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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陪审制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步入现代社会之后,陪审制的价值主要包括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等方面。但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与其确立之初的价值意涵存在紧张关系,为此,有必要结合河南“人民陪审团”改革试点的实践,从人民陪审制模式的选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陪审员与法官的分工与制衡机制以及陪审员的责任和保障制度等方面,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作全方位的检视。  相似文献   

2.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方针理念的重要背景下,对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需要。对我国现有的陪审员遴选制度进行改革,基本的方法路线是,减少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人民陪审员遴选的话语权,初步建立以咨询陪审团为核心的试点项目,将人民陪审员的遴选范围作进一步的缩小来确保对人民陪审员素质的要求,其次扩大人民陪审员遴选随机性,改变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的价值认知。  相似文献   

4.
以F省五家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工作情况为例,介绍该省在探索参审机制改革方面的总体现状,针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和"法律审"职权改革这一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对陪审员"事实审"的能力仍旧疑惑重重,如何体现司法公正?陪审员的改革怎么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可借鉴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呢?这是我们所要思考的。不容忽视的是,不少案件在法官认定事实难的背景下,陪审员要实现准确的事实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在实证语境下,剖析法官指引制度的价值所在,在厘清制度构建困境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理念,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法官指引制度,旨在推动陪审员有效履行"民主"功能,真正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冲破改革的阵痛期,普及证据法,有效推动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区分"法律审",这将是构建法官指引制度中一次有益且有必要的探索,这不仅是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也是修复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功能的有效路径。这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实践与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民陪审员独立性之缺失,其不仅在选任、经费、考核和参审等方面受法院钳制,在调解、执行、信访和送达等领域也有被同化为法院内部人力资源之危险。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下法院案多人少压力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之异化,人民陪审员角色从司法监督者转化为司法辅助者。对此,应先从理念上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价值回归至司法民主,再从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建立人民陪审员常设垂直管理机构、尊重当事人对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择权以及弱化法院在制度运行中对人民陪审员的控制。  相似文献   

6.
人民陪审员制的存废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对此应当从价值的角度进行分析,因为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追求。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元价值"、内生价值(即其政治功能、司法功能),同时还发展出一些使用价值。鉴于这三类价值分别为执政党、立法者及人民群众、基层法院及陪审员所重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不能废弃。  相似文献   

7.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试点工作。目前,“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正大刀阔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该计划内容包括了“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完善陪审工作机制等”,目标是“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从目前的8.7万名增至20万左右,达到基层法官数量的两倍”,并且“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截止2014年初,各地试点单位在陪审员人数增补和财政经费保障方面纷纷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的甚至超额提前完成目标。全国范围内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3.8万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案件的73.2%。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注定会存在隐忧,即一味关注人数、比例等量化指标考核,忽视对工作机制中“质”的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广泛遭遇的人员固化、陪而不审等现实困境,并非可以通过扩大选任范围和陪审员人数简单克服,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2013年下半年,笔者相继参与赴陕西与河南两省的三级人民法院就公民参与和司法公开进行的学术调研活动和“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学术理论研讨,其间对人民陪审员有了整体的认识和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零陪审现象是指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从其担任陪审员之初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参与过任何形式的案件审理的情形.零陪审现象的成因与陪审员与法官对陪审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有关,但归根结底在于现有陪审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这就要求摒弃陪审员精英化思想,扩大陪审员规模;着重陪审员道德及责任感培训而非法律培训;改参审为陪审,对陪审员职能重新定位;对陪审制度的法律规范细化,完善陪审员权利、责任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诉讼法律相关规定,保障陪审制度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9.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它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然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使该制度具有实质性和有效性,应将改革的目标定位于完善与保障人民的有效参审上.  相似文献   

10.
本刊讯日前,省高院研究室安排骨干成员组成调研组,深入全省10余家中基层法院精心调研,就司法统计系统升级后的工作开展情况、改革和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等问题举行了座谈,并就党建工作的相关问题开展了扎实深入的调查问卷。改革与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最高法院确定的省高院负责的重要司法改革试点项目,也是省高院承担的重点调研课题。调研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独特的价值功能,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在实践中呈现边缘化态势,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背离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因此,在陪审工作中要注意衡平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端正价值取向上的偏差,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与法官职业的制度结合,重在保障权力制约下的司法独立,在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司法效率。同时,应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准入机制、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体制、优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审判职权配置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实践,有效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12.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更是一项宪政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为宗旨,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造却与这一宗旨的实现存有相悖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选任程序、任职资格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亟需完善。新西兰环境专员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这一制度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3.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赋予了司法民主的价值期盼,实践证明,法律赋予它的价值却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制度本身与现行的诉讼实践和法律规定也多有矛盾之处。为此,应该在现有的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和变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专家陪审与大众陪审相结合的方式完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管理由当事人启动陪审程序重构陪审程序完善现行法律,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制度,在发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积极效应与独特价值。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5年来,在立法的推动下,全国各地法院积极落实,成效显著,①从陕西法院征询公民代表意见、河南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到“吴中模式”的全国推广,  相似文献   

15.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逐步实现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然而要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绝不仅仅只是简单地排除人民陪审员的法律适用权,还应基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机制。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偏离制度设立初衷之嫌:人民陪审员资格设定过高,陪审员的遴选行政化,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不清,当事人缺乏对程序的选择权等,造成实际运作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制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降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标准,完善个案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加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大陪审制合议庭制度(以下简称大陪审制)是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一项新举措,究其实质是在现有人民陪审制基础上的一种革新。基于试点法院试行的大陪审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试点办法和试点法院的大陪审制探索对其进行总结和概括,从而分析大陪审制的现实依据。大陪审制在试行中尚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逐步对其进行完善,以实现陪审制度保障司法民主,推动司法公正的功能,改变我国当前陪审员在参审案件中"陪而不审"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18.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司法改革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其核心是“两个去除”:去除司法地方保护和去除司法行政化。实现前者的路径包括人财物的省级统管和司法区划的建立,实现后者的路径主要包括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和司法公开。落实这“两个去除”,是保障独立审判,维护司法权威,实现我国社会的司法之治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河南省作为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相关的改革工作正在部署中。河南省法官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与全国一样,存在双考中"劣币"驱逐"良币"、扎堆报考、年龄限制不合理、选任方式行政化等问题。建议在改革中要吸收国外先进制度和改革先行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特别注重制度理念现代化、司法队伍精英化、任职回避严格化、选任机构专门化、任前公示实效化和职业流动常态化等方面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20.
法院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减震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但在实践中法院上下级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化现象,主要表现在法院系统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业务领导关系变成上下级关系,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可能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破坏了审级监督关系。应通过重视法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党对法院的领导;重构地方司法行政体制;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等措施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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