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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有五千年文明的悠久历史,古代中国不仅给世界贡献了四大发明等物质文明,而且贡献了两个制度文明:其一,御史制度,即监察制度(御史制度是巡视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就是学习中国御史制度的结果;其二,科举制度(后来演变为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就有巡视制度的萌芽,它至今有四千余年的历史,可以说,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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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央派专员巡视反腐,古已有之,各朝制度也各具特色,其中较为严密完备的是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巡按御史制度对保证明前期地方吏治的清明,维护中央集权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延至明中后期,这一制度却在发展中走向了一条从膨胀到败坏的不归之路,巡按御史的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监察作用几乎失效。明代巡按御史制度从盛到衰的过程发人深思,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特点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确立,吸取了历史上特别是汉代的经验,效法其"以小制大、以卑临尊"的监察体制,以七品御史纠劾地方所有官员,包括位居二、三品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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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立国270多年,共有16位皇帝。大约从第八世皇帝宪宗开始,御史巡按制度发生了变化,基本趋势是巡按御史的权力越来越大,以至于实际上取代了按察司,原来的双重监察体制遭到破坏,监察制度走到了它设置初衷的反面。巡按御史权力膨胀如果追踪溯源的话,那么在第五世皇帝宣宗时就有了细微的变化。当时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守”,排名列于三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按察司)之上。三司的一把手都是二、三品的高级官员,出门是骑马的。巡按御史只有七品,出门只能骑驴,行李不能超过80斤,吃饭时不能上鹅肉。有位叫胡智的御史大着胆子上奏,说巡按御史与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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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方面均有独特的创建。本文以秦、汉、唐三个时代为代表,试析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一、历朝统治者都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并且日趋完善。 我国古代负责监察百官的称为“御史”。战国时,韩、赵、魏、秦等国所设置的御史,虽是国君基左右记事之官,但涉及百宫言行,已具有监察性质,至秦,中央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以御史大大为官,执掌“典正法度”,以御史中丞负责举劾监察,并派出御史监郡。《迪典·职官》载:“秦兼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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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是由君主利用御史开始的。御史之名,西周官职中即已有之,本是在君主左右掌管文书、记录等行政事宜的“秘书”。战国时期,封建官僚制度初步形成,国君为了加强对内外官员进行控制,便扩大了御史的职权。御史兼司监察之职。秦代时,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在中央设置了御史大夫寺,一面掌管天下文书,一面掌管监察,并以御史大夫为其长官,下设御史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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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政权,在借鉴历代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将传统的监察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善的程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等方面,不乏具有启示后人的经验。其中,关于监察官的任职资格及其回避制度,最值得人们思考。清代的监察官主体是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所辖的监察御史、给事中,二者合称“科道官”或“言官”。因科道官直接对皇帝负责,肩负着对中央和地方所有机构、官员的监督职责,故被称为“天子耳目”或“朝廷耳目”。虽然科道官级别只不过五品,但因其职责重要,迁升速度快,所以,官员无不对此职倾心向往。正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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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封建时代监察御史的“风闻弹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漫谈封建时代监察御史的“风闻弹人”袁刚封建时代专司监察的御史是皇帝亲任的耳目爪牙,对百官滥行弹劾纠举。所以一般大臣百官,对御史皆存有戒心。魏晋以后,允许御史"风闻言事",致使这种畏惧御史的心理剧增。所谓风闻者,即据传闻,而无须获真凭实据就可弹奏。御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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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数千年前,中国古代就总结出一套以御史的纠弹监察以及谏官的讽谏为主要内容的古代监察制度。其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影响之深远,是世界监察史上任何国家的监察制度都无法比拟的。研究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史,是吸收传统文化菁华、以史为鉴完善今时今日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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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形成及思想探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夏、商、周三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开始利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许多职官普遍负有监察职责以及舆论监督的相对发达,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思想文化的发展与进化,对监察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许多思想家阐述了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和学说,极大丰富了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同时,随着御史职权的扩大,监察制度开始呈现出了雏型。这一切都为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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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推动改革。元末监察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致使吏治松弛,官吏队伍贪腐严重。明初,朱元璋即位后,借鉴元代教训,对原有监察制度进行了一番改造。无论是都察院监察御史,还是六科给事中,抑或是巡视巡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由于历史局限性,这些监察制度也产生了机构重叠、监督职能异化等弊端。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明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或许对我们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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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日趋完备 我国最早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府”,建于秦、汉之际,东汉时改为“宪台”。此时的监察机关还不是独立的机构,隶属于皇帝的私府——少府。到三国、两晋、南朝宋时改称为“兰台”,南朝梁、陈以及北朝周等都称为“御史台”。隋代有两个专司监察的机构,一为御史台,二为司隶台。唐朝因袭了“御史台”的称谓,到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年)改为“宪台”,咸亨年间( 670— 674年)复改为“御史台”。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年),将御史台一分为二,称为“左、右肃政台”,左台专门负责监察京城百官,右台按察诸州官员。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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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4):14-23
我国监察实践中已出现了对职务犯罪行为作非罪化处置的现象。监察非罪化处置权实质是一种对已构罪的行为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的裁量权,这种权力的授予可能引起人们对监察权力过大、侵犯法官定罪处罚权的疑虑。但非罪化处置无疑有其诸多益处,如能明显提高效率、提高监察机制的动态适应性、规范监察权力运行、促进监察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融通等。因而,在立法中明确监察机关的非罪化处置权有一定正当性,但它的适用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一致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非罪化处置的范围应当限于四种情形:一是渎职犯罪中情节轻微的过失犯罪;二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贪污犯罪;三是满足特定从宽条件的情节较轻的行贿犯罪;四是有重大立功情节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特别核准的职务犯罪。由于非罪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应当在原则上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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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笔补》是元朝初期著名监察御史王恽在其任职期间,所作的弹劾文书以及对朝政大事所作的建议。元朝的监察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设置了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是对元朝官员的政绩、工作能力、道德素质等进行监察。本文围绕《乌台笔补》的一些事状分析了元朝监察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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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的地方监察方式有二:一是御史台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奉制巡按州县,“纠视刑狱”。二是将全国州县,依“山河形便”划分为十个监察区,设十道巡按,由中央派员作经常性的定期巡回监察。十道巡按除御史外,也可派其他官员兼任,称大使、巡按使或巡察使等。巡按又设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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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谏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御史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翼.其咨询、规谏的职守和作为,凸显出自己特有的光彩,给古代封建专制政体注入了一股难能可贵的活力.拟就我国古代言谏制度的源流演变及其实施、得失进行探讨,以对当代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提供一定的史鉴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