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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独特的价值功能,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在实践中呈现边缘化态势,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背离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因此,在陪审工作中要注意衡平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端正价值取向上的偏差,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与法官职业的制度结合,重在保障权力制约下的司法独立,在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司法效率。同时,应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准入机制、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体制、优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审判职权配置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实践,有效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代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陪审的立法实践始于清末,但陪审的制度实践始于辛亥革命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的陪审模式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之间摇摆,之后选择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之初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司法职业化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多方面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以“1加2”为基本模式,未能在增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达到预期目的。回顾世界范围内陪审制改革的历史路径可以发现,在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建立新型人民陪审制,大幅度增加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从而提高其独立性和影响力是解决“陪而不审”症结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4.
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民主,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对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意义重大。但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塑造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实现。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主要应从提高人民陪审的广泛性、有效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制度,在发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积极效应与独特价值。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5年来,在立法的推动下,全国各地法院积极落实,成效显著,①从陕西法院征询公民代表意见、河南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到“吴中模式”的全国推广,  相似文献   

6.
陪审制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步入现代社会之后,陪审制的价值主要包括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等方面。但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与其确立之初的价值意涵存在紧张关系,为此,有必要结合河南“人民陪审团”改革试点的实践,从人民陪审制模式的选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陪审员与法官的分工与制衡机制以及陪审员的责任和保障制度等方面,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作全方位的检视。  相似文献   

7.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更是一项宪政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为宗旨,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造却与这一宗旨的实现存有相悖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选任程序、任职资格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亟需完善。新西兰环境专员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这一制度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应通过明确我国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条件、陪审案件范围,确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建立专家陪审制度等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相似文献   

9.
零陪审现象是指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从其担任陪审员之初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参与过任何形式的案件审理的情形.零陪审现象的成因与陪审员与法官对陪审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有关,但归根结底在于现有陪审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这就要求摒弃陪审员精英化思想,扩大陪审员规模;着重陪审员道德及责任感培训而非法律培训;改参审为陪审,对陪审员职能重新定位;对陪审制度的法律规范细化,完善陪审员权利、责任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诉讼法律相关规定,保障陪审制度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0.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无疑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文章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任期以及法官对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引导和提示,健全人民陪审监督惩处机制四方面予以完善,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偏离制度设立初衷之嫌:人民陪审员资格设定过高,陪审员的遴选行政化,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不清,当事人缺乏对程序的选择权等,造成实际运作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制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降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标准,完善个案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加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3.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体现。然而,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依然存在缺陷,以致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能力,本文试图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影响与补充,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司法民主是一个大范畴,实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司法民主、公平正义与法官制度》一书摆脱了对司法民主的泛泛而谈,而以我国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来阐述司法民主,使读者对司法民主的概念更加清晰,理解也更加深入。司法职业化、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出现的悖论正是陪审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功能作用的症结所在。以陪审制度作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桥梁的观点较有新意。  相似文献   

15.
在人民陪审员日趋花瓶化的背景下,河南的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可谓开创了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先河。争议声中的陪审团试点工作有序展开,逐渐深入,不但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陪审团成员库,而且将陪审团试点应用于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所处理的案件亦具有明显的服判息诉率高的特点。与此同时,因受制度、体制制约等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团尚没有充分发挥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还存在陪审团成员选任机制不健全、陪审团功能定位不明确、陪审团参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亟待通过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以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的路径,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陪审团制度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相似文献   

16.
有证据表明司法权的民主特性是人类早期社会的普遍规律。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权的民主特性获得了进一步凸显,但实际上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外,司法权的民主特性并没有及于更大的视野。以刑事诉讼为例,无论是当事人主体地位与诉讼权利、律师辩护、刑事和解,还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和媒体监督司法,都应当是司法权民主特性的体现。将司法权民主特性做广义的理解,是对司法权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本把握,有助于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7.
基层法院不存在运行专业化合议庭的制度和资源基础,面对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中部某基层法院民一庭推行法官办案专业化分工实践,据此数据统计对比,分析了基层法院推行民事审判专业化分工的成效及不足在此基础上,论证专业化分工的价值内涵,提出完善民事审判专业化分工的路径:要科学合理均衡分案,完善多样化审理机制;要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培训力度,适当进行法官轮岗;要建立完善相适应的审判考核管理评价机制,提高一线法官的办案能动性.  相似文献   

18.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其理论表达和实践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地区、各层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实践,使得能动司法遍地开花。但是,能动司法也应有必要的限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在展开的同时,注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以防出现司法地方化的问题;注意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审判就关,而非履行其他职能的国家机关,以免能动司法变成了"盲动司法"。  相似文献   

19.
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古西腊时代的梭伦立法,英国被誉为现代陪审制之“母国”。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但由于现实国情等因素,大陆法系国家又将移植于英国的陪审制度赋予了自己的特色。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案件的审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职权,陪审员在诉讼过程中只参加法庭审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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