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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信息处理者在技术、资源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导致其在事实上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形成了对抗的信息处理关系,这种对抗关系严重阻碍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信任作为社会关系运行的基础,能在个人信息保护、利用与共享过程中发挥连接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桥梁作用。信任的建立有助于调整隐私政策的保护机制、优化隐私设计的内部体系、填补侵权救济规则的空缺,从而缓解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对抗关系。更重要的是,信任的建立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者、政府等社会主体紧密团结起来,协调多元的社会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利用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律制度安排和可携带权的创设意义,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法律效果和行使条件等角度解释分析此权利。在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可携带权彰显了数据共享体系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其制度构建应当以场景为依托、以试验为理念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持续性携带模式和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权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经济时代,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两种路径,鉴于“基于权利的方法”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基于风险的方法”正逐渐兴起。“基于风险的方法”的重点在于风险分析,其具有将个人信息保护从“纸面的官僚要求”向“实践中的合规”转变等优势。“基于风险的方法”将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更多地赋予信息处理者,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基于风险的方法”仅是对元监管的部分实施,其主要目标是改善、加强法律框架的合规内化与实施,更强调对信息处理者的问责,其并未将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制定权授予信息处理者,故有必要引入“合规风险”的概念。在“基于风险的方法”的视域下,个人信息的界定与分类应根据场景作动态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是缺乏“同意”的上位概念,信息主体之同意并非判定是否构成本罪的唯一标准。同时,若信息处理者未制造、实现“合规风险”的“后果”要素,则不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两头,多方平衡”。医学科研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应以保护受试者个人信息权益为前提,平衡好各方合法权益。个人信息的界定采关联说,编码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医学研究应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有合法依据,要么取得受试者明确同意,要么有法律许可。医学研究中的个人信息往往既是敏感信息,也是私密信息,故对受试者个人权益往往有重大影响,需要在处理前进行评估,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依法保障受试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科学研究中的泛化同意未予认可,不符合医学科研的特点,不利于科学创新,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在依赖于传统的方式,“距离不是问题,地城没有关系”的新型快、狠、准成为信息交流的新渠道,正所谓信息灵通,生意兴隆.但是,新型技术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一旦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所带了的负面效应将更为严重.由于现有的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体系不完善,机制的不健全,如主体较窄、个人信息定义问题及情节严重的认定等都亟待明确和完善.本文综合分析该类案件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正个人信息的个人性及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希望能对对法院今后在审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为相关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6.
张婉婷 《法学评论》2023,(6):109-120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问题开始凸显。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提出,本质原因在于,个人信息并非是个人所控制的信息,而是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这导致,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仅限于不受侵犯,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国家或者其他私主体)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的落脚点应该是隐与私,既包括对个体不欲为人知的私密信息的保护,也包括对个体个人信息自我决定权的保护。其规范基础分别是可以使个体隐于社会的内在尊严和使个体积极融入社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与风险信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难点在于,不知道何种个人信息经过技术处理后会导致个体的人格受到侵害,这体现了个人信息处理的风险本质。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应该兼具不受侵犯和风险预防两个方面,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和私主体两种不同的处理者时,应该具有不同的保护逻辑。  相似文献   

7.
数字时代应有效回应信息科技引发的新型信息风险。日益广泛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仅可能会给个人带来多种风险,影响个人人格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且可能会对社会与国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既需要公私主体消极不侵犯个人信息,又需要国家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治理信息风险。在风险治理组织上,宜吸收大部制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设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实施“一站式监管”。在风险预防措施上,应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以进行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风险预防,并以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为理念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执法裁量空间巨大,有必要努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处罚裁量基准,并探索执法和解机制以促进企业合规。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进行信息风险治理,应逐步放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因奇虎公司360隐私保护器涉嫌商业诋毁引发诉讼,经两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本文就该判决所涉及的“商业诋毁与先予执行”、“商业诋毁与违法成本”、“类似事件中国家行政机关的主动介入”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环境优化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当前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主张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并以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然而,在概念表达上,该理论以“客观法”表征个人信息基本权的属性,错置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用“间接效力”指称个人信息基本权对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语义。在宪法解释方法论层面,该理论在宏观上具有的法哲学化解释倾向、在微观上对概括性人权条款的悬置处理,使其在宪法教义学上欠缺说服力。面对立法实践,该理论无力解释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何以承担公法义务。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结构,明确个人信息基本权积极面向的主观权利属性,适度延伸个人信息基本权的效力范围,并对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作相应调整,是重塑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0.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1.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e justification for using panels of judges to make decisions in common law systems. The usual argument is that panels are more likely than lone judges to make correct judgments. This article suggests an additional justification: panels increase the law's predictability, so potential litigants can anticipate correctly which legal rules will apply in their cases. Three models, each with a different conception of the legal process, are employed to demonstrate the predictability-enhancing effect of panels. Comparison of the models suggests the effect is strongest when precedent has a substantial impact on how judges make decisions.  相似文献   

12.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面对这些现象频繁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社会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考虑法律对策的时候,不仅需要从外部视角研究如何强化法律实施机制,如进一步细化立法、增强法律监督、提高当事人责任标准等;而且也需要从内部视角研究违法分包契约当事人如何在规避法律情形下完成契约私人治理,因为正是这些契约私人治理机制促使违法分包当事人得以逃避法律监督进而实现不法目的。简言之,对于违法现象的治理,我们首先应当主动深入敌后,了解违法者的内部堡垒,之后才能对现有法律机制的缺陷进行反思,最终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赵丰 《科技与法律》2021,(2):105-116
COVID-19的大规模流行破坏了世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也给每个国家的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控制流行疾病和促进经济恢复,健康二维码作为一种数字技术管理手段应运而生.从实际效果来看,健康二维码的开发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填写报告的繁琐工作,减少了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并提高了数据收集的效率.但与此同时,健康二维码的广泛...  相似文献   

14.
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林林 《法学研究》2006,28(3):3-15
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需依次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如何识别与个案相关的法律原则;如何处理原则与规则的适用关系,或者说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裁判者依据法律原则得出判决;如何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亦即能否籍由原则权衡获取法律上的“唯一正解”。现有的裁判理论对这三个问题作了不同回应,但欠缺可靠的操作程式。究其根源,是因为原则裁判的实质,是裁判者在规则穷尽之际,选择并依据法律体系内的价值判断为个案判决提供合理化论证;然而一旦涉及到价值判断,裁判就有主观、恣意和片面的可能。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解释的困境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桑本谦 《法学研究》2004,26(5):3-13
由于法律解释元规则的缺位 ,法律解释学很难具有方法论的意义。疑难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来自于法律内部 ,对不同判决方案预测其社会效果并权衡其利弊得失是隐含于法律解释中的思维过程 ,正是这个隐含的思维过程决定了疑难案件应当如何判决、法律应当如何解释。  相似文献   

16.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review the impact of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on law, the legal profess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Within a very short period of time,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such as Facebook, Twitter, and MySpace, combined with social networking hardware platforms, such as iPad, iPhone, Blackberry, and Android, have infiltrated the profession of law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any legal professionals now have a social networking profile, use information on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as evidence, and interact with other lawyers and judges through such forums. This increased interaction in a publically accessible and viewable medium presents a challenge to the legal profession's traditional ideas of independence, confidentiality, and rules of evidence. Social networking mediums are here to sta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looks at how this trend affects law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what issues it presents to lawyers and judges, whether new laws are necessary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impact of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and the benefits of such technology in fostering access to justice and helping parties achieve justice.  相似文献   

17.
案多人少背景下诉的客观合并可以成为程序扩容方式。目前法官对同一当事人间的数诉在是否合并审理上专断恣意,表现为诉的合法性评价混乱和合并形态的肯认无序。前者应通过合并要件设置树立诉的合法性评价标尺,后者应通过特定合并形态的肯认确定当事人请求能多大程度上拘束法院。在合并要件方面,须通过法规范明确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诉、法院对数诉之一具有管辖权、数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三项合并要件,防止法官在诉的合法性评价上专断;在合并形态肯认方面,应通过颁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有牵连关系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及时回应当事人提起数诉的审理裁判要求。  相似文献   

18.
董勤 《行政与法》2008,(6):104-107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是否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承诺函性质的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对于承诺函的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分别采用“文字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法官从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角度出发,结合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来对承诺函的性质进行合理的推定。  相似文献   

19.
王祖书 《北方法学》2014,(1):123-131
自19世纪以来,法官受制定法的约束问题成为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概念法学的理论追求是将法官视为"涵摄机器";自由法学理论则强调法官具有造法的权力,将法官视为"法官王";纯粹法学理论提出了"可能框架"模式,法律规范只是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一个可能的框架范围。评价法学理论将"法官受制定法的约束"转变为"法官受价值约束"的"价值导向"模式;在20世纪末,法律论证理论提出了一种"理性商谈"模式,尝试解决这一  相似文献   

20.
王新 《政法论丛》2021,(1):117-125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关键性问题,在司法操作中存在众多的认定盲区和难点。在维持既有司法解释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为了明确新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两批关于金融犯罪的指导性案例中,均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界定了在打击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在形式层面与实质认定方面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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