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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角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共同实行犯;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职务犯罪时,有身份者构成无身份者实施职务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无身份者构成职务犯罪的实行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时,应以职务犯罪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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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是整个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核心。在无身份者能否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异议,本文认为应以无身份者能否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为标准来判断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有身份者的共同实行犯。在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可以考虑采用核心角色说并结合法益衡量补充规则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宜将有身份者作为间接正犯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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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3):64-71
在共同金融犯罪中,无特定身份者可构成有特定身份要求的金融犯罪共犯,但无特定身份者不可能成为有特定身份要求的金融犯罪实行犯。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构成的共同金融犯罪是否以身份犯性质的金融犯罪定罪,关键要看有特定身份者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单位也可以成为共同金融犯罪的主体。承认一定范围内的片面共犯为共同金融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并不对立,而且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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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行为犯是一种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非独立成罪的要素行为构成实行行为的犯罪既遂类型。复行为犯之危害行为具有规范性、有机性、危害性、复数性等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复行为犯可分为牵连式复行为犯与递进式复行为犯、单纯复行为犯与混合复行为犯、可隔离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隔离的复行为犯、可逆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逆的复行为犯。所谓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复行为犯的首要素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后要素行为的情况。在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之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成立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否要求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一起实施后要素行为;二是后行为人对先行者所实施的首要素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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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犯罪形态。在身份犯的场合,应结合身份犯理论,探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身份犯与共同正犯的关系,具体包括有身份者联合且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共同正犯,有身份者联合但并未利用共同职务上的便利是否构成共同正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以及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以此推动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与身份问题的研究,促进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得出符合正义理念实质要求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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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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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不作为犯则是以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类犯罪,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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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us Juodis Andrew Starzomski Stephen Porter Michael Woodworth 《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2014,29(3):299-313
To facilitat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domestic homicide (DH), the correctional files of 37 male DH perpetrators were examined. Victim, perpetrator and offense characteristics were compared against those from 78 non-domestic homicide perpetrator files to elucidate distinct dynamics. Risk factors preceding DHs were identified retrospectively using the revised Danger Assessment (DA; Campbell et al. 2009), and the role of psychopathy was explored via the Psychopathy Checklist-Revised (Hare 2003). DHs exhibited distinctive dynamics, especially in terms of perpetrators’ predominant drives to inflict harm out of proprietary revenge. Most DHs did not occur “out of the blue”, as 82.9 % of cases showed elements of planning; and 86.5 % were identified as a homicide risk according to the revised DA. Psychopathic DH perpetrators were less likely to act suicidal prior to homicides and more likely to kill in a dispassionate, premeditated and gratuitously violent manner. The findings underscore the importance of coordinated community respons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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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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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是真正身份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伤亡但无法查清行为人情形的,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伤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是否构成转化犯罪及其责任范围;集团犯罪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暴力、胁迫行为的心理态度来确定。间接正犯的转化犯要根据利用者对法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和被利用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来确定;共谋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共谋的内容是否包括转化犯罪来确定;承继性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后参与者参加犯罪的时间来确定。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竞合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转化犯罪的性质来确定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与包容犯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态来确定转化犯的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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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犯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类型。中国刑法中的共犯体系在解释论上可归结为区分制,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亦是中国共犯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此种单层区分制下,重视参与人在不法事实实现过程中的实质支配力或作用大小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重要作用说有其论理上的妥当性。中国刑法对参与人同时采用了分工和作用两种并存不悖、功能各异的分类标准。分工分类标准下的正犯与共犯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及其间的关系问题,而不直接决定和评价参与人的刑罚轻重,承载量刑功能的是作用分类标准下的主犯和从犯。在这种双层区分制立法模式下,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宜采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