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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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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处于闲置不用的状态,这一状态不禁让人反思该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文从证据法的角度剖析了由该制度引起的被害人身份处于尴尬状态,并且导致证明责任的不恰当转移,这是导致公诉转自诉制度无法有效运用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为公诉,这有利也有弊。从域外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自诉转公诉主要是通过直接提起公诉、接管自诉或独立上诉三种方式来实现的,它与代为告诉、自诉担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完善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既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国情,注意该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为公诉,这有利也有弊。从域外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自诉转公诉主要是通过直接提起公诉、接管自诉或独立上诉三种方式来实现的,它与代为告诉、自诉担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完善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既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国情,注意该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刑事诉讼一些基本原理,而且还存在着诸多的司法弊端,应予废除.建议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即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追诉的裁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刑事诉讼一些基本原理,而且还存在着诸多的司法弊端,应予废除。建议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即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追诉的裁定。  相似文献   

6.
公诉转自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该起诉的不起诉、不该撤案的撤案等腐败现象,老百姓往往告状无门,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规约我国的刑事追诉机制。  相似文献   

7.
兰跃军 《时代法学》2006,4(4):30-37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9.
1996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首次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创设这套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制约。但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并未发挥应有的效用,亟待改进。  相似文献   

10.
章丹 《法制与社会》2011,(27):259-260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然而,公诉案件实践中往往对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护却往往被忽视。这就会导致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平衡,因此完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制度是指:公诉部门对于作出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公诉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抗诉,应当说明不抗诉理由: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12.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①因此,笔者将刑事代理划分为狭义的刑事代理和广义的刑事代理,狭义的刑事代理是指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广义的刑事代理则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实质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而自诉案件的代理有其特殊性———当被告人提起反诉后,代理人将一身二任,同时代行控诉职…  相似文献   

13.
在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被害人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并未实质性发挥主动作用。在立法层面,尽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试图为被害人权益保护提供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效果不佳;在司法实践层面,实务部门积极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虽然社会效果明显,但因欠缺理论依据而名不正、言不顺。在公诉案件中应设立控告才处理制度,对有些纯粹侵犯公民私人权益、对国家、社会利益没有造成明显危害的犯罪,只有在被害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国家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被害人行使控告权作为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启动按钮。  相似文献   

14.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虽然法律规定可由被害人自诉,但其实质仍是公诉案件,公诉权行使并不完全受被害人意志所拘束。该类案件,公诉权和自诉权并行存在,在适用程序上采取自诉优先、公诉干预的原则。一定条件下,公诉、自诉可以相互转换。另外,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确定。  相似文献   

15.
薛正俭 《政法学刊》2010,27(5):66-72
撤回公诉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事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紧密关联。但是目前撤回公诉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应在总结我国撤诉经验和目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完善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不起诉案件的转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使案件在程序上由公诉转化为自诉。在我国刑事追诉制度中一直以来实行公诉与自诉双轨制,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确立使得自诉案件的范围相对扩大,这就“意味着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不再仅仅取决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通过行使起诉权,仍有可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告状难”问题,以及拓展追诉和监督渠道而言,不起诉转为自诉无…  相似文献   

17.
新增的和解公诉程序设计了一种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流机制,为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提供新的契机。本文以传统公诉程序对被害人和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探讨新程序对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并就如何真正发挥新程序对被害人知情权保护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8.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添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解公诉制度使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制度程序中的职能和范围不仅仅局限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上,也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重点剖析了检察机关的运作在和解公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安徽大学李学宽教授在《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转诉”之规定过分地强化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将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至公诉权、检察权受到被害人和审判权的双重抗衡和分割,因此应予否定。本文作者认为,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公诉的产生固然是对私诉的排斥,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围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切新措施都不存在“过分”,以至分割、妨害公诉权的问题。并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权力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不再是绝对的了,因此,“转诉”对不起诉决定是个制约,而不应看成是对其的分割与妨害,更谈不上对公诉权的妨害。相反,既然承认“转诉”强化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利于解决告状难问题,那么就应肯定“转诉”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20.
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日本的准起诉程序、法国的民事诉讼启动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我国的公诉转自诉程序,都体现了被害人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之制约。我国的公诉转自诉程序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有必要借鉴德法日等国的有益做法,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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