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宇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69-7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2.
3.
房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37-38
目前,《刑法》或《刑法修正案》出台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新规定犯罪之称谓的传统罪名确定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如易背离立法本意、效率低下等。以与时俱进之理念革新现行《刑法》罪名确定机制势在必行,考虑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状况,在经过与《刑法修正案》同步出台立法解释和在《刑法修正案》中直接规定罪名两个阶段的过渡后,最终将实现由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典中直接规定罪名的理想目标。 相似文献
4.
黄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87-88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5.
为了解决因为酒后驾车、超速驾驶等不文明驾车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即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酒驾入刑"自实施以来,此类犯罪的案件数量激增,并引发了定案证据单一、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问题。本文将从案件办理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办案难点及其成因,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办案能力、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搭建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法律规范等对策,以期达到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工作现状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李波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6):53-61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将不能安全驾驶罪纳入"刑法",大陆在2011年2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二者在理论基础、刑罚目的、法条设计、实施情况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比较不能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异同,有利于预测大陆危险驾驶罪的未来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7.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5)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辨正。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为了打击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而制定的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做了明确规定。由于该法例比较"年轻",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对其在司法中尤其是在刑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叙述,探讨其在刑罚上的疏漏,有助于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6):14-15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10.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先进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反差。《刑法修正案(八)》采取利用刑法现有罪名解释规定及增补新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仍需弥补器官受体购买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以进一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醉酒驾车行为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范畴,并 相似文献
12.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先进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反差。《刑法修正案(八)》采取利用刑法现有罪名解释规定及增补新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仍需弥补器官受体购买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以进一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43-47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6.
王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4):45-50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反映了风险社会下刑罚早期化的趋势,与刑法谦抑性发生一定的冲突。应当肯定修正案对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扩张并非无边无界,为防止其过分扩张需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方面对其施加一定的限缩。 相似文献
17.
李乐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6):62-66,9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8.
朱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5):40-46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