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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民法上一项债权担保制度 ,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 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为一定的事由而减轻、免除或者消灭。能够减轻、免除或者消灭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债务消灭。2 .债权人放弃物质担保。3.主债务因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4.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  相似文献   

3.
现实生活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保证方面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诸如:保证人是代为履行还是负赔偿责任;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应由谁先承担责任;违约金、利息等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在被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届满后债权人又与主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债务协议的,保证人还负不负保证责任,简言之,即保证责任的性质、范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4.
物的担保与保证都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做的有关于债务履行的担保,其不同在于前者是针对特定物或权利所设定的担保,该特定物或权利是由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相反,保证系以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保证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差别,在两者共存于同一债务的担保中其民事责任如何分担,存在诸多可待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6.
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齐恩平 《法学杂志》2005,6(3):78-79
让与担保是由德国、日本等国的判例所确立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没有采纳让与担保制度,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①“按揭”(m ortgage)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若债务人到期…  相似文献   

7.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一以物抵债协议型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一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8.
王娇莺 《中国律师》2009,(12):74-75
独立保函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的委托,向基础交易债权人作出的,在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保函约定的单据时,保证人不得援引基础交易项下的任何抗辩即须向债权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承诺。  相似文献   

9.
担保法第《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也时常不对上述担保人支付代价。由于担保人在承诺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其担保风险往往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从而导致保证人难觅,第三人充任抵押人或出质人现象较少,进而影响交易的最终达成。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  相似文献   

10.
仇京荣 《中国律师》2004,(12):66-68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利让与给债权人(担保权人),而担保标的物仍由出让人占有,于债务清偿后,已让与的财产权利复归于出让人;债务未得到履行时,债权人基于前已受让的财产权利,依照事先约定的方式以取得担保标的物完整的财产权受偿或以处分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笔者认为,评判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值得创设,主要有三个标准:其一,要看是否有创设该制度的需求,需求创造供给;其二,要看现行的同类法律制度是否能满足这种需求;其三,要看该制度的创设是否会打破现行且有效的同类法律制度的平衡或排斥某些现行有效制度,如果破坏了固有的平衡或导致无效用的排斥,新制度的创设会因其法律成本太高而放弃,如果能维持至少是不破坏固有的平衡,该制度创设会因其法律价值高于成本而应被采用。根据这三个标准,笔者将通过对具体实例作法理上的解析,对让与担保制度创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通过对与让与担保相近似的一些实例进行评析,对让与担保的边界作一描述,以避免对这些实例的误解而导致让与担保制度创设的误导。  相似文献   

11.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①保证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合同担保 ,保证在性质上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基于此原理 ,当主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时 ,若当事人无约定 ,保证合同应随之消灭。相应的 ,保证人的责任也因此得到免除 ,即保证人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  相似文献   

12.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13.
从属性更恰当的表达是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而非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尊重这一前提,通过类推适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权存续之逻辑、基于实证法上的个别示例以及受比较法的启发,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在返还清算关系中原则上应存续,但该存续应尊重保证人及物上担保人享有的期限利益以及诚信原则。担保权主要是在债权人先履行时,为防止债务人届期清偿不能而予以设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消灭这一风险,无效宣告后债务人的返还义务替代其合同债务,为防范该风险而设立的担保权也应存续,这也符合当事人缔约时之意思。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存续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一方返还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孙鹏 《现代法学》2007,29(6):83-91
担保物权虽无适用于自身的诉讼时效,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时,无论由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不论是不移转占有或者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都将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为了保护物上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上的后顺序担保物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前,担保物权可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相似文献   

16.
潘运华 《法商研究》2021,38(5):173-186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当事人对保理合同中追索权的适用顺序、适用关系以及最终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额度有特别约定的,保理人依据约定行使追索权,此时有追索权的保理在学理上对应着间接给付、债权让与担保和附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三种不同类型的教义学构造.在没有这些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对有追索权的保理采债权让与担保的教义学构造,认为保理人既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向债务人主张受偿,也可以选择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受偿.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并得以有效清偿的情形下,保理人先前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将自动复归于债权人,其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成功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履行全部应收账款债务,对于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的部分,保理人应将其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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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18.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相似文献   

19.
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的争议可追溯至罗马法,最终分担请求权的确立为肯定论奠定了根基。在释义学层面,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且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是否能够相互求偿时,混合共同担保人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实现相互求偿。虽然《民法典》第524条的本意在于规制第三人代为清偿,但实际上却为求偿权补足了代位权,使担保人能够获得附属于债权上的担保权利。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作为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因清偿取得清偿代位权,承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附随于债权上的担保权利,并以新的债权人的名义向其他担保人在应分担的责任额度内主张求偿。该路径可扩展适用于包括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在内的所有共同担保的类型。  相似文献   

20.
<正> 所谓保证是指由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由于保证担保比定金、抵押、留置等其他担保形式的担保手续简便,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有显而易见的优势,使得这种担保手续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不断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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