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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6 毫秒
1.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两种不同的理论解说。当这两种学说被介绍到我国以后,我国有学者提倡法益侵害说,并试图以此来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诚然,法益侵害说有其积极的借鉴意义,但是,法益侵害说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解释法益时不具有稳定性,在违法性的解释上离不开生活伦理道德,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遇到困难。  相似文献   

2.
犯罪本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关于犯罪本质主要有社会危害性说、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但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说存在不同的问题。本文主张基本伦理规范违反说,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若干问题可以证明该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准确把握组织卖淫罪的定罪标准,对于区分该罪与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规范及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仅凭定罪标准不足以保证组织卖淫罪的准确认定,而且也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适用。因此,要准确认定组织卖淫罪,必须厘定组织卖淫罪的侵害法益,确保犯罪行为与侵害法益之间的必然关系;同时,确定组织行为的对象及内容,体现该罪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4.
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适用作为犯的法律规定,因而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存在等价性就十分重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特征和法益侵害本质看,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在判断二者等价性的标准上,应采用"危险原因设定说",即不作为人在其行为之前就设定了向侵害他人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从而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  相似文献   

5.
违法的根据是什么,这是一个为法学家们所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刑事法学领域,无论是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若是论及违法的根据,似乎都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相比较之下,法益侵害说由于采客观违法论为其视角,更适合诠释一般违法性之本质;而规范违反说由于采主观违法论为其视角,更易于对刑事违法性进行解读。因此,就刑事违法性来说,...  相似文献   

6.
儒家法律思想的礼法结合、应经合义等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融入中国法律两千多年,在现代刑法中又以规范违反说等影响着犯罪本质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犯罪本质等问题做展开讨论,以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等争论为切入点,祛魅审视儒家法律思想在刑法上的传统烙印,我们可以得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应以法益在客观上是否被侵害或威胁为标准,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犯罪,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并将此贯彻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关于犯罪"着手"的认定向来就是国内外刑法理论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对犯罪"着手"的认定采用不同的学说,最为直接的影响便是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划分,而采用法益侵害说最为科学;再者,隔离犯、不作为犯、原因自由行为等特殊类型的"着手",恐怕"法益侵害说"还不能全面贯彻,需要类型化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8.
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切断说"因符合现行以因果共犯论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构架,占据着处理该问题的通说地位。但是该说也暴露出了脱离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因此围绕因果性的切断进行"规范地"软化处理逐渐成为这一领域的有力观点。但是该处理方法也暴露自身标准不明确的缺陷。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望采取这样的理论结构,即基于先前行为作为义务理论,认定脱离者脱离前行为对于其他共犯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用绝对实行原先基于因果关系切断说所要求的"避免结果发生方能排除因果性影响"这一条件。这使得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对是否避免结果发生进行了更具有理论整合性的处理,而不仅仅只是从因果关系的有无层面进行自然性的考察。  相似文献   

9.
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学者们争议较多。状态犯不应成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前提,事后行为应是独立的犯罪,所侵害法益的范围及程度不应超过前行为。在对事后行为不可罚的原因进行解释时,无论是照搬大陆法系的法规竞合理论、构成要件理论,还是修正后的禁止重复评价理论、吸收犯理论,均难言准确合理。在实践中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把握四个方面:前行为成立犯罪并既遂、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行为的主体应具有同一性、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延伸关系”。  相似文献   

10.
法博士信箱     
法博士: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可以使用枪支,但在使用枪支过程中,有的使用正确,有的使用不正确。请问:使用枪支是否合法由哪个部门认定?  相似文献   

11.
儿童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直接层法益"与"间接层法益"双重法益。"直接层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与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为核心的被动性的性权利,"直接层法益"为个人法益;"间接层法益"为性道德等社会法益。而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基于"性的隐秘性"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的社会法益。法益具有立法检视功能和区分功能,客观上需要将儿童网络色情犯罪与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分离,进而设置独立的刑事规范,并对儿童网络色情信息范围、犯罪行为类型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重新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3.
公安民警在日常执勤、执法中涉及枪支走火,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民警不规范使用枪支,缺乏专业训练,安全意识差 ,枪支机械故障.对策:组建枪支弹药理论教官队伍,系统进行教学培训,规范使用枪支;严格遵守擦拭保养制度,及时排除枪支走火的故障.  相似文献   

14.
风险社会向刑法理论提出了诸多议题,也为刑法秩序维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的冲突与协调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风险社会中,刑法这两种机能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法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以及公众对刑法预防和震慑犯罪的作用预期过高。不论是自由刑法观还是安全刑法观都有其缺陷,而合目的且合理的刑事政策应为目前最佳的选择。面对风险社会,法律专家需要注重理性认知之培养。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根据痕迹形成的理论基础,通过大量的实验,并在立体显微镜及比对显微镜下认真观察64式手枪及77式手枪发射弹壳的弹膛内壁擦划痕迹的特定性、稳定性及反映性,对能否利用膛内壁擦划痕迹来认定枪支进行了研究。并对在利用膛内壁擦划痕迹比对认定枪支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作了详细的论述,以及如何利用膛内壁擦划痕迹进行比对认定枪支的实验方法进行了阐述,指出了膛内壁擦划痕迹在认定枪支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6.
随着主观主义理论的衰退,作为刑罚处罚根据的危险是指行为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将刑法中的危险区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并不可取;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而不是结果的属性;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危险是由一定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结论。关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二者在处罚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由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才成立犯罪,其区别仅在于刑法对前者规定了"危险"的要件,而对后者没有规定"危险"的要件。未遂犯也属于危险犯,未遂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完全适用于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17.
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是通过对弹头、弹壳上射击痕迹的比对检验达到认定发射枪支的目的。射击弹壳上用于认定发射枪支的痕迹很多,如:击针痕、弹底窝痕、拉壳钩痕、抛壳挺痕等,这些痕迹出现率高、特征稳定,是通过弹壳对发射枪支进行同一认定的主要痕迹。而射击弹壳上抛壳口痕迹出现率低,其特征的出现具有随机性,所以实践中利用抛壳口痕迹对发射枪支进行同一认定的较少。笔者认为抛壳口痕迹虽然具有不稳定性,但这种不稳定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稳定、可利用的特征,如检材弹壳和样本弹壳同时出现抛壳口痕迹时,可以利用抛壳口痕迹形态的一致和…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认定,虽然需要融入技术的方法以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自主性和应变性,但其仍是关涉具体个体切身利益的小数据问题。以数据为中心的数据主义将中立的数据本身平移为数据犯罪的法益,不仅抽空了法益的本体论和目的论价值,而且以相关关系取代因果关系,导致数据犯罪的认定走向极端的预防性扩张。因而,数据犯罪的认定仍需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刑事法治回归,以数据本身所征表的数据信息为中心来建构法益,确保其与具体数据犯罪的法益发生直接关联;以针对数据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创设侵害法益风险(不法)的功能且现实化为不法结果为前提,限定数据犯罪因果关系的范围。藉此明确刑法问题与技术问题的界限,将小数据保护与大数据流动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9.
现行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侵害基民利益现状现行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的设计是保障基金管理人利益、不顾投资人利益的不合理方法,计提管理费时净值的认定和计算方法也不科学,严重侵害了基民利益,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法益界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易混淆等问题,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较广,甚至涵盖了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未能有效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并且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偏差。在当前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只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准确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利诱性”等含义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合理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化堵为疏,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我国金融业合理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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