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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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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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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刑事察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纪检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柏。例如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较之其它案件,纪检部门的作用显得尤为明显。一般来说,纪检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前做厂大量的工作,包括制作纪检笔录和行政执法笔录。邢么.检察机关能否将这些笔录直接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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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辐学者何家弘在其新著《证据法学》中将“笔录”表述为:“所谓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检察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讯问而制作的书面记录.讯问笔录制作的好与坏,不但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还关系到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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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77-82
"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作为定案证据被广泛运用。然而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又未见于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中。不是所有的"情况说明"都具有证据的属性。通过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的梳理,我们发现"情况说明"除了不能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这三类证据之外,可以成为其他四类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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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及笔录制作的方法雷振斌陈正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每个案件都要求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以了解案情,并作为进一步审查复核案件的基础。对于事实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如何迅速有效地阅卷,准确了解案情,并制作简洁而全面的阅卷笔录,应该讲究技巧。笔者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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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确认的一项证据规则。按照传闻证据的基本特征,侦查笔录属于典型的传闻证据。考察国外刑事诉讼法不难发现,一般而言,除非侦查笔录符合特定的条件,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侦查笔录才有可能具备证据能力。否则,侦查笔录就被视为一种传闻证据而不具备可采性。解决侦查笔录的证据能力的有效办法就是直接传唤制作侦查笔录或者实施各种侦查活动的警察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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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取证过程,无论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一种结果。而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这些书面记录,则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相对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这些"结果证据"而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各类笔录证据就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确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过程证据,主要不是看该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考量该证据是否对某一调查取证的过程事实发挥了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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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文书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可以说,笔录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文字载体,同时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证据。笔录文书的制作水平,反映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笔录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笔录文书的质量差强人意,司法机关有必要从制度建设、思想认识、自身素质等方面提高笔录文书制作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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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可以被用于证明被追诉人之认罪认罚表意,特别是认罪供述作出过程的自愿性、明智性和合法性,满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特征而具有证据资格.因满足笔录类证据所具有的制作主体特定、记录形式书面、形成过程同步的基本特征而可以被归类为"过程性"笔录类证据.认罪案件庭审之下,建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之上的认罪要义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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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人的感知、记忆、辨识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可能存在错误,而辨认错误是导致刑事误判的一项重要原因.英美法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其中,美国以传闻法则、律师帮助权和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外辨认进行规制,英国则通过传闻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对先前辨认陈述予以规制.我国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极为不完善,辨认人及辨认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亦极为疏漏.为此,有必要从准入规则与排除规则两个层面对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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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每案必用、必经过的侦查措施和程序——侦查讯问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记录犯罪事实、固定证据的重要依据,凡是讯问活动都应当制作笔录,有录音、录像的也不能代替。一、侦查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第一,记录告知犯罪嫌疑人事项不全面。讯问记录人员在记录前,只写介绍身份情况、说明谈话要求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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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都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措施 ,但是 ,刑诉法却未将搜查笔录规定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使这一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笔录 ,不能像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那样 ,在开庭审判、指控犯罪中作为证据使用 ,这不利于揭露犯罪和打击犯罪。因此 ,笔者建议 ,将搜查笔录列为刑事诉讼证据 ,理由是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 ,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 ,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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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载体,对法官判案有重要作用,而刑事审判中法庭笔录的制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监督机制。为此,必须对现行的刑诉法作适当修改,整合诉讼资源,变公诉机关出庭自己制作出庭笔录为监督法庭制作法庭笔录,完善法庭笔录的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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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询)问笔录是刑事检察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法律文书之一。它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制作好每一份讯(询)问笔录,是检察干警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笔者在实践中,深深体会到有些易忽视的细小问题,应引起同行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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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文书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可以说,笔录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文字载体,同时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证据。笔录文书的制作水平,反映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笔录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笔录文书的质量差强人意,司法机关有必要从制度建设、思想认识、自身素质等方面提高笔录文书制作的质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