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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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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效力上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导致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属于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一直有效.婚姻无效还影响着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  相似文献   

2.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结婚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等,但却未设立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2001年4月28日在《婚姻法》的修正案中,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有所涉及。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无效婚姻的问题,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作出了界定。为此,我们必须明确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分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并适应单一的诉讼程序。同时,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4.
刘余香 《求索》2011,(4):154-156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在范围设置、宣告无效或请求撤销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影响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建议缩小无效婚姻的种类,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调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人,将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机关限定为人民法院,并进一步明确适用程序;尊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既成事实,加强对其子女利益的保护,增设婚姻无效责任主体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孙静 《前沿》2013,(2):65-66
无效婚姻制度由于其重要性各个国家均通过立法加以规定,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也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仍有一些瑕疵,仍处于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本文主要从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讨论,以期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张艳玲 《前沿》2014,(11):71-72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法在防治违法婚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但现行法律中无效婚姻的规定缺乏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置。为促进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婚姻法应确立无效婚姻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从而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7.
郝艳梅 《前沿》2001,(10):98-101
无效婚制度是新修订的《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 ,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使我国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但仔细研读 ,却不难发现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在立法上存在先天的不足——其核心缺乏婚姻法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从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 ;法律后果 (效力 )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管辖权角度 ,评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霍凤娥 《前沿》2012,(10):57-58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意义重大,但有些具体规定还有待细化、完善。本文在对外国无效婚姻制度和中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建议从法律事由、法律程序、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入手加以细化、完善。  相似文献   

9.
曾晓梅 《前沿》2002,1(5):79-81
《婚姻法》中增设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其伦理性和人本性的本质特点。忠实义务、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填补了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10.
王礼仁 《中国民政》2007,(10):37-38
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所谓婚姻成立,就是当事人完成了缔结婚姻形式要件或者婚姻形式要件成就,婚姻依法存在。所谓婚姻不成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相似文献   

11.
曾琼  ;何文燕 《求索》2008,(2):149-151
我国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反映了新的制度设计理念,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新的制度,不仅自身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2.
合同相对无效是因为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而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来决定其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其相对于绝对无效的灵活,既能充分维护意思自由原则在合同领域的神圣地位,又能彰显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在学理上的地位也大有扩张之势。然而,相对无效的提法是否合理却鲜有人问津。仔细推究,合同相对无效的提法并不合理,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新新  刘洁 《求索》2010,(3):161-163
本文从现代婚姻契约本质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亲权制度,改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及增加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时代与社会发展进程中,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渐趋复杂,为有效规制现代婚姻关系,更新婚姻法之规定势在必行。从婚姻效力制度设计来看,年初《民法典》的正式生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当代婚姻无效要件多元化趋势的适应。在延续《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二元架构的基础上,《民法典》新增无过错方可撤销婚姻的隐瞒重大疾病情形,从而实现对无过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然而,隐瞒犯罪记录情形可否作为婚姻撤销之依据,在过往的立法中却并未获得过多关注。本文拟就隐瞒犯罪记录为切入点,论述无过错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下撤销婚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16.
爱情是我国婚姻法制度的预设前提,也是婚姻法力求实现的目标。然而从婚姻制度的实践来看,这样的婚姻制度并不足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和谐,而契约制婚姻能够实现这个目标。  相似文献   

17.
中国传统无效婚姻立法文化源远流长,在数千年绵延不绝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在世界无效婚姻法文化史上独树一帜,成为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早熟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广博性的重要表征。中国传统无效婚姻立法文化对推进我国婚姻法治的民主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婚姻登记档案会审工作中,发现所有的婚姻登记档案都没有送达回证,没有能证明婚姻当事人收到婚姻证件的证明手续,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判断,此些婚姻登记行为还未成立!  相似文献   

19.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若从法律的严格界定来说,这些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据有关部门的反映,目前在婚姻登记中或登记结婚后发现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1.婚姻当事人不到法定结婚年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4.重婚;5.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例如,某省有一对姐妹,妹妹结婚时,因未到晚婚年龄,用姐姐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结婚证上写的是姐姐的…  相似文献   

20.
与违法婚姻有关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违法婚姻期间因侵权导致的损害;二是因实施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情形而发生的损害;三是因违法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导致的损害。第一、二方面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婚姻自主权等方面的损害,可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来获得救济;第三方面的损害是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本身引起的,可以设立违法婚姻损害救济制度进行救济。违法婚姻损害的民事救济主体应根据不同的损害原因及过错情况具体确定,被救济主体是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救济主体可以是违法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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