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2 毫秒
1.
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2.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所谓"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能采取身体上  相似文献   

3.
林毅 《法制与社会》2013,(30):84-85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经过长期的历史性发展,在诉讼程序中衍生出丰富的具体制度规定和保障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将其设置在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制度内涵及精神作用的发挥。为全面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完善,应将其设置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贯彻其原则内涵。  相似文献   

4.
我国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保留了“如实陈述”条款.由于我国没有完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没有规定沉默权,因而与如实陈述之间不存在冲突.完善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需要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删除“如实陈述”条款,确立沉默权条款,并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5.
赵信会 《法学论坛》2020,(1):143-151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提出上的自由裁量权,证明妨碍规制制度则限制特定的证据处分行为。划定两者之界限须考量证据处分行为的类型,有些为禁止自证原则覆盖,有些则属证明妨碍行为。对于刑事证明妨碍并非绝对不能适用证明妨碍推定之方法。同时根据追诉事实与证明妨碍事实二元化、差异化之设想,可同时采其他制裁方法。  相似文献   

6.
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其法律效果包括禁止处以刑罚等制裁、禁止在举证责任上产生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推定效果、禁止加重量刑、供词在证据法上无效。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有在行政调查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可采用向公民直接赋予不得自证己罪特权或公民虽不享有绝对的不得自证己罪特权,但拥有刑事追诉的相对豁免权利的适用方式。在我国立法基于行政调查效率的考虑,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职权调查范围扩张的背景下,应在暗中取证领域先行引入不得自证己罪原则。  相似文献   

7.
刑事身体检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它一方面是犯罪证据的调查手段 ,另一方面也构成对被检查人基本权利 (如隐私权、身体不受侵犯权、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等 )侵犯的强制措施。立法应当将证人纳入身体检查的范围 ;具体规定身体检查的启动条件 ;区分非侵入性身体检查和侵入性身体检查 ,原则上禁止对被害人、证人实施侵入性身体检查 ;并构建侵入性身体检查的司法审查制度 ;赋予被检查人各种诉讼权利 ;完善刑事身体检查的执行规范以及对违法身体检查的制裁措施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张航 《法制与社会》2013,(4):110-1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在原有的"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其自己有罪"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理解和运用这条新规定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证据的类型及证人保护制度、延长了拘传、报捕的时间以及加强拘传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同时修改了有关禁止犯罪嫌疑人强迫"自证其罪"、技术侦查、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重要环节,这些都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艾明 《证据科学》2014,(4):414-424
借助司法裁判的方式,德国对何为刑事诉讼法禁止的欺骗性讯问发展出了一些判断标准。这些判断标准对解决禁止“欺骗取证”规定在我国侦讯中的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增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自愿性保护的背景下,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借鉴德国经验的合理内核,确立判明禁止的欺骗性讯问的基准,以指引侦查人员以合法的方式开展侦讯活动。  相似文献   

11.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5条明确了辩论制原则,但其存在一定的负面效果。该法第86条的证据收集规则使有悖于指控倾向的事实材料、非国家机关性质诉讼参与人取得的鉴定结论及专家结论一律无法归入案卷。这打破了审前诉讼阶段的控辩平等,违背了刑诉法.最终导致了案件客观真相难以查明的后果。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的修改为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检察机关面临着量刑建议、非法证据排除、庭前预备会议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挑战,传统的公诉庭前准备工作不足以满足新刑诉法的要求。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重定罪、轻量刑的理念依然存在,非法取证现象虽然大为减少,但证据瑕疵现象较为普遍,庭前预备会议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显现,证人出庭难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必须做好重视量刑公诉准备,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认真补正瑕疵证据,灵活应对庭前会议,积极建构证人出庭的配套机制等方面工作,以达到新刑诉法对公诉人出庭履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薛向楠 《证据科学》2014,(3):316-32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4.
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约束了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有效规范提出鉴定意见的举证责任,从而切实提高程序法的法律及司法权威。明确程序性违法导致诉讼行为或证据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现实意义和诉讼价值。应注重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刑诉法依赖自身能量得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据制度重点问题实施状况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卫东  赵恒 《证据科学》2014,(6):645-657
2012年新刑诉法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等条款,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主体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中也有亟需解决的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首先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促使法院敢于适用排除程序,将其与侦查谋略等区分开来,也需妥善处理重复自白材料和纪检部门取得材料之适用等问题;庭前会议制度中,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其能否处理实质问题,细化该制度的具体流程以便法院的执行;在证人出庭方面,则需要细化强制证人到庭、证人保护等制度以增强其可行性,明确侦查人员出庭的角色与程序,进一步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刘昂 《证据科学》2014,(1):20-29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并且该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华 《证据科学》2013,(4):428-436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相当简略,尤其是其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表述.不仅存在“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作为专家证人还是专家辅助人之争论.而且还引发是否有必要界定为中立的鉴定人诉讼地位之分歧。基于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法庭是否需要准入限制、法庭如何行使审查权限以及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其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其质证的效力如何以及在法庭上应安排何种位置等问题需要理论予以澄清.而理论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要求及其功能作出具有规范意义的诠释.  相似文献   

18.
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铭 《法学研究》2014,36(4):190-208
新刑事诉讼法试图改变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为此完善了鉴定意见审查规则;相应地,新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被寄予厚望。从理论上看,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应成为上述改革的主要支点。但实证研究显示,鉴定人出庭率并没有因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显著改善,鉴定人与法官对于鉴定人出庭都缺乏积极性;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是模糊的,其在鉴定人、证人、辩护律师和其他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等角色之间徘徊。应当围绕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来完善必要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保留职权化和强调中立性的鉴定制度的同时,赋予专家辅助人意见以证据能力,以构建控辩平等的司法鉴定体系。  相似文献   

19.
程雷 《法学研究》2015,(1):154-169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隐形化犯罪的挑战,在过去二三十年间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尽管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通过新增第151条的规定试图提升此类侦查手段的法治化程度,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与片面,诱惑侦查适用过程中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法律解释论层面,应当对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对象、程序控制机制与违法制裁后果予以明确;在司法裁断方面,应当跳出"犯意引诱"与"机会提供"二分法的窠臼,基于我国特有的侦查权规制现状,采用控权最为严格的分离式混合模式,即无论是违反诱发他人产生犯意的主观标准,还是僭越客观标准,即侦查人员使用了过度且令普通人难以抵御的诱惑手法,均属违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