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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於2008年5月23日正式公布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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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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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之间民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往来日益扩大,对台法律服务已逐渐成为我国沿海地区律师业务的主要内容。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涉台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律师业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就涉台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一、涉台民事诉讼的原则针对涉台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除遵循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强调以下原则: 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涉台民事审判中应坚持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维护国家的统一,在实体法及诉讼程序法方面都要坚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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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将有关的诉讼文书交给案件当事人,而交付诉讼文书的程序以法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送达。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可以说送达贯穿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始终。我国民诉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几种法定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使得审判程序不能正常进行。针对这种情况,民诉法在第79条中规定了留置送达,但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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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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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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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一种方式。公告送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对有效制约恶意逃避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尽快得到行使和确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是缺席审判,其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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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的两种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由于民诉法未规定公告送达适用的诉讼主体,有的法院在本院公告栏中向企业法人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企业法人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艳同志认为.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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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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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国法院而言,只有依法完成了有关文书的送达,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没有见到或知悉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当事人进行缺席判决的.此外,许多诉讼期间的计算都是从文书的送达之日起开始起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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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4,(37)
[公布日期 ] 2 0 0 4 9 17 [类 别 ]程序法·民事诉讼[施行日期 ] 2 0 0 5 1 1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 (以下简称邮政机构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 )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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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日益深入,构建和完善两岸司法互助的任务也愈发的紧迫。本文将对现行的大陆有关涉台司法文书送达的规定及司法互助机制进行分析,并联系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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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7(1):471-473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千三百九十四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二○○六年八月十日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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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证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有关公证引发的争议和诉讼也愈加增多.公证行业在解决公证争议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已经取得一致意见,并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就确立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