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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6年6月,和尚甲来到重庆市公证处称其本人是某寺院住持,曾于多年前收留被他人遗弃的小男孩乙,一直将其抚养成人并剃度,不久前乙因病死亡,死亡后在农业银行遗留存款5000元。甲前往银行取款时,被银行要求只能凭继承权公证书才能领取款项,故以甲抚养乙多年,与乙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系乙之养父为由,以个人名义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二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但涉及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如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等公证事项(以下简称涉身份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均将本人亲自申办理解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为原则.  相似文献   

3.
涉外收养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公证业务,关系到国家声誉、人权问题、儿童权益的保护。因此,公证机关要主动与民政、公安、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公证职责,严把公证关,确保涉外收养公证质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首先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批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  相似文献   

4.
李春霖  阎燕 《政法学刊》2008,25(4):41-44
收养公证具有民主性、自便性和平等性,因为订立收养协议是在充分协商、自愿自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收养公证具有规范性和法治性,因为收养公证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乃至解除等全过程,都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收养公证具有诚信性和效益性。因为收养公证是按照人们的传统习俗、精神、灵魂、道德和言而有信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故有极高的效果性和可行性。收养公证具有正义性和道义性,因为这种精神符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这既是行急人危的恻隐之心,又是人类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已成为世人广为称道和颂扬的美德。  相似文献   

5.
牟慧君 《中国公证》2012,(10):43-44
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手续。现因收养人许长久夫妇已去世多年.遗有房屋一套.但因苦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继承房产。现申请人为确立被收养人身份继而享有继承权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相似文献   

6.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7.
一、对收养公证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 (一)"政策性调整阶段".从1982年国家公证制度的恢复到1992年4月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实施,这一时期为收养公证的"政策性调整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收养公证是靠单一的国家政策及一些司法解释来办理的.  相似文献   

8.
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收养的形式要件,德、瑞、日、英、中国台湾地区立法均采国家公权力介入主义,即收养机关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及其他情况有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作出收养决定或者判决。我国修改前的收养法就形式要件采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收养登记主义并不能完全保障养子女的利益,书面协议主义不利于保护养子女利益、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利益衡量失衡,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与公证机关地位不相容、又难以执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采一元监督主义完全正确。但它与现行登记程序的规定、现行收养公证的规定有冲突,应予以解释、补充,而且收养协议不应具备法律效力,收养登记机关人员应受过专门训练,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查。  相似文献   

9.
某地公安机关送检可疑公证卷宗2册:(1)某县公证处(2003)某证字第802号公证卷宗1册,卷宗中公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10月8日(下称“检材1”);  相似文献   

10.
《法治与社会》2005,(7):43-43
2005年3月,我与妻子由于结婚多年未育,所以打算收养一名孩子。于是,我们通过民政部门联系收养了一个女孩.请问:收养公证该如何办理?  相似文献   

11.
王某于1989年外出打工,与家庭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不知下落。1991年春,王妻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与妻子生育一儿一女,因王妻无力抚养两个孩子,选要求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1991年11月5日申请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5月2日,王某突然回到家中,坚决不同意送养女儿,与收养人协商不成,申请公证处复查该收养公证,并予以撤销。对该公证应否撤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妻所实施的送养行为形成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收养法》虽然将收养子女的证明职权放到了民政部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证与收养还是有着密切关联的,并且涉外收养还得通过公证程序.  相似文献   

13.
张蕊 《中国公证》2008,(7):60-61
当事人乙来到公证处自称是甲的亲生女儿,但由于一系列原因,父亲及自己的档案、户籍等均未有相应记载及证明.乙拿出了当地某村委会几人的书面证明,证明甲是乙的父亲.现甲已经死亡数日,停放在某医院太平间.因甲遗产纠纷问题,乙准备委托某鉴定机构对甲、乙进行亲子鉴定,并就取样的过程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否受理呢?该案例引发了几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相似文献   

15.
某公证处受理了这样一件遗嘱公证。立遗嘱人A与已去世的妻子有一亲生女儿和一养子B。1990年A夫妇与B合资购买了四间房屋。后A夫妇与B因家庭矛盾干1993年3月以解除收养暨房屋确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妻死亡,未留遗嘱。同年10月,此案审理终结,法院判决为;解除A、B之间的收养关系,四间房屋中的东边两间归A所有,西边两间归B所有。1994年4月,A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屋给养子B继承,并要求公证。对此公证事项,有这样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可以办理。具体做法是:①依据法院判决,按当事人意愿出具公证书。②建议…  相似文献   

16.
媒体反馈     
《中国公证》2006,(4):53-54
承租人拒还房玩失踪 法院首次公证执结,收养公证让小伙子得以继承养父遗产,以亡夫名存钱遇麻烦 公证激活八千元“死款”,冻鱼变质因未签协议举证遇难题 证据保全公证带你尝鲜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公证》2007,(2):64-65
一纸公证悬了20年的户口办成了 20年前,遗弃街头的小梦(化名)被养父母带回了家,但养父母已有了自己的孩子,一直无法帮小梦登记户口。日前,杨州市公证处出具的一份事实收养公证书,让小梦终于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了。  相似文献   

18.
《法治与社会》2004,(1):43-43
问:1995年我与妻子因一直膝下无子便收养了远亲的一个孩子,我们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不料,儿子娶妻生子后对我们经常恶言相向,我们无奈想解除收养关系。请问:如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相似文献   

19.
汪辜会谈以来,海峡两岸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收养子女以及从事经济贫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继承遗产。在办理这类公证事项时,除应坚持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服务),积极、热情、稳妥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外,还应注意到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不同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笔者仅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谈谈看法。一、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台遗产继承公证是指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或谈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所继承的遗产一部分…  相似文献   

20.
随着手机这种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笔者近来办理了四件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这四件公证的基本情况分别是:(一)韩某在与妻子谈及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期间,其妻在发给他的手机短信中言明:某财产系在婚前由韩某父母赠与的.韩某申办公证的目的是证明其婚前财产已经其妻承认:(二)李某系某法院的法官,其经办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在败诉后,通过手机短信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恐吓,为取得证据后阻止其行为,申办公证:(三)洪某家庭的“第三者”向其发手机短信,称其丈夫对该“第三者”的情感才是最深的,洪某为证明其丈夫的婚外恋行为,申办公证;(四)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发现其丈夫的手机中有其与第二三人进行情爱交流的短信,便隐瞒其丈夫,将其手机带至我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以证明其丈夫的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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