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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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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劳动债权清偿的发展历程与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相似,初期劳动债权清偿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随后发展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直至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在此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在此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发现,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规定仍然不够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再次修订破产法时应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待劳动债权清偿完毕之后再进行清偿,与此同时,稳固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地位,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的地位,以及在担保权标上的限额,避免劳动债权优先权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2.
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梅夏英  方春晖 《法商研究》2004,21(3):92-100
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 ,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 ,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 ,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优先权体现的是某些债权特别的效力 ,而不是与物权或债权等同的权利。我国民法中优先权制度的构建应解决如下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优先权制度自身的结构 ;优先权的登记制度 ;优先权的顺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规定有较为完备的优先权制度。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虽未设优先权制度,但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考察,其立法中有禁止扣押、清偿顺序、法定质权等替代制度。相较于这些替代制度,优先权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我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如何对破产企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依法进行保护,既是研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范畴之一,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还债案件中确认债权性质、数额、破产财产和进行破产清算的关键。本文所涉及的对破产企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何确认和使之优先受偿的问题,对于以法律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及时、公平、有效地审理企业破产还债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清偿如何优先保障。一直是各国破产法与相关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职工债权的保障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弘扬公平正义理念、保持良好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各国已经普遍构建了较为成熟的由民法、破产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体系化的职工债权优先保障制度.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具有借鉴意义。本文立足我国国情,检视现实问题,参考国外先进经验,从职工债权优先权理论、各国职工债权优先权制度比较、职工债权优先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完善我国职工债权优先保障制度体系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李雪田 《行政与法》2008,(2):112-115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是破产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与企业市场退出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尚缺乏足够的社会保障,为此研究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国现代法制人道关怀、救助社会弱者为出发点,对政策性破产中劳动债权的破产优先权、一般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及劳动债权的参与权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8.
论工资、税款的优先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工资、税款的优先权,我国实体法上现无明文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上有之。如何理解和完善有关立法规定,值得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一词在法律上有多种含义,诸如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股权等。工资、税款的优先权显然是指它们的优先受偿权,即在破产还债时优先于其他债权获  相似文献   

9.
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破产程序宜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互认;税收债权宜定性为破产债权,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区分原理可做理论依据;税收优先权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既要解决解释论上的"税收"界定问题,也要关注立法论上的权益冲突平衡问题;征税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限缩,体现了破产法的特殊性与税法之人文性。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纷争入手,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给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道路,以便于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全新制度,在破产程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法律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巨大权力,为避免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探究。在新的破产法中,虽然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承担基础、形式及实现等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优先权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对于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的目的,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某些特种债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法、日和德、瑞等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立法不应采用法、日的立法例,将特种债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看待,而应将之作为债权效力的例外来处理。因此在立法模式上,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应通过在《物权法》中增设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来达到,而应通过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债权清偿程序、执行程序、破产偿债程序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  相似文献   

13.
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打破了旧破产立法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格局,对于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选择性标准。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这种选择性规定,在法律理论、立法技术和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应重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14.
浅析我国破产制度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许多企业尽管已资不抵债,但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却很少。笔者针对这一状况,着重论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立法精神、适用主体、程序等方面的不足及其产生原因,试图以此引起人们对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关注。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应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丽凤 《河北法学》2004,22(12):43-47
正在修订中的我国新《破产法》将赋予商合伙破产能力,其原因在于对破产性质的正确认识,对商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资格的肯认;商合伙破产原因应引入"停止支付"概念,并严格区分合伙与合伙人、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为落实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合伙破产可能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应允许合伙人在提供财产以清偿合伙债务后免除连带破产,并应尊重合伙人是否继续保持合伙的意愿;在合伙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对合伙人财产采取一定破产保全措施,并应确立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制度与原则。  相似文献   

17.
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  相似文献   

18.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载着管理、协调与监督的职能,其职责的行使牵涉多方利益。因此,保证管理人身份上的独立、中立以及专业性显得至关重要。现有的中介机构可以分担管理人职责,应当设立管理人协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等工作。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为法定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决定其报酬,债权人会议享有异议权。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作为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相似文献   

19.
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企业破产法实现了对破产程序制度的重大改革,将现行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转变为企业再生主导型破产程序,规定了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其中有关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规定,即为企业再生程序之规定。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设计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不仅涉及破产程序理念的提升,而且涉及制度基础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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