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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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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壮春晖 《法学》2006,(5):139-142
本案是一起因票据贴现到期未获付款而引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由于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签章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但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1995年颁布生效的《担保法》对它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对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认识极不统一,本文通过对二个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试探讨《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这一相应民事责任的真实立法含意,以鉴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一、无效保证合同及其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无效保证合同是指欠缺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  相似文献   

3.
保证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中担保力最弱的一种,其风险的防范对于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保证责任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在涉及金融债权的案件中,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往往是案件的焦点问题,探讨和研究保证责任的有关法律适用,对维护银行债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5.
史瑾  杨秋华 《河北法学》2004,22(7):88-92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6.
保证作为一种人的担保,对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给付都有着重要意义。从罗马法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保证制度一直为立法者所关注,并仍处于不断地发展完善之中。在现代的保证制度中,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有效时应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在保证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或多方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也为我国的《担保法》所确认。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此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究竟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呢?这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本文试从该民事责任的性质、范围、期限、免除等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  相似文献   

7.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我国的《票据法》为立足点,从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权力、保证人的抗辩限制、形式从属性与效力独立性的关系定位四方面对大陆法系的票据保证制度的效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丁琼 《法制与经济》2008,(18):12-13
本文以我国的《票据法》为立足点,从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权力、保证人的抗辩限制、形式从属性与效力独立性的关系定位四方面对大陆法系的票据保证制度的效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李明辉 《河北法学》2005,23(4):33-35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而这一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从西方来看,更多地采用连带责任,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正表现出逐渐从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的转变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亦采用连带责任,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来看,连带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2.
In Lister v Hesley Hall [2002] 1 AC 215 the House of Lords reformedthe law on vicarious liability, in the context of a claim arisingover the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harm, by introducing the‘close connection’ test. The immediate catalystwas the desire to facilitate recovery of damages on the partof victims of child abuse. The precise form the revision assumedwas derived from two Canadian Supreme Court cases: Bazley vCurry [1999] 174 DLR (4th) 45 and Jacobi v Griffiths [1999]174 DLR (4th) 7. The Canadian jurisprudence contains a detailedreview of the policy factors underpinning the law of vicariousliability and expresses the view that the most significant ofthese is ‘enterprise liabi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to establish whether enterprise liability holds the same significancein the UK. An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it does, the articlegoes on to consider any difficulties that may ensue and anyfurther common law reforms that may result. In particular itconsiders whether the law on vicarious liability for independentcontractors is likely to change.  相似文献   

13.
14.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12):26-32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体系化方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分别调整四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并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5.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但小红 《政法学刊》2003,20(4):19-2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引发了两种责任的共同产生。各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不同处理原则,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积极和消极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并从解构医患法律关系入手,提出了坚持医疗纠纷中对医方宽容与对患者救济并行。构建医患法律关系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8.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相似文献   

19.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置,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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