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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似文献   

3.
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确认了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本文将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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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而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民法通则》对公民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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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上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1赔礼道谦,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为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认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确定赔偿范围,数额认识不尽一致。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浅见。  相似文献   

6.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当今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新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被我国大多数学者论证为我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根据,许多学者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作了广泛的探讨。一些法院也以该条为法律依据,审理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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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否应该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传统民法一般只规定对损害财产给予赔偿。《民法通则》认为人身和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除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我国的刑法却不承认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它把包括侵害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在内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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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肯定性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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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和作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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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个问题一直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这时的“赔偿损失”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国内学者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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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通则未作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又迫切需要有数额标准作界限,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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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象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更多的公民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名誉权.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侵害赔偿的案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遭受到侵害,由于它们都是非物质性的,而是属于精神类型的东西,没有一种度量衡器可以测算它的数量和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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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海关邹泉毅问:因口角被对方殴打成轻伤,如诉于法院,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补偿,法院对此民事赔偿,是否考虑过错责任?本刊法律部答:因被打致伤,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由民法通则第119条所规定的,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和精神直接有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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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民法损害赔偿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确定了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如何正确运用该条款,也是目前各地民事审判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非常必要,而且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略陈涓滴之见,以求教于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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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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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肯定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对建国以来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突破。本文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说的赔偿损失既包括因侵害上述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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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称上述侵害为精神侵害。这里的赔偿是指物质赔偿。精神侵害赔偿是精神侵害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经验,民法通则对精神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或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要求物质赔偿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精神侵害赔偿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确立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精神侵害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违背我国的民族习俗,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种理论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已抛弃了苏联的理论,在其民事立法中确立了精神侵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精神侵害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说明我们国家成功地总结了以往的、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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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有关侵害名誉权,肖像权等纠纷屡被诉诸法院,而侵害荣誉权的案件却鲜有所闻.《浅谈荣誉权及其司法保护》一文的作者认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公民、法人的荣誉权不易受到侵害,而是现有法律对保护荣誉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和操作,这样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荣誉权.为此,该文阐述了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特征,侵犯荣誉权的构成要件,荣誉权的司法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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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实践中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多为侵害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因此,本文着重围绕企业法人名誉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界限 目前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案日趋增多,法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将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一并做为请求保护的对象。由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法人真正受到侵害的权利反而得不到切实保护。什么是名誉和荣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名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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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我国的精神赔偿大致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我国精神赔偿责任的范围。它只适用于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在受到侵害时才能要求赔偿。如果不是这四项权利受到侵害,则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二)我国精神赔偿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除了用财产补偿的办法賠偿损失以外,还特别规定了如果侵害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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