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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柳雅琪 《法制与社会》2014,(22):263-264
在当今社会,创意在经济价值的产生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视节目作为电视传媒业的主要部分,其创意自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现实中电视节目创意保护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山寨节目层出不穷,电视节目创意市场缺乏活力。本文认为电视节目创意具备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从而使得电视节目创意的保护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创意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时,电视节目作为电视传媒业的主要部分,必然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如何运用法律对电视节目进行保护,仍是一个未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电视节目虽难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却可以纳入到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3.
一个好的电视节目模板离不开具有闪光点的创意.可以说,综艺节目的吸引力关键在于创意.因此,对于模板创作者和创意引进者而言,体现创意的电视节目模扳能否取得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立法对能否给予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界定不甚明晰.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创意、此类创意是否值得保护也未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4.
黄小洵 《北方法学》2013,7(4):86-92
电视台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其他电视台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进行复制、借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利益,某些电视组织开始诉求司法部门给予自己的电视节目版式以法律保护。面对这个问题,欧美国家的法院在保护与否的立场上曾一度持否定态度。但近几年的司法判例结果显示这种立场正在发生变化,认可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属性,支持给予保护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但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在理论基础上仍存在争议。从已发生之判决来看,对电视节目版式除以版权路径给予保护之外,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5.
何妍 《法制与社会》2013,(12):241-242
电视节目模版买卖及引起的纠纷频繁出现,有必要就其法律保护问题予以规制。电视节目模版创作过程是智力劳动的过程,而电视节目模版本身是创意并非纯粹的思想,在其独创性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版权保护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试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叶姗 《知识产权》2002,12(4):40-43
一、电视节目形式应受何法律保护2001年年中,由北京电视台和北京怡通广告联合制作的大型电视游戏节目《梦想成真》制作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保护,被拒绝受理。专利局的理由是电视节目形式专利申请尚无先例。这是我国电视节目制作人首次试图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①随后,制作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的建议向国家版权部门申请版权保护,再次碰壁。  相似文献   

7.
我国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对象和边界不清,其根源是错误地以为版式设计专有权的对象是“版式设计”。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正当基础不外乎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一方面,按照既定的版式设计逐页手工拣字、对齐,或者用电脑编辑作品,需要付出实质性劳动,这适合采用邻接权保护。据此,只有以原样复制此种版式设计出版同样内容的图书期刊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以字符作为绘画创作元素,变形配色并结合图案、留白,由此形成的用于宣传的图文版式设计属于“作品”,其审美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应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在这两种法理基础之外,再以鼓励创新为由对“版式设计模板”类推适用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不但不能鼓励版式设计模板直接开发者投入创新,反而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相似文献   

8.
张志伟 《法律科学》2014,(4):110-118
已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才能得到版权的保护,纯精神的构思和尚未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不能给予版权的保护;创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标准是创新性和具体性。创意应当具有创新性,创意的创新性以坚持绝对性标准为主,以相对性标准为辅;具体性要求创意须是明确而深层的逻辑设计,明确即可识别性,深层指可以被实质模仿。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认定创意侵权的成立,要区别是对创意的宏观借鉴还是具体模仿,要注意是整体实质相似还是部分实质相似。可适用版权法中的改编权条款对创意进行保护,但创意的版权保护应受实用-非实用二分原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   

9.
在澄清目前创意版权何护误区的基础上,分析了创意应受版权保护的现实基础:创意作为解决问题的独特构思、规划或想法,具有一意的独创性,应受到版权保护.探讨"无表达就无创意","创意无版权保护就无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的浪潮给人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众多问题和许多新的挑战。与互联网共生的是各式各样的纠纷,不断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网络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各种不同的新型作品侵权行为也不断冲击着传统版权法律保护机制。文章认为,既然网络作品也属于作品的范畴,应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那么网络著作权就应作为基本的权利纳入我国著作权保护机制内。  相似文献   

11.
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对《著作权法》带来新的系统性挑战。作为元宇宙社会的基本主体,虚拟数字人构建了“AI创作”与“人类创作”的二元创作主体。对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物可版权性,现行《著作权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虚拟数字人创作物若符合“独创性”标准,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本文首创提出区分虚拟数字人“最小可识别单元”的概念,构建最小可识别版权单元标准对规范AIGC创作物起到基础性作用。规范元宇宙中版权保护需要重视虚拟数字人侵权行为,并紧密结合技术发展,对符合独创性标准的虚拟数字人作品予以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2.
改革与新思维——网站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网站(网页)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网络上的信息不仅包括被“上载”的原有作品,而且包括“网络原创作品”(小说、散文、诗歌、动画等)。不论是“上载”的还是“原创”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因作品的载体而不同,因此并无所谓“纸上著作权”和“网上著作权”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  相似文献   

13.
在创意经济蓬勃发展的今日,对创意的保护成了影响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导致现实中知识产权法制度对创意的法律保护心有余而力不足。本文从创意的定义和特征出发,界定创意受保护的前提条件,进而根据国内创意保护的现状以及创意的特殊性,从创意在意识中生成、到创意的流转、再到创意具体化成为成品三个环节考虑,设计了一个通过"创意登记制度"、合同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保护方法,以期引起学界对创意保护的更多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4.
"创意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的命题不能成立.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即版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国法律的现实规定,勿庸置疑.用版权保护创意产业中的某些要素并不等于创意本身应受版权保护.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创意产业中的不同要素进行保护.对创意可以采用合同和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5.
天气预报的权利归属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通过对天气预报性质的分析,认为天气预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创意广泛的应用于娱乐、设计和艺术之中,创意产业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全球性产业。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思想表现两分法,致使创意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相关保护。本文认为创意并不等同于传统著作权法上的"思想",思想表现两分亦不构成创意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障碍。  相似文献   

17.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事实进行选择、协调与编排,调查,推测,分类,评价,预测所形成的作品都是事实性作品.在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场合,如果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应当获得版权保护;仅仅是对事实的调查本身不能够使该事实具有可版权性;分类本身只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对特定分类方法的表达则可能具有可版叔性;事实之上如果添加了作者的评价因素,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国外多数法院认为,对未来事实的预测本身可以享有版枳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似乎只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作了抽象的规定,对事实作品等典型和特殊类型的作品具体的可版权性要件的规定似乎尚属欠缺,有详加规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35):71-72
电视节目模板是以某种特定形式固定下来的由一系列节目元素所组成的特定节目框架,这里的电视节目专指系列型的电视综艺节目,这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伴随着世界综艺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兴盛,世界各国之间以及一国之中相关权益纠纷不断,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主要研究国内发生在电视节目模板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司法保护情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法视野中的民间文学艺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永 《广东法学》2005,(3):40-44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开始讨论的一个复杂问题,由于涉及许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十分敏感。至今各国对其态度不一。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还不存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纠纷,因此对其予以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了。本文拟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入手,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程度、保护模式,探讨了在中国的现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该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应该采取类似于著作权法而又独立于著作权法的特别的立法模式予以保护,以避免著作权法保护之不足。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依法可以确定报社摘编转载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文章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但是由于西安城市经济导报报社在转载有关文章时,不当增加指向明显的语和插图配文,虽然没有改变作品内容,但是破坏了作品的形式,从而直接影响到作品的表达,进而影响到作品的学术价值及其社会评价,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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