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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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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彰 《法学论坛》2016,(2):152-160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产业化的产物,具有自身一些特征,然而其仍未超出物权客体的基本范畴,虚拟财产权属于一种新型特殊的物权,具备物权的基本属性,将其纳入物权法调整是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在不破坏物权立法体系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此种新型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4.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对传统法律带来了严厉挑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稀缺性、期限性、合法性特征,符合法律上财产的理论原理;并且基于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于知识产权、物权和债权体系的固有缺陷,以及在民事权利客体在当代的内涵不断丰富的发展趋势下,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客体。  相似文献   

5.
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 “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 “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6.
陈源 《法制与社会》2011,(29):87-88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的产物,学界对其权利客体属性的关注始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案——“红月案”。本文从“红月案”着手,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并结合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三种学说,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同时提出与之相对的立法保护有关研究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广泛使用产生的基本民事关系需民法典规范.网络数据财产并不虚拟,它具有真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财产的一种存在.网购合同是仅次于直购合同的特种买卖.远程医疗责任是过失责任,共同诊疗应共同承担责任,仅通过远程网络技术医疗单位间获取医疗咨询,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不承担责任,获取咨询意见的一方承担责任.编纂民法典,应将《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修改为“网络数据财产”为物权客体并规定民事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在物权编应规定网络数据财产的转让须遵守网站管理规则,在合同编应将网购合同规定为特种买卖合同并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规定远程医疗合同,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作相应修改并在医疗责任中规定远程医疗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是所有权 ,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 ,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 ,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 ,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物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因此 ,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 ,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本文认为 ,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 ,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的 ,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 ,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 ,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 ,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相似文献   

10.
论物权法的功能与价值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物权法的功能与价值是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物权立法以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作为立法目的,却又采用物权法教科书体例,致使《物权法(草案)》在功能与价值上产生了不可自解的矛盾。立法如何认识社会生活与物权法的关系,在物权法的价值与功能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一部以财产归属为中心的物权法,对中国社会而言并无多大价值,传统的物权法和物权理论必须变革。我国物权立法应按大陆法系民法的思维方式以物权法为主体整合英美财产法的内容,使中国物权法真正成为现代社会的财产基本法。  相似文献   

11.
作为近代物权法原则的一物一权主义已经失去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虽然其实质层面的意义即物权客体之上不能存在不相容的物权还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物权法不言自明的内容,不需要一物一权去总结。所谓相对所有权,是对物权客体上价值的一种立体分割,即在同一物权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容的物权,也可以在不特定的物权客体上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物权。  相似文献   

12.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的经济利益,现代民法应当将此种财产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虚拟财产是新型的权利,同时带有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但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和独立的地位。在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时候,立法者需要注意平衡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物未作出明确的权利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物仅仅表现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利益。虚拟物符合传统民法上“物”的特性,应当被定性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应该采用物权的保护模式保护虚拟物,并由此决定与之相适应的刑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4.
论民法中的集合物及其现代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缺乏普适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有多种法定的分类,集合物就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一种物的类型。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企业,都符合集合物的构成要求;它们之所以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要适用统一的法律关系。上述几种集合物可以依法成立归属意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集合物的这种意义能够起到民法上的确权和保护作用。建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5.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在社会上有对其需求的市场,通过交易可以将其转化为现实的金钱价值,拥有的玩家可以对其进行处分来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可归为财产权的范畴。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又有着诸多的不同。由于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两种特性,这就决定了虚拟财产权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特殊财产权利。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实际购买点数的方式获得,现实中也已存在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市场交易,以及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甚至还出现职业游戏人和游戏产业,可见,虚拟财产存在自身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取得、消灭、存续和侵权后果不同于物权;游戏服务合同是虚拟财产权产生的根源,但债权说无法合理解释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占有、使用、处分虚拟财产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纪录,是物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客体则是无形智力成果。虚拟财产权应认定为准物权,通过专门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社会的现实需求引起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思考,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是否可以由物权法规制。对虚拟财产的规制有其自身的特点,物权的保护具有优于其他保护的优势。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理论以所有权为原型,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但两者并不等同,在理论认识上,有必要认真对待这种区别。基于此种认识,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物权法以调整静态财产关系为主,同时规范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物权的客体以物为原则,权利为例外;有无存在期限并非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原型也存在于其他领域,通过原型说反思现有法律理论,有助于得出科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社会转型与物权法精神的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定的意义上,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也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和重组的过程。物权法作为规定人们财产权利和财产关系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它本身必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它能恰当地适应和反映社会现代化转型中的各种利益要求。就物权法的发展而言,物权法精神的现代化发展尤为关键。而对正处于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人权至上、物权正义、和谐物权与物权和谐等构成了物权法精神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陶军 《中国律师》2004,(12):79-80
2003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京城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此种于网络游戏中获取的“财产”,当其独立于游戏软件时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不应该肯定其法律地位。而原告的观点恰恰相反,认为虚拟财产凝聚着玩家的智慧和劳动,而且有些还是直接用现金购得,当然具有价值,是无形财产。2003年12月18日,这起虚拟财产案宣判,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设备,同时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至此,这起与虚拟网络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由于诉争标的的特殊性,宣判后,该案引起了学界的相应关注,尤其对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展开了讨论。学界相关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二类:一是虚拟财产不过是游戏数据的一种形式,依附于游戏软件。如果独立出来讲,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另一类观点在肯定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就其性质产生了不同看法,或以为它是一种智力成果,乃知识产权客体,或以为应归入财产的范畴,或以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另类客体。笔者大致同意第二种观点,并以为,虚拟财产应归入现代民法中著作权客体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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