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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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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也有规定,但仍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拟制自认的构成要件及对拟制自认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当前拟制自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了如何从立法方面完善我国拟制自认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2.
论拟制的自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关于当事人的“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否作为拟制的自认,德国规定了较严格的许可要件,日本不将其看作自认,我国台湾地区则赋予法院裁量权。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虽已有规定,但在下列方面仍亟待完善:对不争执与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当予以区别;拟制的自认之最终认定时间应为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开庭审理时不争执的事实并不当然视为自认;开庭审理期日当事人缺席时亦可适用拟制的自认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3.
论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相似文献   

4.
夏蔚 《政法学刊》2008,25(6):14-18
自认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自认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有拘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自认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之自认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自认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自认的效力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拟制自认和默示自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性质、法理基础、考量要素和确定性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缺乏拟制的“政策”基础,更接近于建立在盖然性基础上的推定,从实效角度将其视为默示自认更利于当事人之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6.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06,24(5):114-120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惠平  袁丽琰 《河北法学》2002,20(4):123-128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规定,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本文围绕自认制度的核心问题即自认的效力进行分析,从自认效力的依据为基础,分析不同主体进行自认的效力,提出自认适用的限制方面,努力进行一种有价值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民事自认的部分内容,很不完整,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对民事自认构成要件、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自认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合作治理逐渐受到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通过对中国社区公共设施治理案例的实证调研,可以发现中国存在丰富的相关实践,且在许多方面对一般性理论进行了验证。但中国实践还在组织、规则、行为等方面展现出行政引导这一特征,使得即使是在自发秩序中,也以行政权为标准形成了一种差序格局。这一实然特征有利有弊,对其进行批判性继承是我国基层合作治理应然模式构建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2.
A mock jury study was conducted to test the hypothesis that perceptions of a witness can be biased by presumptuous cross-examination questions. A total of 105 subjects read a rape trial in which the cross-examiner asked a question that implied something negative about the reputation of either the victim or an expert. Within each condition, the question was met with either a denial, an admission, or an objection from the witness's attorney. Results indicated that although ratings of the victim's credibility were not affected by the presumptuous question, the expert's credibility was significantly diminished—even when the question had elicited a denial or a sustained objection. Conceptual and practical implications of these findings are discussed.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funds provided to the first author by the Bronfman Science Center.  相似文献   

13.
未来中国的立法将会出现以下趋势:进入又一轮继受法制定的新阶段;大力加强对私法的制定;从实质上改变程序严重滞后于实体法的状况;更积极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至于原因,则与WTO的准入有着直接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德国民法典中抗辩概念的发展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抗辩权 (Einrede)是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 :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 ,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 ;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 ;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 ,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 ,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 ,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 ,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相似文献   

15.
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关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研究曾经是大陆法史学界一大热点和亮点,最近十多年来,随着学术旨趣的转移,有关根据地法律的研究逐渐被人冷落。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西方学术话语几乎一统天下的学术环境下,笔者重提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其目的是为了引起学术界对根据地法律制度的重视。笔者以为加强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但可以加深我们对现实法制的了解,为中国正在建设中的法制提供必要的智识和本土资源,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社会转型与法制、法制建设与民众的关系等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法解释论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万毅 《中国法学》2007,6(2):80-95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科学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论,是保障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的前提。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正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缺位,在刑事诉讼法的操作和适用上,普遍存在着误解甚至故意曲解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的情况,极大地折损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与功能。所以,从理论上加强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研究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学术责任和紧迫的学术任务。  相似文献   

17.
在企业合规制度中,涉罪企业认罪既是启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亦能体现检察机关提前采取“准刑罚”措施的正当性。围绕中小微企业这一类主要适用对象,企业认罪的实践困境包含直接责任人员未参与罪名合意、认罪真实性与自愿性难以保障、检察机关接触企业认罪较晚等。究其原因,主要为“认事”与罪名合意之人发生分离、合规不起诉的优待及于直接责任人员、公诉裁量权较大且外在监督不足等。同时,从试点情况看,企业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第三方组织审查和建议采取何种合规计划、合规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是否不起诉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面对诸多实践困境,应从赋予两类代表人员相关性权利、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逐步完善企业合规规则、强化公诉裁量权的外部“风控”因素四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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