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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91-200
通过再度对我国11984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依然较低,“法定赔偿”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仍未改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出现,但适用率极低。然而,并不能仅仅根据平均判赔额就简单地得出“赔偿低”的结论。深度分析发现,批量案件尤其是商业维权案件的大量存在,对相关统计结果的干扰性影响十分显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担过重等法外因素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建议限制商业维权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赔偿计算方法;严格“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并取消“法定赔偿”限额,同时加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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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单位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尽管有关国际海运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此都有规定,但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而在理论上又极不统一的国际性难题。“海牙规则”所述100英镑和“维斯比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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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案件中,对民事赔偿调解成功积极履行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媒体简称“赔钱减刑”,所称“减刑”其实并非法律术语,易与对监所服刑人员的“减刑”相混淆。正确称谓应为“赔钱轻判”,是指刑事审判中,对附带民事赔偿调解成功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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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增加赔偿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时,正确理解其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及“增加赔偿”等术语至关重要。“欺诈行为”应是故意而为之,在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故意)推定原则。“消费者”应限定为生活消费,但经营者不能证明购买者非“为生活需要”的,应认定其为生活消费者。该条中关于“增加赔偿”的规定用语含糊,应增加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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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有别”赔偿原则进行了评析,认为,民法通则 119条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事实上立法部门一直都在为弥补这一缺隐而努力。綦江彩虹桥赔偿案应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在具体的赔偿计算上应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在同一个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民事赔偿数额上搞“城乡差别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对死亡儿童的赔偿减半的做法是违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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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动车重大伤亡事故死亡旅客的赔偿方案已经出台,赔偿额由“不变标准”37.2万元和与具体索赔人相关的交通费、赡养费的“可变标准”及5万元得“早签协议奖励”三部分构成,总额度最早以50万为限。后又提高到91.5万元,从50万到91.5万,铁路部门的赔偿也来了一次“大跃进”,但赔偿额度提高的原因、标准,资金从何而来,目前仍是迷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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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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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不同于不动产的“错误登记”。“登记错误”只是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之性质为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直替损失。登记机构可通过追偿机制和保险机制来转嫁责任和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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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新民司法所共排查调解了3起重大疑难纠纷,均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新民司法所充分运用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四字决”,即“先”、“细”、“实”、“合”,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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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本课题组讨论了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中的第一个要件即“过错”,并提出过错乃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的观点。本文要讨论的,则是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另外两个要件——“损失”和“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就如必须对“过错”作出明确的、准确的界定,对于“损失”,也必须依据法理和有关法律,给出准确的定义,这是讨论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而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是判定公证机构是否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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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91-107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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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问题已有不少作者探讨,在许多文献中已有作者提出“适当赔偿”的办法,也有作者在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中“限额赔偿”的做法后,提出了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原则。但是尚没有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论述,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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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无法通过文义解释清晰获知。实践中存在个案标准、作品标准、侵权行为标准、权利标准等多种计算标准。比较法上,作品标准存在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实践。以“作品”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符合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预设,契合侵权法基本原理,能够给予司法实践有效裁判指引。法定赔偿语境下的“作品”基本单元认定不仅需满足独创性要求,还需结合行业特点和作品通常利用方式加以判定。针对一部电视剧只讲述一个完整故事的情况,在法定赔偿中不宜以“集”为一件“作品”,一部电视剧视为一件作品更为恰当。针对法院轻易向法定赔偿条款逃逸的现状,需具备体系化思维,通过举证制度和多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共同优化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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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但是,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侵权人(本文所称的“侵权人”是名义上的或争议中的,亦即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未必是实体法意义的侵权人的人)起诉受害人,即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如侵权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则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补偿数额。本文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逆向诉讼(下称“逆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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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6):36-44
法国早在1978年就确立了行政司法重过错赔偿原则。2000年以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马吉拉案”、“博潘女士案”、“盖斯塔斯案”等一系列案件,回答了行政司法赔偿责任归属与归责原则问题,超期审判被定性为一般过错并成为行政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之一,大学、行业协会的纪律委员会等专门行政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也统一由国家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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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赔偿纠纷法律诉讼适用类型及应对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医患纠纷引起的司法诉讼已成为我国当前调整医患矛盾的主要渠道和手段。而在医疗赔偿的诉讼中,患方提起的诉求已形成“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两大诉求并存的局面,同时“侵权之诉”亦由“医疗事故”诉由向“人身损害”诉由转变及数量激增,加大了医方法律诉讼成本及经济赔偿数额。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最多见的医疗赔偿纠纷两大诉求与适用法律的类型,以及各种诉求原理对医患双方诉讼的利与弊,提出了“认真应诉、以退为进、据理据实、层层设防、灵活善变”的应诉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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