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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正>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一、国际强行法的作用 国际强行法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方面。 (一)国际强行法的直接作用  相似文献   

2.
李本  谢文武 《法律科学》2013,(6):178-183
(2012年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的判决中认定,即使是德国违反了国际法,仍然不能剥夺其国家豁免权,国际强行法再一次让位于国家豁免。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是否可行?基于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考察,国际强行法和国家豁免权的博弈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国际习惯中尚未形成对违反强行法规范会导致国家豁免不得适用的普遍认可。不管是就相关国际立法的完善,还是在实践中面临冲突所采取的现实路径选择,审慎的态度和“明示放弃”的做法值得推崇。  相似文献   

3.
<正> 强行法(jus cogens)或称绝对法、强制规律,在国际法上,它是指一组不容违背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原则或规范,从而使任何与这类原则或规范相抵触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归于无效。这一概念出现在国际法上,曾经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实际上集中在两个问题之上,即(1)国际法中有没有所谓强行法规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2)它们是哪些具体的国际法规范?  相似文献   

4.
潘德勇 《北方法学》2012,6(1):125-133
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规定了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学者以强行法、对一切义务、国际罪行等的出现为根据,提出了位阶理论,主张国际法规范已经产生类似于国内法的"规范等级"。在实践中,位阶理论在确定国际法等级以及效力层次上的作用也极为有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指明某些义务具有基础性,而并不能证明强行法规范具有高于一般规范的效力。尽管如此,位阶理论的提出仍使特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同意",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条约义务与国际社会根本义务相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基于"国家平等原则"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强行法规则是国际法的上位法规则,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即使诉讼中所涉及的国家行为违反了强行法规则,也应认为基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不受影响的。  相似文献   

6.
本文是前苏联著名国际法学家童金教授生前最后一篇文章。它在苏俄国际法学上将产生重要影响。 前苏联的国际法学曾独树一帜,其理论体系形成了所谓的苏联学派。该学派特别强调条约的作用,认为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或者说基本的渊源,但对国际习惯则评价不高。在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上,苏联委员甚至斥责习惯法是落后的,是白人和少数大国统治时代的产物。这种褒条约贬习惯的态度,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进入了以条约的形式编纂的时代。另一方面,新国家或新政府,基于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的考虑,不愿受带有西方烙印的国际法遗产的约束,条约则由于是国家明示同意的产物,自然受到欢迎。 然而,这一学说在法理上存在着问题。国际法一词的含义,指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对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有约束的效力。而条约,按照“条约不及第三国”这一公认的原则,是不能约束非当事国的。如果说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或主要渊源,那就等于说来自条约的原则、规则具有国际法的普遍效力。这讲不通。从这一点考虑,不少西方学者坚持习惯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甚至唯一渊源。英国的 郑斌教授就认为,只有习惯才是国际法的唯一渊源,条约仅仅是国际义务而非国际法?  相似文献   

7.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犯罪与强行法两者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很多情况下,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追究国际犯罪法律依据的国际强行法规范,必须是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共同遵守,表现为通过国际造法程序签订的各国承诺信守的国际条约。  相似文献   

8.
习惯和条约的国际造法功能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两项主要渊源,从而也是国际造法制的两种主要方式。历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国际习惯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关于条约的缔结、保留、解释和效力等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问题的著述可谓层出不穷,而关于习惯造法和条约造法各自的优、缺点,关于习惯和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相对地位以及在国际造法中的作用等问题的系统探讨并不多见。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习惯国际法是原告起诉的重要实体法依据。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测试标准,即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必须是"具体的、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这一标准与传统习惯国际法的两大构成要素——"实践"和"法律确信"既有所区别又相互关联。《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美国联邦法院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识别与适用极大推动了美国国内对习惯国际法的争鸣和研究。  相似文献   

10.
德国在国际法院诉意大利一案已有定论,2012年2月3日国际法院认定即使是德国作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仍然不能够剥夺其应享有的国家豁免权。在司法实践中国际强行法规则屡屡让步于国家豁免权,这也使得国际法学界更加关注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之间的关系。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可以考虑将国家管辖豁免权加以限制,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就执行豁免而言,还需更为谨慎地处理其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张潇剑 《现代法学》2006,28(1):131-137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能否适用当事人所没有选择的相关强行法,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从国际实践来看,合同履行地国的强行法被认为是与合同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能够在仲裁中得以适用。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是个不争的事实。在适用强行法方面,仲裁员的主要作用在于界定实体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仲裁裁决实施地,甄别、解释有关的强行性法律。而强行法的适用同样有其特定的冲突规范,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构成对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实体法的自由的一个限制。  相似文献   

12.
罗国强 《时代法学》2011,9(3):86-92
尽管存在"最低限度的一致",然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实在国际法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在自然国际法的语境中来考虑这一问题,并借助自然国际法来解释、指导与转化有关的实在国际法制度。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只有达到违反强行法的程度且在不与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强行法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如果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有关的条件(强行法)并且是基于情势的严重性、危急性和紧迫性而实施的话,则可以采取武力方式。  相似文献   

13.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 Article 53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provides that a treaty is void if it conflicts with jus cogens. It is theoretically possible that...  相似文献   

14.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5.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应有规则 ,存在于社会中。法律是将法成文化。法是解释法律的依据。民法解释必须审查其合法性 ,民法对特殊情况是否适用 ,也应以法为依据。在没有民法规定的情况下 ,法是解决问题的直接依据。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17.
杜焕芳 《中国法学》2014,(2):235-256
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国际私法条约解释在路径上依赖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的同时,必须坚持自洽性和统一性解释要求。当事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私法条约的解释,倾向于采用约文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学会自我克制和比较借鉴,使用补充资料作为辅助手段,同时处理好多种约文文本和公共政策条款的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18.
李伯军 《时代法学》2004,2(3):13-24
在今天 ,随着国际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 ,条约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 ,一部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同时也是一部条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由于条约具有能够快速、及时、明确地确定各类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优点 ,条约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上的最重要的渊源。另外 ,条约不但是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换的主要工具 ,而且成为国际法主体解决彼此之间各种争端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最后 ,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既是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又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但是 ,另一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 ,条约也存在诸多不大可能克服的缺陷 ,如条约的非普遍性、条约执行的非自动性以及条约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等等。  相似文献   

19.
在有关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的国内法制度中,有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的,也有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的.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但各国可以利用条约保留机制处理国际条约与宪法或法律的冲突.在国际关系中,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削定或实施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产生国际责任.关于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在其本国国内的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违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得克减保障义务的强制性条款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当是自始无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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