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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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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琼 《政法学刊》2004,21(4):48-51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中,两地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一国两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事不在理原则。同时,应当采用《安排》的模式来明确规定涉及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 ,两地都已认真执行 ,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 ,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两地都已认真执行,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4.
杨柳 《时代法学》2009,7(4):93-98
迄今为止,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尚未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由于两地法域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缉捕和移交逃犯设置了诸多法律障碍。因此,有必要对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比较,就两地在移交逃犯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障碍,从签订两地移交逃犯协议中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程序和执行主体的角度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尽快实现两地移交逃犯合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侦查实行“程序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授权原则”,立案与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程序意义。只有在发现能够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才能将受无罪宣告者再次确定为嫌疑人。而从现有情况判断,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达到法律要求的新证据。因此对其再度立案缺乏法律依据,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冲击裁判既判力和审判权威。立案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亦应实施法律监督。由此案反思,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程序;完善既判力法则,有条件地确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应当完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澳门基本法》的原则指引下,现阶段,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具体规范主要由双方签订的三个《安排》构成。三个《安排》在立法原则上坚持了“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各法域平等原则,在模式选择上采用了“协商签订协议模式”。这为两地民商事方面的全面司法协助提供了规范性基础。而随着两地经贸往来的增长、民商事案件的增多,两地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立法。  相似文献   

7.
随着内地与香港经济往来的增多,涉及双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事务数量日益上升,在这一领域进行司法协助已成必然之势。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探索两地间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制,并着力对两地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加以分析,以求抛砖引玉,使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得到尽快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岸在司法互助领域呈现友好态势,中国区际司法互助的“一国三区四法域”政治,法律特殊的背景下,“罪赃移交”司法协助的矛盾日益显现,两岸的不同规定给罪赃移交设置了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的障碍,可移交罪赃的不确定性,罪赃移交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罪赃返还的原则仍处于争议之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实际协作存在困难。对于两岸罪赃移交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国际罪赃返还的分享原则可适用性,以及对程序性操作进行细化,加强两岸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9.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10.
赵秉志  黄芳 《中国法学》2003,(2):126-135
移交被判刑人问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为香港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移交被判刑人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对香港与外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为建构和完善我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受理、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我国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未成年犯罪案件,对于检察机关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司法制度上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笔者仅就我国刑事检察工作在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环节如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特殊司法保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在批捕环节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做到少捕、慎捕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实践证明,…  相似文献   

12.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对澳门的恢复行使主权,内地与澳门的经济、政治和司法往来的日益增加,又由于内地广东省与澳门的地理特点、内地与澳门的社会治安及刑事犯罪现状,两地之间的刑事司法联系和协助逐渐加强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这种司法联系和协助,不仅对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关系到“一国两制”能否正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关系到两地的社会治安能否长久稳定,关系到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可否认,关于两地间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和实践已取得可喜的进步,然而不容忽视的事实是,…  相似文献   

13.
汪祖兴 《河北法学》2005,23(9):112-117
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两地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研究价值。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是在一国两制下的不同法系间的区际司法协助,不同的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乃至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体制决定了应该根据《基本法》中有关条款和两地的各自立法对符合条件的内地和香港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程序相互承认并加以执行。  相似文献   

14.
潘珊 《天津检察》2007,(4):39-40
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发现线索,并对犯罪嫌疑人先行进行侦查讯问获取了口供及其他相应证据,但事后却发现该案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而又将案件移交的情况。对此,公安机关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也应当移交检察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又能否径直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的依据。对这一问题,笔者拟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两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澳门终审法院近期对两宗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裁判,一再凸显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方面的法律困境,虽有权宜之策,但终非久计.两地在移交原则(拒绝移交的理由)上的分歧为主要症结所在.对此,需要准确把握内地与澳门为"一国"内的"两地";而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相关条文亦对未来协议的建立具有文本上的示范意义.  相似文献   

16.
金秋 《法制与社会》2012,(23):128+150
伴随粤港澳地区联系的加强,如何解决区际刑事司法冲突,做好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也迫在眉睫.本文根据一件跨区的案件为例,分析粤港澳三地刑事司法协助应协助取证与协助执行,粤港澳三地司法部门应当加强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7.
<正> 由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1997: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关系》研讨会于1995年10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楼举行。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共举行了4场专题讨论会,报告主题共14个,内容涉及两地的司法、行政、民事、刑事和国际法等法律领域的关系及其比较研究。在研讨会上,肖蔚云教授就“九七“后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关系的演讲中认为,“九七”后香港与中央及内地的司法关系是一种新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3)属于中央管辖和解释的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管辖和解释(这主要指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除非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权。接着,他分析了“一国两制”下香港与内地司法关系的性质与内容,探讨了两地“九七”后司法协助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和途  相似文献   

18.
区际逮捕令制度是为我国四法域相互协助追捕和遣返在逃人员而构建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合作制度,该制度应当以四法域相互承认和维护司法权为其特定基础,并充分体现平等协商和程序上简捷高效原则。区际逮捕令只适用于四法域共同拟定的犯罪清单所列举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可能在我国四法域范围内潜逃、藏匿或者居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该区际逮捕令应当由各法域具备特定资格和权威的机关按照共同确定的条件和程式签发和认可,并应当在各法域均具有相同的执行效力。我国区际逮捕令制度需要注意对某些国际刑事合作规则加以必要的借鉴、变通或者采纳。  相似文献   

19.
九七后香港与中央及内地的司法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1997年后,“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史无前例的。只有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来认识内地与香港在1997年后的司法关系,才能正确处理两地之间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的关系,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精神,才有利于两地的司法工作,有利于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当前有两种认识是值得注意的:一是认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大差别,既然都是在一国之内的司法机关,所以两地的司法基本相同,因而忽视了“两制”区别,强调两地司法机关的统一和一致,这是不利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二是认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1997年前差不多,既然实行“两制”,所以两地的司法机关完全对立而没有任何联系,因而忽视了“一国”的关系,强调两  相似文献   

20.
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以来,司法机关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启动追赃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该程序在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全面领会把握该项立法的本意,并在诉讼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认定上设定了程序性障碍。本文试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受案范围受到限制、立法未赋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诉讼权利、严格的刑事证据标准导致多数追赃案件无法启动特别程序、我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决难以在外国得到有效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司法认定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完善的意见,包括对“逃匿”情形作立法和(或)司法上的扩大解释;赋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权利;完善公告境外送达的司法协助程序,健全我国生效的没收裁定在国(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刑事司法协助诉讼机制;证据标准参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慎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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