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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巧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3)
刑诉法在第47条、48条对提请逮捕作了分别规定。第47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是一般规定。只规定了提请逮捕的三种审查结果,对三种结果(尤其是补充侦查)运用的情形没有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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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一后,如何确保案件质量是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实行立案、侦查、预审、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之后,应不断强化民警的证据、程序、诉讼三个意识,认真推行中队、大队、局长三级审核机制,从而实现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民警素质三个提高。思考... 相似文献
3.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用来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在其格式构成中 ,正文是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部分。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提请逮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结尾用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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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今后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同时,要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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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
1991年度,江西省公安机关共破获诈骗和投机倒把两类主要经济犯罪案件1674起,而侦审终结的仅301起,结案率为18%;抓获诈骗和投机倒把案犯2227人,而移送起诉的仅482名,移送起诉率只有22%。为何如此之多的案件不能及时了结、案犯没有受到刑罚?笔者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认为,除了经济犯罪案件本身认定性质难、适用法律难,以及办案人员“以罚代刑”、“退款放人”的错误倾向等等问题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案件的证据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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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刊》1998,(3)
一公安部于1997年6月召开的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侦查破案为核心的刑事侦查工作总体改革思路,其中将公安机关分设的刑事侦查和预审两个职能部门合并,实行侦审一体化,这无疑是侦查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必将对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注入强大的活力,产生深远的影响。侦审一体化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实行在刑侦部门内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运作的工作格局。侦审一体化不是简单地将原预审部门并入侦查部门,或在侦查部门内部另设预市机构,而是将现有的预市机构撤销,把原属预审部门的业务工作并入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统一负责承担。因此,侦审合一是为了体现侦审合力,使侦审两大优势互为融合,进一步强化侦查的职能,允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中的整体效能和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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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5):32-37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已成公安机关侦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重点 ,但存在受理后立案比例较低 ,且难以顺利进入移送起诉、审判环节的问题 ,其症结在于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从侦查实践出发 ,以有关法学理论为依据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当存在未遂犯罪 ,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原则上不宜作犯罪处理 ,并且应正确看待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的鉴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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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力的表现。其制作直接反映了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的过程和办案质量。文章针对某些公安机关基层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规范化制作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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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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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行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重要举措,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重要成果,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新标准和要求.公安机关应针对刑事证据收集中存在的民警取证意识淡薄、取证程序违法、调查取证不全、证据运用保全不当、取证时机不妥、证据标准不清等问题,从转变执法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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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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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新的重要课题。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两年多来,仍有一些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不能落实。究其原因,除了存在“怕伤和气”等主观因素外,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具体问题,以致难以操作。本文试就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作些探讨。立案监督的范围,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称“应立不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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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方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放弃以前的做法,对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相关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有许多不妥之处:第一,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