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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是完善立法监督的需要。立法监督是指“立法主体依法或依授权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违反宪法、上位法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立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立法法》中就立法监督未规定立法听证程序,但立法听证程序并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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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立法监督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论述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对立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张完善我国中央对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应当实现从主动审查到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并存、以被动审查为主的转变,并在被动审查中采用审判程序或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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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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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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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行政立法对社会的影响最广、最大),但《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宪法仅规定了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也仅局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规章。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指除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规定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下同)的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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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准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立法法》看似只规范立法行为 ,而与司法机关关系不大 ,其实不然。首先 ,司法机关是立法活动的参与主体。在我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司法机关不可能成为立法主体 ,但司法机关是立法活动的参与主体。根据《立法法》第 1 2条和第 2 4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权力 ;根据《立法法》第 90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抵触的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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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制度是一定的主体依据宪法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加强宪法监督制度,有助于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有助于稳定宪法秩序,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统一性;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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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概念与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4条前段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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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这襄所说的违宪违法审查,主要是指立法领域内,对各级有权制定法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范的违宪违法的审查。这应该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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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备案而无审查权的区域。这是因为国务院同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监督关系,而仅仅具有上位法制定主体的松散关联,不足以支撑授予审查权。不具有宪法规定的组织基础,使得立法也不宜赋予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权。但国务院的审查活动却具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结构性意义,比如,移送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由此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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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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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中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要求“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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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机构、报备期限、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程序等规定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的局面.明确审查原则和机构、统一审查标准和程序,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逻辑,也是确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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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因房屋强制拆迁导致自焚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5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他们希望通过这次上书能够推动我国宪法、立法法设计和确立的法规违宪、违宪审查制度实际运作起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