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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成就的普遍运用而出现的一种证据形式.这种证据在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已被正式采用.刑事诉讼法把它规定为证据并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我国尚属首次.在以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视听资料时,是分别不同情况将其作为物证或者书证对待的,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单列上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一个重大进步.随着刑事法律的发展及司法制度的完善,将视听资料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符合其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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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私采视听资料是指在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下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私采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9条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视听资料,法院应当辨别其真伪,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视听资料的证据力应从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三个方面去认定。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由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所决定的,而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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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证据形式。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种新的诉讼证据种类。视听资料的收集、使用是否合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里都有一定规定,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的使用面越来越广泛,例如刑事案件收集的视听资料,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单方录制的视听资料、电视暗访、新闻记者的偷拍偷录、行政案件中的民告官所需的视听资料是否合法,众说不一,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对此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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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摄、录设备的普及,选择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必将会日益增多,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最易引起争议,但目前,我国在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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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按其制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制作视听资料和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也称私录的视听资料)。前者是在被录音或者录像者知晓或者应该知晓的情况下制作的,如同步录音录像:后者在被录音或者录像者不知晓的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制作的谈话录音等。对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应用,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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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证据种类,是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视听资料将会被法庭所运用。如何正确搞好视听资料的审查和认证,是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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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它对民事案件过程的再现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但是 ,视听资料本身又包含有易被伪造、篡改的先天不足 ,瑕疵视听资料 (包括非法视听资料 )的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 ?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规则该如何把握 ?等问题 ,都是我们要面对且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主要就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进行一番探讨 ,以为今后建立视听资料的有关具体制度作一些理论上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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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的种类是指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证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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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视听资料列为一种新的证据,说明了视听资料的重要性。深刻地理解视听资料的特点并在实践中正确地进行审查判断,对充分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视听资料的特点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一样,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某些共同的属性。但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视听资料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一)视听资料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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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形式,已分别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确认,但对于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则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私自录音资料越来越多,对于私录录音资料合法性和证据效力的探讨与研究具有非常普遍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第2号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实际上给私录录音资料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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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应当是指以录音、录像等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在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评价时,在尊重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可结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其持开放宽容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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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这是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所增加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视听资料是指以用科学技术手段,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相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片、微型胶卷、电话录音、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一、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种类,有其必然性。1、它是证据形式发展的客观过程。法制是不断发展的,证据种类亦随之不断发展。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视听资料以法律的形式做为刑事诉讼证据确定F来。因为,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总是基于立法的经验考虑u当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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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诉讼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 ,视听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视听资料的运用将更加普遍。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视听资料的收集往往受到很多限制。尤其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常常曲解法律条文 ,限制当事人对视听资料的运用。为此本文着重阐明合法的视听资料的构成要件 ,以及收集视听资料的合法渠道和方式 ,以期扩大视听资料的适用范围 ,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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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诉法将视听资料列为七大类证据之一,同时规定只有原始的真实视听资料才能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只有经过检验、鉴定机关鉴定后,才能具有证据效力。但由于受技术条件和制作手段等限制,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质量低劣的情况时常存在,表现在:(1)摄像主体错误。要求检验的对象处于画面边缘区域,在画面上所占的比例极小。(2)照明条件差。拍摄环境过暗,摄录的影像主体反差过小;逆光摄像主体的反差过大,影像出现局部反转;摄像的噪声大,细节被噪声所掩盖。(3)录像记录介质重复使用,噪声大,影像的可辨认程度低。这些都会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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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私采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并确认其证据效力,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很大分岐。如果否定了私采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就等于从实质上排除了对绝大部分视听资料的运用,而视听资料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就失去了立法意义。私采视听资料无论从证据属性来审视,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或是从各国经验来研究,都不适宜否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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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种类中最新的一名成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被运用的历史不长;二是对技术的依赖性较大。由于我国现阶段科学技术水平有限,视听资料在实际运用中遇到许多困难,主要是难以鉴别其中某些资料(如录音资料)的真伪。因此,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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