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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元旦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并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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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报道,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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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0,(12)
<正>吉政办发[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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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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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广大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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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岁末,政府再送“大礼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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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15-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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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在民众的呼唤声中于去年底由国务院办公斤转发,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转移办法》冲破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地方制约的瓶颈,也为严重异化的退保政策划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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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9)
<正>苏府办[2010]1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六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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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省养老保险工作在推进制度建设、扩大覆盖范围、确保待遇发放、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巩固完善,参保人数稳步扩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调剂能力加强;大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40元,增加幅度为1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643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地区转移接续顺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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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