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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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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如何认定"多次抢劫"做了初步的解释,认为可将"多次抢劫"的认定标准归为以下三种: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区分"多次"的时空标准。多次抢劫的行为是千变万化的,必须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客观行为等多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界定为抢劫,旨在从重打击携带凶器的犯罪,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凶器的内涵,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以及充分把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重大意义。一、“凶器”的定义‘汹器”,常见的有匕首、折叠刀、三棱刀等。携带凶器抢夺具有很强的暴力胁迫性,立法者将该行为界定为抢劫,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1.携带“凶器”抢夺,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抢劫罪(特指携带凶器抢夺)的竞合;2.携带‘必器”抢夺不仅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  相似文献   

3.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就“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这一司法解释在法学界和社会有关方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鸣,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例如发生在今年6月黑龙江首例没有使用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的案例。  相似文献   

4.
非法入户的目的,即入户抢劫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且是否限定为入户时仅有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的故意?  相似文献   

5.
要正确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行为应当发生在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并不要求实际承载多数乘客;"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是公然实施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行为人对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还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相似文献   

6.
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凌 《人民检察》2005,(21):44-46
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于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应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行为的既遂、未遂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由于该法条对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给人们理解的外延就更加宽泛。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4条就“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携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9.
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是,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实务中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单独被认定为犯上述三罪,有的认为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可以是包含在非纯正的一罪之中。笔者试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10.
林皎 《法制与社会》2010,(26):76-77
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相似文献   

11.
陈凌 《广东法学》2005,(2):66-69
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对事后抢劫的规定存有一定的问题。对于认定事后抢劫的既、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以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但是,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财物的行为的既、未遂,并区分不同情况,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12.
行为人通过网络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存在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定性分歧。从文义解释看,"制造"应包括组装等行为。从体系解释看,尽管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制造"一词进行明确,但其他包含有"制造"的罪名有类似解释,应予借鉴。从社会危害性看,组装枪支行为创造或增加了危险。综上,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废物用于生产燃料油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非法处置和危险物质的认定。其中,施加于固体废物的行为,倘若不发生处置之物理、化学及位置变化,即是非法处置。而危险物质的认定范畴应考虑立法原意,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和危险性的物质即为危险物质。  相似文献   

14.
一、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认定此种情形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应明确“户”的范围。准确掌握户的范围必须注意“户”与“室”的区别,“室”解释为“屋子”,其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公民长期居住的住处,也可以是暂时居留的地点,如因公外出进入的宾馆、就医时所住的医  相似文献   

15.
正本文案例启示:对于行为人持有"玩具枪"、"仿真枪",但事后经鉴定为枪支的行为,能否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持有型犯罪仍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求主观上的明知,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判断。[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营一文具商店,某日刘某某11岁的儿子提出想要买玩具枪玩,刘某某同意。后刘某某的儿子从网上订购了两把仿真枪,价格共85元。该枪支由刘某某经营的文具店店员签收,并使用文具店抽屉内的营业款付款。枪支购买后一直由  相似文献   

16.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行为人先前故意伤害行为形成了客观暴力威慑并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行为人借此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属于以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8.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凶器”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且已被实际使用的器具。对于器具的无效携带(即在犯罪过程中未被使用)行为,不能适用因凶器的使用而衍生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出示、显露或使用了所携带器具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决定了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必须进行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所侵入的是“户”;入户的目的仅限于为了抢劫;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20 0 0年 1 1月 2 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 2款规定 :对于入户抢劫 ,因被发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 ,该条款在技术上存在着瑕疵 ,本文将对此稍作探讨 ,以作抛砖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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