首制度,但是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自首,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情形下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予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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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 ,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 ,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事实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案情的行为 ,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有的认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还有的则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严厉 ,因此 ,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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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于2009年8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