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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垄断行为抑制了自由竞争,损害了市场正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垄断立法在许多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2007年8月30日,经过了20余年漫长的立法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得以通过。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具有什么意义,对于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它的实施将面临哪些阻碍,如何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本刊专门委托胡健先生约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中国社科院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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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作为特别私法,它调整市场竞争领域内的法律关系。一旦面向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起落实国家政策目标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间的区分标准应是价值目标,而不再是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断探索创设新的价值目标的发生器,具有兜底性,应被视为构建有序竞争秩序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囊括各种可能的反竞争行为类型,应保持高度的体系性与价值开放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如同民法典的制订,就是要对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基础结构予以回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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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主要有哪些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方面我们面临哪些问题,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还是兼而有之?《反垄断法》缘何迟迟不能推出,主要存在哪些难点和阻力?《反垄断法》推出以后是否就意味着万事大吉?需要另起炉灶建立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吗?考虑到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现实,我们如何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推进中国的反垄断事业?《法人》邀请了经济学家、法学家和身处反垄断一线的监管层人士,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破茧而出,反垄断系统工程的实话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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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98-101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垄断行为抑制了自由竞争,损害了市场正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垄断立法在许多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2007年8月30日,经过了20余年漫长的立法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得以通过。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具有什么意义,对于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它的实施将面临哪些阻碍,如何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本刊专门委托胡健先生约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中国社科院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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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解释共计十六条、于6月旧正式施行,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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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为了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正确执行这部重要法律,现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予以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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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价格垄断限制了价格竞争的本质,是对市场经济危害最大的一种垄断行为,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国家只有通过立法,对市场价格行为加以规制,才能消除市场行为中的非理性现象。针对我国价格垄断行为在立法体系、问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规制不健全的现状状及《反垄断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方面的经验,提出细化《反垄断法》法律条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价格听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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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从自由竞争进入寡头垄断阶段,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情况也日趋严重。我国《反垄断法》是以传统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而互联网行业垄断相较于传统经济领域而言在垄断的形成、市场结构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定能否适用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呢?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我国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反垄断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特点,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时代所面临的挑战,以期提出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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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低于成水价销售行为 一、立法现状 一般地说,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自由为主要目的,以狭义的竞争关系,即商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为调整对象。①各国大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制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从反垄断法考察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否合法.正是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中识别经营者的降价行为,是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自主经营定价权、还是将低于成本销售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而成为破坏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现行规制限制市场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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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成为市场竞争法的坚强基石。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市场竞争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但两者之间尚需。因此,如何修订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与《反垄断法》相互协调,更好地发挥自由竞争的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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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与360大战"中,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百度和360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百度设置爬虫协议黑名单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360不遵守爬虫协议黑名单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百度并不占据互联网内容提供市场的支配地位,也并未控制"关键设施",其行为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因而百度的行为并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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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解读《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企业间垄断协议进行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而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进行限制竞争的活动是最容易形成企业联合行为的。由于行业协会的特点,使其反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反垄断法》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业协会功能发生偏差的现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作了较为严厉的规定。但要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还需要明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并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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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中介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中介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以公益性为主要价值取向,但为了收回服务的成本价值、积累扩展服务的资金,也兼有经营性特征且其经营行为具有垄断性倾向,主要表现在“准行政性垄断”和“价格卡特尔”方面。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的垄断性服务行为必然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基于对问题现状的分析.笔者主张将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在《反垄断法》中对市场中介组织作一般性禁止与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并设定具体的排除措施,对农业市场中介组织给予适度的《反垄断法》豁免来完善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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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中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主要是“强肉弱食”,而《反垄断法》反对的主要是“弱肉强食”,该标准有助于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各自的规制对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行为,不宜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当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在竞争法体系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在执法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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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的基础与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优势地位是一种交易中的优势,不能单靠反垄断法来规制,必须强调合同法的配合。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尤其强调滥用行为的消极后果必须超出交易双方之间,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限制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对优势地住的规制比较零散,《反垄断法》仅将其作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并未规制相对优势地住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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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对立法中应予反对的对象,亦为对垄断行为年份具体届定,垄断是一种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垄断行为外,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以不正当人事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而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以不正不雁事竞争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理解不一,导臻立法上,一些国家制定统一的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些国家则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分别立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留待日后条件成熟时制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求维持政党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要解决竞争不足的问题,制定《反垄断法》已是形势使然,确定《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要立足于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从而维持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企业生成和发展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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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意指特定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行为,业已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社会转型步伐的进程中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绊脚石。我国《反垄断法》虽设专章规制行政垄断,但立法瑕疵较多使得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不如意。本文拟以行政垄断现状为切入点,对其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几点愚见,希冀对该理论点有所破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